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游新关系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近日出台的《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中规定,因河流上游地区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不达标的,由上游地区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出台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纵贯笔者所在县的一条河流,被称为我县的母亲河,全县农业灌溉用水的70%、工业用水的绝大部分、县城居民生活用水的全部都来源于这条河。但是,因其源头在邻省的一个县,该县近些年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其矿山开采、药品生产、化肥生产等企业都在这条河流的流域上,排放的废水、倾倒的垃圾、废弃的化工原料都进入河中,再加之沿途的各种养殖场、居民生活垃圾也抛入河中,把一条清清亮亮的河流变成了臭气熏天、垃圾满河的下水道。河中的水不用说做生活用水,就是用于农田灌溉作物都长不好。两县之间曾多次研讨、协商,但因为没有一个可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上下游利益难以达成一致,我县只得将县城的生活用水改到一个用于农田灌溉的水库中,但沿途的居民和农民还只能继续忍受河流污染之苦而徒唤奈何。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理应超越地方利益,像浙江省政府那样,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调节各方利益,建立起“谁受益,谁补偿”,“谁吃亏,谁得利”的排污利益补偿机制。(文 / 张沛灏) 关系时政环境污染上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