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诚信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5年前,朱女士的丈夫买了份人身保险,今年他得了尿毒症,等着保险金来治病,但保险公司却告知,要找医院或医生开一份证明,证明病人活不过半年,否则就不能赔钱。

此事保险公司貌似有理,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有两项:“一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赔10万元保险金;二是如果被保险人患了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并且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那么保险公司将提前赔付保险金的50%。”现在病人要求兑现第二条条款,保险公司则要病人出具医生证明。我想这张证明如同空中望月一样,是万万拿不到手的,试问有哪个医生会出具这样的证明。于是乎,保险公司不理赔反而显得振振有词,而病人在“证明”面前却显得束手无策。

常说合同中有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是在明处,有仗势欺人之嫌,而保险公司的这一条款却丝毫看不出有强人所难之意。但看似公允,实同废纸,谓之以“蒙人条款”似乎更为贴切。(文 / 曾志杨) 诚信保险公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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