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秀珠案”透视出的中国境外追逃追赃
作者:付晓英 11月16日,“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疑人、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结束13年的海外潜逃生涯,从美国回到中国投案自首。15点10分左右,杨秀珠在两名女警的搀扶下表情平静地缓步走下飞机舷梯,在完成入关手续后,反贪局执法人员对杨秀珠宣布逮捕决定,对其持续十几年的追捕也在此刻尘埃落定。
杨秀珠的逃亡始于2003年。当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在调查杨秀珠的弟弟、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杨光荣受贿案时,发现杨秀珠贪污受贿的线索。杨秀珠于是开始计划出逃,4月20日,她携女儿、女婿以及外孙女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先是经香港特区逃往新加坡,8天后一家四口飞往美国纽约,之后又辗转法国、荷兰、意大利,并先后向法国、荷兰提出避难申请,但都被拒绝。2014年5月,杨秀珠逃离荷兰,持假护照到达加拿大,6月份又坐火车进入美国。中国通过中美双边执法合作联络小组向美方通报了杨秀珠入境的消息,美方将其拘押,而杨秀珠则提出政治避难申请。去年6月,纽约移民法庭首次开庭审理杨秀珠申请政治避难案件,一年多之后,在美国被羁押两年的杨秀珠正式要求撤诉并提出回国自首。
此前,杨秀珠对于回国投案坚决拒绝,称“死也要死在美国”,后来在多方压力与劝返政策的感召下态度发生转变。对此,她的律师柯自明(Vlad Kuzmin)认为杨秀珠撤案的决定“极不寻常”,甚至感到“有点失望”。然而,在美国被羁押的两年里,杨秀珠的日子并不好过。此前,她一直被关押在新泽西州哈德逊县惩教中心,也极力争取更好的医疗条件甚至保外就医,但都未果。杨秀珠曾求助于社工团体,并打算状告监狱,之后不久,她就被转到休斯敦的移民监狱,理由是休斯敦的移民监狱条件更好。而事实并非如此。柯自明说,杨秀珠的鞋子破了,监狱都不能给她换双新的,“说是没有适合她的小号码鞋,还是我跟她会面时专门买了新鞋带给她”。提出撤案后,杨秀珠似乎急切地希望返回中国,“她那时候平均每天给我打三四个电话,反复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回去”。在柯自明看来,杨秀珠的身体状况不佳,监狱里无法满足她的医疗需求,申请政治避难的进程却一直在拖延,而除了健康状况之外,杨秀珠还认为“中国是个更好的国家了,现在与十几年前离开时已经不一样了,在那里会受到公正对待”,于是放弃申请政治避难。8月30日,美国移民法庭裁决同意杨秀珠撤销避难申请,在完成相关程序后,杨秀珠回到中国。
在杨秀珠归案4天前,11月12日,潜逃海外15年的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也选择认罪,退还赃款、缴纳罚金,并回国投案自首。一周之内,两名逃亡海外的“红通人员”归国自首,这也是中国反腐追逃追赃的重大进展,其中哪些经验可以借鉴、境外追逃追赃又如何更好地开展,都值得关注与讨论,因此我们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刑法学教授马呈元。
三联生活周刊:杨秀珠之前潜逃海外13年,如果她不主动回国自首,我们有没有其他的方式能让她回国归案?
马呈元:我国在境外追逃方面主要有四种方式,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杨秀珠是潜逃时间比较长的,先后待过6个国家,比如新加坡、美国、荷兰等,但这些国家都没有跟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所以不能走引渡的程序,只能通过移民法遣返作为引渡的替代措施,请求移民机关将其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中国。
杨秀珠当时是拿着假护照进入美国,违反了美国的移民法。但移民法也规定,如果非法移民声称被遣返回国后,可能会由于其种族、宗教、政见、国籍或者是某组织的成员而受到迫害,则可在递解程序启动后申请政治避难。
杨秀珠之前也申请了政治避难,如果不是主动回国投案自首,非法移民遣返的程序还会继续进行下去。此前,她已经进行过移民局的庭审,如果移民法庭不认可她政治难民的身份,她还可以继续向联邦法庭上诉,按照正常程序会持续很长时间,像赖昌星从加拿大被遣返回国就用了12年时间。
三联生活周刊:杨秀珠最终是通过劝返的途径回国投案自首,这种方式在境外追逃过程中是否经常使用?
黄风:这几年来,不管是“天网行动”还是“猎狐行动”,劝返都是成功率比较高的方式。从我们的统计看,在成功实现遣返的案例中,通过劝返而自动投案的比例超过2/3。
三联生活周刊:应该怎么理解劝返这种手段呢?如果采用劝返的方式,两国之间是否也需要在一些层面上进行合作?
