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锦华案:“刀下留人”与3份死刑判决

作者:王鸿谅

甘锦华案:“刀下留人”与3份死刑判决0

甘锦华案:“刀下留人”与3份死刑判决1凌晨劫案

大都村还保持着岭南水乡的部分风貌,由蜿蜒枝蔓的水系,也就是河涌,形成4个自然村之间的天然分隔。因为紧靠颇有名气的顺德陈村花卉世界,从上世纪90年代末始,大都村迅速被花卉产业吸纳过去,村中的土地从水稻田纷纷转变为花卉基地,外来人口日渐增长到与本地居民比例各半。传统的乡村生活,随着土地用途的变更,呈现城市化的渐变。

甘信豪夫妇和绝大多数本村人一样,一直在这过渡期中重新定位。陈村花卉的种植和经营格局,由国内和国际实力雄厚的资本方构建,本地村民在花卉产业中可以确保的收益,只有土地出让金,想要获取其他收入只能各凭本事。甘信豪夫妇选择的是做小买卖,在大都市场里摆个摊位,卖鱼、卖肉,算下来,这小本经营到今年也快10年了。3月26日在大都村找到甘信豪的时候,他和妻子正在市场里忙碌,摊位上搁着一张当天的报纸,甘锦华案重审二审开庭的新闻占据了大半个版。

关注甘锦华案,对夫妇俩实在是一种不得已的被动。这个38岁的瘦高男子和他微胖的妻子,根本不愿意一次次唤醒4年多以前的恐怖记忆,那不是谈资。时间太久,他们甚至都记不起准确日期,只是那情境还是烙在了心里。自从摆了摊位,甘信豪每天凌晨4点就要起床,披星戴月地骑摩托去几公里外的早市拿货。2004年11月12日也是如此,他4点被闹钟叫醒。顺手开灯,房间里并没有亮,村里电路不稳,停电不稀奇,他没有多想,再加上内急,匆匆下了床,摸黑往厕所走。村里的平房格局大都相似,客厅和卧室相连,厨房和厕所单独在外,必须打开厅门出去才能到,把它们都圈围起来的院墙和大门则是各户的最后一重安全屏障。

甘信豪开了厅门,外面天还是黑的,他走向几步路之外的厕所,面前突然出现一团黑影,没容他回过神来,伴随着“啪啪”的声响,有一个东西打到了他的右手臂上,钻心的刺痛。他这下终于反应过来,大声惊叫着“有人偷东西”,转身跑回客厅锁上门。屋子里妻子和不到10岁的女儿也被惊醒,妻子从没听过甘信豪那么凄厉的叫喊,最后还是妻子拨打110报警,警察几分钟后赶到,夫妻俩这才敢打开厅门。他们发现,村里并没有停电,只是他们家厨房电闸上的保险丝被人拆了下来,放在厨房的窗台上。厨房冰箱上的一把锤子和刀架上的一把菜刀被堆放在厕所的地上,更奇怪的是,冰箱旁边的地上还有两截大约90厘米的电线。甘信豪确认,电线并不是自家的东西。

甘信豪觉得,打中自己的东西是电棒,因为伴随“啪啪”的声响,有白光闪亮。正是借助这光亮,他才看到了袭击他的人,“穿着迷彩服,戴着摩托半盔”,虽然他看不清迷彩服的底色,但最重要的是,“看到了那个人的脸”。

甘信豪坚信,他看见的是同村的甘锦华,“个头才到我的肩膀,从小玩到大的,太熟悉了,一眼就能认出来”。大都村人以梁、甘、欧三大姓为主,甘信豪和小他6岁的甘锦华算起来也是同族兄弟。为什么甘锦华会半夜出现,甘信豪不想做任何猜测,他只是想来很后怕,“假如我没有上厕所,直接出门了,老婆和女儿还不知道会怎么样”。即使他在家里,她们还是被吓坏了,“足足有1个月,每天晚上都吓得睡不安稳”。

