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渎职侵权的现实与困境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与反贪工作相比,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认知度目前还远远不够。2006年最高检对渎职罪立案标准的重新修订,成为检察院系统自身也是整个社会重新认识渎职罪的起点。如何加强反渎这项检察系统最薄弱的环节,比反贪更具挑战性。
“渎职侵权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坚信这一点。她在安徽省检察院任职25年,2006年从反贪部门调任反渎职侵权局。“跟朋友们说自己换了岗位,从反贪变成反渎了,他们都不明白,还以为是跟毒品相关。”陈晓燕自己说来都会笑,“反渎职的社会认知度比反贪差远了,不用说社会,就是检察院内部,这也是最薄弱的环节。”
虽然1997年的新修订《刑法》里,就明确了渎职罪的42项罪名,但在现实工作中,它们似乎都成了被遗忘的领域。陈晓燕回忆,从2005年开始,对于查处渎职犯罪最有力的举措有3项,她将之称为最高检的“三把斧头”。“第一斧头,就是更名设局,各级检察院的反渎职部门改名,一方面是提高社会认知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检察机关内部自身对于查处渎职罪重要性的认知。第二把斧头,就是专项工作的开展,这个从2004年就开始了,一个是侵权专项,一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这两项工作还在延续,今年正在开展的是第三个专项工作,关于破坏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专项,涵盖了包括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在内的各方面内容。第三把斧头,就是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的修订。”
用业内的术语,反渎职罪的查处是“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而且压力大。反贪和反渎都属于检察院的自侦工作,但两者并不相同,陈晓燕说行里有一句俗话,“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因为渎职带来的危害结果与贪污受贿不同,危害的并不是个人利益,反倒是媒体的报道能显现出大量渎职造成的后果,这也要求反渎职工作人员有侦查意识。在查证方面,虽然反贪的查证也很难,“但反渎的难处是要懂,能找到案件的突破点,技术含量更高”。陈晓燕感叹,“反渎查的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吃皇粮’的那些人”。反渎工作涉及四五十个相关职能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如果找不准突破点,也等于是无用功。比如土地领域,每个地方有不同的政策,不同时期都不一样,这也要求反渎工作人员必须成为相应领域里的专家,要能找到重点,发现问题。
长期的反贪工作,也曾让陈晓燕感觉到许多压力和阻力,“但相对都比较隐蔽,很少有人公开出来阻挠,求情也是私下的”。但反渎不一样,“我们称为反反渎,都是公然的阻力,以公的身份,有的是一级党委、政府部门出来,公然地拍你、压你,逼得我们查案很难”。归结到原因,陈晓燕说,对于反贪,现在的社会认知度很高,都知道贪污是腐败;但对于反渎的认识,整个社会都还不到位,“不能清楚地区分错与罪的问题”。“有的县委书记跑到我这来说情,我跟他们说,要有壮士断腕的气概,我们查处渎职罪的目的不在于特殊预防,也就是针对被告人的预防,而且是一般预防。反贪,关注的是一个官员的道德底线,而反渎关注的是官员执政的底线。”
现实的查案中,陈晓燕也感受到了不少无奈,“反渎职绝对不能就案办案,必须要讲政治,而且政治性更强。说到底,我们的工作也是为了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所以重点针对的就是对群众、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案子,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和关注的”。“比如在城市违章建筑的问题上,当地党委、政府就是支持反渎职工作的。拆除违章建筑是他们关注的工作,所以也欢迎检察机关来查当时这些违章建筑究竟是怎么出来的。”
反渎职是一种责任倒查,根据结果找原因,一方面是根据相关法律,一方面是基于案件事实,“寻找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陈晓燕说,“渎职案件往往都是多因一果,有诸多的原因共同导致了后来的结果,但我们要查找的,就是最直接的那对因果关系”。在目前行政体制的构架里,这种直接因果关系的寻找因此变得困难而微妙。陈晓燕也感觉到反渎职现实的一种尴尬,为了让案子能够查下去,“我们必须先证明这个人是个贪官,有贪污或者受贿,然后再查证他的渎职。要查证他是个贪官,更要证明是个昏官庸官”。■(文 / 三联生活周刊) 法律反渎职侵权局反贪局长渎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