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减免税的中国难题

作者:王恺

(文 / 王恺)

​捐赠减免税的中国难题0( 2005年4月,成龙在柬埔寨医院看望受伤儿童 )

捐赠减免税收的概念在中国并不是新鲜话题,早在1993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就规定了相应条款,企业向非赢利性团体和机构捐款后,可以在应交税款中减去3%的税款,而个人捐赠后的减税比例为33%。

这样的减税幅度曾受民政部官员和慈善团体的抨击,认为这规定导致企业没有捐款热情,捐得多不一定免税多,上限就是3%,有的企业还要为已捐赠部分交纳税收——他们完全是凭善心在做事。

但是按照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专家杨团的说法,这样的条款是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直接接轨的。美国企业捐款减免税收也就是3%到5%,并不是很高。

也有一些国家实行捐赠全免税制度,你捐赠多少就在应交纳税款中减免多少。事实上,这样的条款在中国也有对应物。2000~2003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些100%减免税收的条例条款,规定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给农村义务教育和老年事业等三个行业捐赠也可以全额免税,这样特殊对待的方式使一些基金会有了发展空间。

这些“税款全免”文件出台后并不广泛为人所知,许多企业并不知道捐款给这些基金会和行业可以100%抵掉相应的税款。更大的问题是,许多中国企业不相信中国NGO的信用度与透明度,不通过任何一家而是自己直接做慈善行为,这种趋势越演越烈,这样一来,也谈不到减免税收制度的作用了。

这样看来,捐款减免税收的问题应该重新审视: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增加多少减免幅度,而在于将税收法律统一化:发达国家很少会给那么多特殊的基金会开捐赠免税绿灯,而是尽量制定统一的税法。

“我们不仅在税法制定上有问题,执行上更有问题。”杨团说。越来越多人觉得真正的“捐赠减免税”的问题其实是捐赠程序问题。

杨团在香港地区见过最普遍最简单的“万人行”慈善募捐活动——每年冬天有万人在街上游行号召“捐善款”,所有行为几乎都发生在“当场”:游行者当场找到募捐者,而募捐者当场可以获得免税收据,大家出力或者出钱,“免税票”根本不需要层层把关才能拿到。香港地区实行捐赠免税的“最后扣除”制度,你交完税后再拿免税票去减免税收,捐款者只要拿到免税票随时可以去使用。

美国公民的纳税方式是个人填税表,免税机制人人皆知,而个人捐赠一件旧衣服都可以抵税,这样美国人的捐赠积极性非常高,自己填表把相应的减免税收填进去就可以了,填完后核实每一张发票。如果有弄虚作假的嫌疑,税务官员会来检查,没有问题,根据自己填的就可以减税——这样自助性的减税完全不同于中国的复杂流程。

所以,更多人建议应该在减税的程序上和税法的完善上做好文章,而不是盲目要求捐赠减免税收。

当然,税务部门不愿也不肯轻易减免税收的另一背景是中国极其庞杂的NGO组织,按照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的统计,中国有300万个NGO,其中登记的只有29万家,中国不像发达国家有相应的“公益认定”机构,来明确哪些NGO确实在做慈善事业,捐赠免税的企业也可以调查清楚。

如果捐赠免税完全放开,给这300万家NGO捐款都可以免税,那么税务部门将陷入一片混乱。“这也是没人敢开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