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山银山”谁受益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湖南 眯眯眼
湘西南是全国九大生态良好区之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提法,曾让林业人心头一振。可是一届任期将满,迟迟不见福泽普降,心中难免疑惑。一次席间闲谈才知道,其实这几年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了大量生态补偿资金,有的县达到1000万元/年。资金拨付到县财政,消息灵通的林业局去要,分得“一杯羹”;有的林业局不明就里,还被蒙在鼓里。至于真正的“披绿者”——广大林农以及森林经营者,并没有分享到这份政策红利。
林业,属于“大农业”的范畴。从经济效益上讲,甚至不如粮食种植。因为林业的生产周期更长,不可预见风险更大,生产条件更简陋、更恶劣,一般的用材林20年后才能采伐,获得收益。其间,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病虫害,都能造成毁灭性损失。高山大川,坡陡弯急,甚至道路不通,不管是植苗造林、抚育管护,还是采伐运输,林农生产、生活条件的艰难可想而知。1998年笔者曾有一个估算,林农森林经营的年收益率仅6%~8%,显然是低收入行业。从生态效益上讲,森林在调节宏观大气环流、涵养水源以及为各类生物提供栖息场所等方面,都发挥着主体作用;雾霾的横行肆虐,更彰显森林的“绿肺”功能。有专家提出森林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比值为1∶9,是没有虚夸的。
2006年全国废止农业税、2008年实现粮食直补,而林业生产更应该得到国家的经济补贴。现在有资金、有政策,怎样合理使用这项资金是个问题,尽管它不是什么疑难问题。关键各主体的位置要摆正——当地政府、林业部门,为生态建设做了不少管理工作,享受部分前期支出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真正一线的林业建设者、广大林农以及其他森林经营主体,更应该拿到这份生态补偿金。执行这项政策,也应该借鉴粮食直补的办法:广而告之、“一卡”到户、严查督办。
曾接触到典型个案:杨某1985年与村委会签订承包造林合同,约定二八分成,承包期20年。1998年当地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承包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林木禁止采伐(法律规定的)。国家8元/亩的补偿政策,并不分林木有无、植被好坏,村里认为这是“林地补偿”,应该归村集体,杨某不能享受。也就是说,杨某个人投入劳力造林百余亩,30年没有任何经济收益。前任村支书陈某更倒霉:他当年与村里签的是租地合同,既没有获得任何收益,还付了20年的租金。更普遍的问题是:有近三分之一的森林因为生态特殊需要,被强制性划归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都只能享受微薄的补偿(现已涨到12元/亩·年),连6%~8%的低收入都不如。于是,有人铤而走险,违法谋取采伐权。本市曾破获4起纵火案,就是个别林农在公益林区制造“火烧材”假象,企图实现其林木采伐权利。
我认为,社会资金参与造林后,强制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国家财力允许的话,应赎买这部分林木,使其退出经营,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即便不能做到大面积赎买,起码也应该大幅度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以正常林木的平均产出、市场价值计算,20年承包林,应不低于125元/亩。考虑公益林的“静养”经营模式、林木过熟的限制性采伐利用、良好生态可能产生的森林旅游效益等因素,我想,即便补偿减半,林区群众也是能够接受的。关键在于,一定要让林农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而不是相反。 林业林木金山环保银山三农受益政策读者来信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