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们的购房款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湖南  蒋平

去年,笔者所在的小区进行了一次大清查。重点清查对象是小区超容积率、违规招投标建设的问题。

先是容积率超标。由于最后三栋高层住宅,开发商赶末班车,擅自加层加面积,造成小区容积率超标,虽然房子住了多年,但这三栋高层的住户一直领不到房产证。经住户多年上访,市有关部门组织了一次清查行动,向开发商追缴一笔数额不菲的罚金,才同意为这三栋住户补办相关手续。拿到房产证后,住户们犯了疑:“我们住的是容积率超标的房子,付出的又是标准市场价,却没享受到相应的优良环境,而政府所收开发商的罚金,实际上来自我们的购房款。按理,这笔钱应该补偿给我们,为什么就进了国库呢?”

除了容积率超标,该小区还存在非法招标、暗箱操作等问题。纪检部门介入之后,多名主管领导、包工头和开发商先后被抓,分别交上一大笔受贿行贿款才被取保候审,这些钱,同样出自住户购房款,但均被当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公”,上缴国库。两笔账算下来,摊到每位居户头上的房价,平均增加了近2000元。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该小区的个案中,住户属于被害人,他们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被变相贬值,所损失部分,在政府追缴之后,因无相关法律解释,没有得到及时返还。

在贪污犯罪中,由于有受害的单位和个人,案结之后,涉及的赃款赃物,应该退还给这些单位和个人,但贪官落马之后,多以行贿人是出于违法给付,丧失了对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该小区行贿主体是开发商,他们的赃款同样出自购房户;对购房户而言,属于“被违法”,对于他们被侵害的利益,国家财政在对赃款赃物重新分配时,同样没有考虑。同时,部分司法机关为各自的部门利益,在办案及反腐侦查过程中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存在不同程度的扣押、没收、挪用或者按比例提成赃款赃物的现象,凡此种种,加大了“被违法”者维权的难度。

国家和地方制定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部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些打着法律旗号,实则变相以权谋私的现象,需要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加以甄别,并明文管理和约束,防止出现“以腐败反腐败”的乱象。 经济民生读者法律法制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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