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0亿财产转移
作者:邢海洋(文 / 邢海洋)
广东一家房地产企业在香港招股上市,一个“神秘而低调”事实上的首富进入公众的视野。按碧桂园的招股说明,上市后,其最大股东、年仅25岁的杨惠妍小姐持股量将占59.5%,拥有股票市值有望达到500亿元。房地产本来就是生产富豪最多的行业,这次更生产了首富,可谓“实至而名归”,这里不想引申评论,只是事关500亿人民币,很可能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私人间的财产转移,不得不引人侧目。
第一件是纳税问题。关于年收入12万元的税收申报国税总局列举了6种需要申报的收入,第一是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第二是财产租赁所得;第三是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第四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第五是个体户收入;第六是股票转让所得。六条里,只有“股票转让所得”似乎适用于这笔庞大的资产转移,但企业上市前,父女之间的股权转让并非上市流通的股票,转让又是以赠与形式,赠与企业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此这般,即使受赠人希望申报,也难以给予一个量化的数字,税务部门更无从审核了。一个看似完备的个人申报制度,对大宗的财产转移几乎是网开一面。倒是《公司法》对股份转让有详尽的规范,比如:“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另外,富人间的财产多以公司的形式转移,尽可不算做个人收入。
第二件还是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里明确地对资本利得免征,公开的股票交易只征收象征性的印花税,私下里的转让更是不用纳税。记得2005年,当时贫富分化已经加剧,舆论曾广泛讨论过开征遗产税及其连带的赠与税问题,是年年底,时任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我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也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原因在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无法实施。一年后,纳税申报制度刚建立,信息似乎仍在不完善中,赠与税与遗产税的讨论更销声匿迹了。
赠与税和遗产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假如政府只征收遗产税,富人就可能通过赠与的方式多次财产转移,故而两个税制通常配合征收。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共有50个。英国从1694年开始,目前其税率是40%;美国开征遗产税已有近90年历史,实行累进税率,其税率在18%~55%。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建国后,1950年曾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税种给予保留,但同年规定暂不开征。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的18个税种中又包括了遗产税。遗产税虽然在建国后的税收实践中没有开征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始终占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
征收两种税收,好处不胜枚举,除了调节社会分配,增加国家收入外,限制私人资本、抑制社会浪费和平衡纳税人心理更是功不可没。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资本的优势无所不在,总能找到更多的获利机会,任由其代代传承,毕定产生出富可敌国的家族资本,阻碍经济的自由竞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还是建立大同社会、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并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于社会公平而言,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
一年前,反对遗产和赠与税的专家学者曾担心,征收遗产税会打击发家致富的社会动力,而“让一部分人先富”正是缩小贫富差距最有效的办法。香港地区已取消遗产税,国外,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已在近20年里先后取消了遗产税;意大利及瑞典也已取消这一税项。布什政府的减税计划中也涉及遗产税,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联邦遗产税。
香港地区取消遗产税的算计是:政府收入每年会减少约15亿元,但由于增加了香港在金融资产及地产市场方面的投资,又可为政府带来更多印花税和其他税收。是否征收遗产税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于内地的首富,内地开征了,他们自可移民海外,一笔笔合法的财产转移正在发生。 股票税收转移遗产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