当甘信豪夫妇惊恐求助于警察的时候,甘锦华已经回到了自己家中,两家相距步行不过五六分钟路程。他的妻子王玉萍又被女儿的哭闹声惊醒,女儿刚6个月,半夜闹着要吃奶是常态。王玉萍也和所有的母亲一样,养成了一个习惯,留意记下每次女儿吃奶的时间。2004年11月12日这天,她记得醒来时是4点30分。她下楼冲奶粉,看到甘锦华正坐在大厅的凳子上用毛巾把头发擦干。她知道丈夫有一个习惯,每次洗完澡,一定要擦干头发才能睡觉。她让丈夫帮着冲好奶粉,一起上楼喂了孩子,继续睡去。大约到了早上8点,王玉萍起床去菜园里浇水,几分钟后再回来,甘锦华不见了,等着她的是几个警察,警察还在她家里搜出了一根电击棒。

庵堂命案

王玉萍2003年嫁来大都村的时候,甘锦华还在大都的一家五金厂上班。1997年高中毕业后,甘锦华就一直在这家五金厂,2004年3月才自立门户做起了小买卖,个体推销五金用具,诸如钻头、砂轮、铣刀之类。甘锦华是家中最小的孩子,姐姐嫁去了中山,哥哥在香港,家里的钱由甘锦华打理,有钱的时候给王玉萍家用也很大方,“两千三千地给”。可他也时常有拿不出钱的时候,至于原因,村里人都不奇怪——甘锦华有赌瘾。王玉萍自然有担心和不满,但她无法阻止丈夫的嗜好。在她的观察里,甘锦华朋友不多,“平时在家里除了打电话联络做生意以外,很少打给其他人”,也“很少带朋友到家里来”。

在王玉萍记忆中,大约从2004年10月份开始,甘锦华多了一个习惯,凌晨出门,理由是“要加班”。王玉萍并不多问丈夫的事情,甘锦华不在的晚上,半夜被孩子闹醒,她只能一个人手忙脚乱。所以2004年11月12日4点30分被闹醒的时候,在楼下看到甘锦华,她并不觉得奇怪。因为11月11日傍晚19点左右,甘锦华就告诉她,晚上要上工,然后也没有洗澡,上床倒头就睡,凌晨时分骑摩托出门。王玉萍从未揣测过丈夫夜半出门的动机,也看不出任何异常。直到2004年11月12日上午警察到来,向她询问口供,她才知道,甘锦华成了大都村两桩抢劫案的嫌疑人。一桩是当天凌晨甘信豪家的抢劫案,而另一桩,是正好一个月之前的10月12日,“慈济精舍”的命案。

甘锦华案:“刀下留人”与3份死刑判决2“慈济精舍”在大都北街,村子里相对偏僻的地方,2003年由当地一对夫妇出资修建,从外地请来了两名修行的尼姑——林柳英和周华二。庵堂坐北朝南,只在北面一条东西向的水泥路上开有一扇铁门,其余三面环水。广东人有拜神的习俗,这个庵堂算不上兴盛,但也香火不断。41岁的林柳英是雷州人,10岁就出家修行。她的侄女林正英在顺德大良上班,距离大都村车程不到30分钟,时常会来探望她,或者打电话到庵堂。林正英2004年10月11日下午15点左右,还跟姑姑通过电话,10月14日上午来庵堂,却发现铁门紧闭,无人应答。当晚19点左右,林正英返回大良后多次拨打庵堂的电话,直到23点始终无人接听。10月17日上午她再次来到慈济精舍,依旧铁门紧闭,门口村民送来的菜已放得发干。

村民莲姐和好姨帮助林正英进入了庵堂,她们划船从凉亭进入庵堂的院子,打开了反锁的院门,却发现佛堂的铁门依旧反锁。恶臭扑鼻,有许多苍蝇从屋里飞出。3个人踮着脚尖从窗户里张望,发现有人躺在地上,于是报警。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队长王雁飞一行7人,在10月17日中午12点之前赶到了现场。“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了当时凌乱的现场,血泊中的两具尸体都在一楼,身上都有多处刀伤,电话线被扯断,沾血的听筒掉落在地面上。屋子一楼和二楼能存放东西的地方明显被翻乱,地面散落了各种物品和被撕开的利市封(红包),屋子里留下了多处擦拭状的血迹。种种痕迹都显示,庵堂命案现场是一个劫杀现场。

