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车票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朋友程先生买了7月2日D3次北京-沈阳北的动车车票,由于动车实名制,程先生在购票、进候车室、登乘过程中均登记或出示了身份证。在列车开行后,乘务员到车厢查票,程先生翻遍衣兜也未能找到车票。乘务员例行公事地要求程先生补票。程先生提出:车票既然是实名制,则铁路售票系统必然有我的购票登记信息,现在我能提供我的身份证,你们据此查对就可知我已购票。乘务员回答,无法核实购票信息,没有那个设备。无奈,程先生只好另交220元,“补”了一张车票。回到沈阳,程先生向沈城一家媒体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该媒体做了报道,并联络张立刚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为程先生维权。

众所周知,涉及铁路运输的案件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7月12日,张律师等人来到距沈城600公里外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王庭长看了起诉材料后,表明可接收材料,但是否立案需请示领导。说来好笑,本身就是立案庭庭长,不知还需要请示谁?依法正常办的事,仍需请示领导,是我国机关特色,本应司法独立的法院亦未能幸免。接下来,王庭长对此案发表了看法:“我们铁路的实名制跟民航的实名制不一样,我看你这个案子告不赢。列车上的乘务员查不到乘客的购票信息,我们铁路系统没这个功能。”面对这一提前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张律师不敢当面争辩,只能在内心抗议:第一,请记住您是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是审判法官,您只需对立案进行程序性审查;第二,即使是审判法官,您也不应该在没有受理案件之前就做出如此表态。

7月14日,张律师接到王庭长打来的电话,口头告知立案庭不同意立案。问及理由,王庭长表示:你们提交的材料缺证据,你没有证据证明你在北京车站买过票。如果想立案,你最好到北京铁路局开一个证明,证明你在北京火车站买过票,你们拿来这个证明我就给你立案。乘客向铁路法院告铁路,可以预料这个维权案难度很大,但张律师愿意坚持。他说:“220元的票款对公民个人来说并非至关重要,但是从追求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却意义非凡。对于程先生个人来说损失的是220元的票款,但是对于铁路部门来说,基于这样的情况每年多收取的票款该有多少?”在车票实名制的前提下,乘务人员没有购票信息查询设备,这是铁路部门的不作为,不作为却理直气壮罚乘客,也算奇闻一桩吧。

(文 / 张先生) 车票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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