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

作者:邢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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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重庆的钉子户在“孤岛”上升起了国旗;那边,苏州的钉子户对拆迁人员挥起屠刀,两死一伤。一个地权,确切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矛盾激化到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如果交易双方不具备平等地位,矛盾也不会表现得如此突出,弱势的一方唯有顺从,但有了《物权法》,平等保护私人、集体与国家财产,问题便摆在了台面上,可以讨价还价,乃至博弈了。

但平等保护了,问题就解决了么?重庆的案例、苏州的案例里,都有政府规划的影子,即使有人说,重庆的地块要开发成商业中心,是企业行为,但也是政府规划的,而所谓的规划,就带有“公众利益”色彩,政府完全可以把在地铁边建商业广场解释为为了提高整个城市的经济活力和商业环境,到头来还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往窄了说,军事设施、道路、大学城和国家大剧院都是公共利益;往宽泛了说,一个城市宣布要以旅游为增长点,结果满城的酒店设施也都可以成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城市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来体现。

公共利益的帽子下,钉子户的问题并不能解决。这点,甚至美国也是如此。记得几年前有一个著名的商场拆迁案,来自我国的新移民在旧金山拥有一个商场75%的土地所有权,此地地处美国加州硅谷重镇圣荷西市中心地区。2002年,圣荷西市政府指认商场为“荒废区域”,并以“公众利益”为由,动用土地征收权将该商场强行征收,同时要将该商场转交给另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原业主即入禀法庭,状告市政府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可见即使在私有财产受到严格保护的美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多数人都能对少数人的财产施行民主。这个案件以原告获胜告终,原因也是市政府在征收中将商场原有店家、建筑与商业形态原封不动转交给新主人,很难说是改变了规划,其间难以体现公共利益。

还有一个著名案例,牵扯到我们常遇到的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新伦敦市一位房主告政府,拆迁用地里除了公用设施还包含商业开发,已经不是彻底的公共利益。这个案例的错综复杂之处在于当地经济衰落,政府企图用新规划提振经济。案件的结局是,法院再三确认,其中无违法的私人利益。这个案子几经起落,甚至诉讼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可见以经济为目的的城市规划本身极为罕见,并且根据一级级的法庭审核,都裁定新伦敦市以救活小镇为目的的特殊经济开发,规划良好,可以被看做“公用”,且征用范围适度。这是司法系统在对公私做出又一次细致界定,什么是“公”,不是光靠政府官员说了算。何为“公”,何为“私”,只有在法律层面的争执中才能界定。绝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不用争论,公私界限清楚明了。

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也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手续。但问题是,城市规划无所不包,且现实中,由于政府管理部门往往成为不动产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手续并不困难。保证规划民主,体现公众利益的另一个制度是城市规划法特别要求,城市规划的改变,必须报请当地人大机关批准。只有地方人大机关批准了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城市规划修改方案后,按照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履行的不动产拆迁、征收手续才具合法性。只不过,这样的合理合法规划仍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身为当事人的钉子户并无能力和渠道挑战城市规划。规划局大笔一挥,仍能碾碎小业主的梦想。

退一步说,规划代表了多数人意志,而城市里绝大多数居民居住在楼房里,房屋本身就形成了一个有机体,只不过人为分隔成不同的产权,若少数人不认同拆迁,大多数人的利益便无法保障。此时此刻,公共利益就具体到一栋楼里多数业主的利益。可历史上,大多数人借“一人一票”似的民主欺压少数派的案例比比皆是,民主并非坏事,它是我们能想象的最好的解决办法。即便如此,多数人心目中也应知道公平公正是公众利益的主旨,少数人,即使他们阻碍了所谓生产力的发展,他们基本的生存权利也不应该被践踏。

感谢《物权法》,钉子户终于与开发商站在了平等的谈判地位。若是在以前,当你的家被一块块隔板与外界隔开,四周被挖成悬崖;善意一点的,被提示“某日之前搬走有奖励,某日之后上法庭”的时候,你是否有被围猎的感觉呢? 城市规划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