墙上需要每日撕页的挂历停留在2004年10月11日,还有一些痕迹显示了凶手进入庵堂的路径——佛堂东面的外墙上开有一扇窗,窗门紧闭,窗上的铁栏杆未有损坏的痕迹。但再往上,水泥遮雨板的上方,墙上还开有三处通风的窗洞,各窗洞两侧都有凹槽,可嵌插上5片条状的玻璃做成百叶窗般的遮挡。警方发现“窗户顶格处的绿色木窗框上有灰尘擦拭的痕迹”,“水泥遮雨板上有白色的踩踏痕迹”,中间窗洞的5块玻璃片被取下,“整齐叠放着在水泥台上,上面都有灰尘擦拭的痕迹”。在房间里看,从窗洞到地面的墙面瓷砖上,“留下了纺织物擦拭灰尘的痕迹”。通风窗洞距离地面有3.9米,但借助遮雨板,攀爬上去并不难。

甘锦华案:“刀下留人”与3份死刑判决3“刀下留人”的波折

甘信豪家的劫案让警方注意到了甘锦华。2004年11月12日被警方拘留之后,甘锦华承认自己凌晨3点半左右翻墙到了甘信豪家,但他辩称不是盗窃,只是去吓唬人,理由是甘信豪的妻子曾经取笑过他。他还解释菜刀、锤子和两根电线都是自己拿来防身的。起先他承认自己拿电棒打了甘信豪,但等甘信豪手上的淤青好了之后,甘锦华就连这也不承认了,只说自己也被起夜的甘信豪吓到,拿电棒打向了地面。

对甘锦华的突审从11月12日开始,慈济精舍的命案成为4天持续审讯的重大突破。除了通过突审获得了若干份认罪供述、完成了现场指认之外,警方确信他们掌握了更确凿的证据——庵堂现场获取的几份血迹检材鉴定的DNA图谱。2005年3月25日,佛山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甘锦华提起公诉。根据检方指控,10月12日零点30分左右,甘锦华翻入庵堂就是为了行窃,他并不知道庵堂晚上还有人,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两名尼姑,惊慌中他用木椅将两人击打在地,继而用携带的一柄30厘米左右的刀乱捅,致二人死亡。虽然甘锦华作案时戴了手套,但他的右手小指还是被意外划破,从庵堂中搜得人民币60余元的过程中留下了几处血迹。

虽然从2005年1月10日开始,甘锦华就在审讯中不断翻供,在庭审中也坚称自己无罪,但2004年10月17日,警方从庵堂命案现场获取的21份检材中,有3份检材的DNA鉴定成为关键证据。其中,庵堂二楼书桌上和左抽屉中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在甘锦华被拘留前的10月26日,就检测出了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在甘锦华被拘留后,他的血样DNA鉴定结果显示,“与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高度吻合”。而一楼功德箱上的血迹检材检测出二人以上的混合基因分布,“符合两名死者和甘锦华的血的混合”。

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从一审开始就做无罪辩护,他要求对现场提取的血迹重新鉴定。但佛山中院在一审中认为,血迹鉴定程序合法,对此申请不予支持。2005年6月10日,佛山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甘锦华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甘锦华不服上诉,2005年12月28日,广东高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死刑案件同样是二审终审,围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讨论和争议,从2006年开始,成为司法系统和法学界的焦点。原本只能在看守所等待行刑日到来的甘锦华,在这大背景下获得了一次重审的机会。苏用和一直坚持的血迹重新鉴定获得了支持,2006年5月19日,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另一份鉴定结果,作为关键证据的3份检材中,二楼书桌上和左抽屉中沾有可疑血迹纸张的鉴定结果和佛山方面一致,但第三份检材,一楼功德箱上的血迹检材鉴定结论是“0”,意思是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分。

很难说甘锦华案的重审是否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有直接关联,但这份鉴定结果的确给甘锦华带来了转机,成为广东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新证据”。2007年11月13日,广东高院做出裁定,撤销了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审。2008年,甘锦华案重审的一审在佛山中院开庭。针对新的鉴定结果,中山大学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主要是因为“检材提取的时间过长和检材提取的血量过少”,才会出现无法检出有效DNA成分的情况,但这份检不出有效DNA成分的结论“并不与公安机关的DNA鉴定结论矛盾,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2008年4月3日,佛山中院做出重审的一审判决,甘锦华依旧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而甘锦华依旧上诉了。

