

请拿出法律依据来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太原 王海银)
我跟妻子居住在太原某城中村。原先村民在自家院子里(包括祖上留下的老院子和后来村委会批给的宅基地)盖房是不需要审批的。十几年前,区、镇政府预见到村子将来可能要进行改造,为了减少改造成本(拆迁补偿费),开始对村民自建住房进行限制。
按起初的规定,村民在自家院子里新建房屋,高度不能超过两层,且要领办许可证,否则不承认产权,但却一直没有对村民的住房进行测量、登记,所以,有些村民利用这个空子新建住房并不去办许可证,有的村民甚至建起了三层楼。2008年,城中村改造的“风声”越来越紧,村委会(或许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村委会)宣布新规定:禁止村民在自家院里新建住房。但是仍未对村民的住房进行测量、登记,因此,此规定对部分村民并没有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2010年初,村委会获准自行对村子的住宅区进行改造(盖商品楼),又一次重申了禁止村民新建住房的规定,还增加了禁止村民封闭阳台及装修房屋的内容,派人巡查,发现违规现象当即制止。村民们认为这种规定很不合理,理由是:目前,住宅区改造还仅仅是村委会的一个计划,因为村委会没有资金,需要找商家合作,能不能找到投资商还两说,改造工程何时开工、何时竣工更是未知数。最重要的是,村委会尚未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委会的计划泡了汤(这种可能性很大),岂不误了村民们生产生活的大事,比如盖房出租、加工、养殖及改善居住条件等。
村民祖上留下来的老院子和后批的宅基地,都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对村民在自己院子里建房这种关系村民重大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应该有法律依据。然而,区、镇政府及村委会发布上述限制规定时,都没有指出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有时甚至连个成文的东西都没有,仅仅通过高音喇叭宣布一下就生效了。另外,村民们注意到,同一城市的其他城中村里,许多家庭都盖了六层楼房出租,遇到拆迁的还得到了补偿。为什么同处一市,规定却不一样呢?
遗憾的是,村民们虽有不满情绪,却没有一个懂法的,因此也没有一个人会站出来说:请拿出法律依据来! 拿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