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慈善是一种投资

作者:邢海洋

(文 / 邢海洋)

​企业慈善是一种投资0

1919年,创始人福特因为福特公司的一次慈善行为被股东告上了法庭,而法庭最终认定:“公司不是慈善机构,福特慷他人,也就是股东之慨,违反了受托人义务行为,属于恶意,应加以禁止。”直到1953年,在涉及另一家公司的同样案件时,法院才宣判公司的慈善捐赠不构成逾越公司权限之行为,从而宣告了有关公司慈善活动越权的教条的死亡。

经济学里,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忙碌着。而企业,代表着出资人的利益,承担着创造价值的任务,更应远离不产生利润的给予。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几十年前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他主张:企业有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活动。如果管理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话,那就几乎没有什么能如此彻底地破坏自由社会的基础了;慈善捐助等活动只能是股东或职员个人的事,绝非企业所应承担。

企业慈善行为与企业经济目标的关系是相悖的。耐克事件使公众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面,上世纪90年代初,媒体披露耐克公司设在印度、孟加拉、印尼等发展中国家的工厂大量雇用童工,所有工人都在狭小昏暗的厂房中连续工作十五六个小时的情况。曝光后欧美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消费者组织游行,自发抵制耐克产品,并将耐克的广告词“JUST DO IT”改成了“JUST STOP IT”,尽管耐克公司后来同意支付赔款,并成立“公平劳工协会”监督改善劳工环境,但公司形象已经严重受损。消费者很难原谅耐克公司曾经对发展中国家工人所做的一切。耐克股价大跌,最终受损的还是股东。“耐克事件”让许多企业意识到,即使是大公司,也不能忽视社会责任,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很多欧美跨国公司都开始制定社会责任守则。可以说,企业涉足慈善,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压力推动的。

20世纪后半期经济领域的显著变化是企业巨型化和全球化,品牌的价值成为跨国公司生命线。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企业提出了新要求,尤其对跨国公司,各国消费者不仅从产品上,更从它后面的文化内涵上对其附加价值做出判断。与此同时,学界也发生变化。传统上,跨国公司被定位为“经济公民”,经济力理论盛行,该理论主要研究跨国公司如何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诸如利用垄断优势对外投资、通过对外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和竞争地位。而这已经不能合理解释跨国公司面临的一系列新变化。

新涌现出的跨国公司理论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核心,强调的是在企业使命和多元目标体系下,跨国公司赢得社会尊重和赞誉的能力,与社会协调一致、与环境相容共生的能力。实际上,现有的经济体系下,“社会力”也是竞争力,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将其竞争优势理论运用于企业慈善行为的分析,形成战略性企业慈善行为理论。波特认为,在当今开放经济和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竞争环境,即劳动力素质、基础设施条件、市场规模和完善程度以及政府效率等,而企业慈善行为常常可以改善企业竞争环境。另外,当今企业竞争力并非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数量,而是取决于要素生产率的高低。企业控制污染和浪费是在直接提高要素生产率,而通过捐赠改善教育与基础设施无疑是在以间接的方式推进要素生产率的提高。经常被举例的是思科的网络学校,不仅改善了当地的教育环境,也为自己培养了劳动力。

过去,慈善家的捐赠往往限于捐款捐物,受捐人如何花钱企业不能控制,并不能提高企业的外部竞争力。只有当企业慈善行为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时,企业慈善行为才能与经济目标兼容。波特强调企业慈善行为对企业竞争环境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并将这种企业慈善行为定义为战略性慈善行为。战略到什么程度?64家跨国企业共同赞助国际透明化组织反对国际商业贿赂。在这里,慈善俨然是投资的代名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