“毒树之果”的现实

律师滕彪是看到甘锦华案重审一审的新闻才积极介入的,时间已经是2008年。法学博士滕彪有真诚的理想主义,他坚信程序正义的价值,也在教学之余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寻找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它们能够成为推动整个司法程序更加合法化的契机。甘锦华案只是其中之一,在他看来,此案中的诸多证据充满瑕疵和争议。

滕彪通过媒体寻找到了甘锦华的姐姐、王玉萍和苏用和,得以在看守所会见甘锦华。已经在看守所里待了4年多的甘锦华,向滕彪倾诉了自己的无辜和遭受的刑讯逼供。滕彪把会谈认真记录下来,也努力为他寻找新的证据。甘锦华说自己2004年10月12日白天去广州进过货,滕彪就向王玉萍要进货发票,虽然王玉萍已经在2007年与甘锦华离婚,但她还是保留着这些单据。滕彪真的找到了一张10月12日广州环翠园五金批发市场江苏天工工具门市部1700余元的购货单。滕彪拿着甘锦华的照片前去询问,没想到门市部的陈军真的认出了甘锦华,并出具了证词。滕彪还找到了2004年10月20日甘锦华向母亲何淑贞借款1万元的借条,也取得了何淑贞的证词。他想以此证明甘锦华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获取金钱,而不必去抢劫。

只是这些间接证据,并不具备足够的信服力,也无法推翻由两个鉴定机构先后确认的DNA鉴定结果。所以,滕彪最重要的努力方向,和此前苏用和的思路一致,以“毒树之果”理论作为依据,质疑警方的证据。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把那些“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形象地称为“毒树之果”。“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由那些口供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就是“毒树之果”。在甘锦华案中,滕彪和苏用和能列举出的证据瑕疵和疑点有20多处。

2009年3月25日,甘锦华案重审的二审再度在佛山开庭。与以前相比,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案件的二审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本可以不开庭以书面审来完成的二审,如今必须开庭,甘锦华又多了一次面对法官和公众的机会。滕彪不仅把热情洋溢的辩护词发在网上,也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坐到了代理人的位置。只是他渴望的证人出庭和激烈的法庭质证并没有实现。事实上,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庭审方式已经从过去法官、检察官“一面倒”地审讯被告人,逐渐变成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但是,由于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出庭制度缺乏配套措施,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执行,英、美法庭上常见的交叉询问根本没有条件进行。所以,与民事案件相比,刑事庭审虽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但看起来反而更像走过场。

在许多刑事法官眼里,开庭主要是为了听听双方意见,对被告人有个感性认识,至于对事实的判断,主要还是通过庭后阅卷进行。从这个角度讲,刑事审判整个是围绕案卷进行的,而非庭上的证据展示、意见交锋。这种审案模式,也被许多学者形象地称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公安机关办案中的程序瑕疵,如办案人员、交接时间、审讯地点的前后不一,资深法官们早已见惯不怪。虽然存在并不等于合理,但“如果每个案子都严格扣程序,所有案子都得打回去,或者判无罪,这在目前条件下根本是不可能的”。一位法官坦言,“实践中,对于比较明显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发司法建议的形式提醒他们(公安和检方),或者由当地政法委统一协调”。在庭审中能够提供新证据,或者能够从新的角度来解读法律适用的律师,比起那些慷慨铺陈、纠缠于细节的律师,更能获得法官的认同。

甘锦华案重审的二审判决还没有出来,如果依旧是维持原判,那么甘锦华还有一次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机会,他还可以在看守所中继续修正自己的口供,等待新的法官来提审。虽然死刑复核并不开庭,但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必须下到看守所去提审。对于刑事法官们来说,有一条内心准则至关重要,如果要判处一个人死刑,起码必须要见到这个人。在刑事法官的眼中,被告凄厉的喊冤并不等同于清白。

滕彪也认同,法官的死刑判决是基于内心确信,这和律师不同。律师的辩护并不需要基于内心确信,只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而在甘锦华案中,滕彪坚持的是程序正义的价值,即使甘锦华不是聂树斌而是辛普森也一样。在他看来,真正的改革总会伴随疼痛,他期待着“有了深刻教训,或许才能真正推动司法程序的完善”。■(本文刊发于2009年4月)

(后续:2009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重审死刑判决。2012年,经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甘锦华案:“刀下留人”与3份死刑判决4 甘锦华死刑判决重审法律违法犯罪法制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