黄风:在境外追逃当中,我们总结出很多方式,劝返是其中之一。像美国也有很多替代引渡手段,包括绑架、诱捕等,但这些手段在国际上得不到认可。而对于中国的劝返,国际上虽然也存在一些不理解,但基本上能够得到认可,这也是中国在境外追逃上的成功经验。
我认为,劝返能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它本身就是一种国际合作的方式。首先,实施劝返需要国际合作的大氛围,如果没有这种氛围,对被劝返的对象形成不了心理压力。我们在很多国际性的场合,像APEC、G20等,都会有一些政治宣言,各国领导人达成共识,宣称不给腐败犯罪分子提供避风港。这种政治共识在个案合作中虽然不能直接援引,但它对于各国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其次,在劝返过程中也需要各国执法机关的合作、配合和默认。比如杨秀珠案,我们对她的劝返是在她被羁押的过程中进行的,有时候没有国际间的合作,我们可能连劝返对象都接触不到,更没办法把一些有效信息传递过去。在国际合作过程中,还是要承认两种形态.一种是积极形态,一些国家会积极合作、提供帮助;另一种是消极形态,有些国家对我们的一些行为是默认的,因为我们的劝返过程部分是属于司法机关在做工作,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我国的司法权向外延伸,其他国家可以阻拦、拒绝,甚至可以指责这是对司法主权的干预。但是因为我们在一些案件的劝返过程中与当地执法机关保持沟通协调,当地执法机关对此不进行干预,这种不干预本身就可以看作一种消极的合作和协助。
此外,劝返有时候要借助一些国家的制度,比如当年劝返余振东时,他已经在美国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他与美国方面达成辩诉交易协议后很快被遣送回中国,中国又判处他12年有期徒刑。再比如闫永明,他能这么快回来我都有些意外,但最重要的背景是我们利用了新西兰反洗钱的法律诉讼,他转移到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大量非法资产被两国的司法机关追缴,尤其是新西兰,他走投无路回国投案。
三联生活周刊:此次杨秀珠归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是一个怎样的组织?
马呈元:这是一个中美两国的双边执法机构,很早就成立了。它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合作,不属于司法范畴。中方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向美方提出协助遣返杨秀珠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线索,美方则根据证据对她进行逮捕和羁押。
杨秀珠申请政治避难,如果愿意利用司法程序,她可以继续按照司法途径上诉,坚持申请难民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中美执法合作小组就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因为美国坚持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她最终放弃司法程序,而移民事务属于行政机关管辖的事情,所以就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这个中美双边的合作机制就会发挥作用。
三联生活周刊:在杨秀珠案里,她是持假护照非法进入美国,所以之前能够采用移民遣返的方式。但是对于一些已经获得合法身份的外逃腐败人员,移民法遣返不再适用,而腐败人员外逃的很多发达国家也基本没有跟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能否作为依据?比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黄风:最近归案的闫永明其实已经取得了新西兰国籍,有合法居留的身份,在中国和新西兰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我们只能提交证据证明闫永明在进入新西兰或取得国籍的时候有欺诈行为或者采用洗钱手段非法转移资产。比如,新西兰以洗钱的罪名追缴闫永明,我们首先要证明他的资产来源于上游犯罪,而这个上游犯罪发生在中国且产生违法所得。在境外追逃追赃过程中,我们通过提供证据支持外国主管机关在当地对他们采取法律措施,吊销其合法移民身份,使其变为非法移民,再实施遣返。
我国虽然已经与3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也参加了不少含有引渡条款的多边国际公约,但与多数欧美国家还没有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而这些国家往往是罪犯外逃的目的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虽然规定“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但是像美国、加拿大、英国在引渡合作问题上只承认双边引渡条约,不承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我们还是必须努力探寻引渡的替代措施。
三联生活周刊:我们自从启动追逃追赃行动以来,追逃成果是比较显著的,但追赃似乎不太顺利。
黄风:相对于追逃,追赃确实更困难。如何证明外逃人员属于腐败或经济犯罪分子、如何证明境外发现的资产属于违法收益,这个责任在于中国的主管机关。如果我们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材料,国外警方即使有强烈的合作意愿也无能为力。例如,贪官在国外购买房产,外国警方不能无端冻结和扣押,必须由中方证明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自在中国的违法犯罪所得。因此这就需要中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需要通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做好准备。
在国际合作中我们应当把整个境外追赃进程看作是由各个不同环节组成的链条,从调查资产流转的踪迹、下落及转换形态入手,到对被发现的犯罪资产采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再到依法对被非法转移的违法所得实行没收或追回,最后采用返还或者“分享”的方式对被没收的资产加以处置,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把境外追赃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科学分解,有助于厘清追赃进程每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合作需求,提高国际合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马呈元:这方面成功的案例可以看一下“李华波案”,他原来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的股长,贪污公款潜逃到新加坡,我们在国内开庭审理、判处没收他的违法所得,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新加坡承认并执行裁决,也提供了他转移赃款和伪造移民申请材料的证据,新加坡方面经过调查审理,查封和扣押了他的大部分财产,还判处他有期徒刑15个月。李华波永久居留的身份后来也被取消,去年5月被遣送回国,人回来了,钱也追回来了。
另外,上个月李克强总理访问加拿大,两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缔结的第一项专门协定。协定规定,对于没有或无法认定合法所有人的犯罪所得资产,缔约一方可在没收后根据缔约另一方的协助情况按比例分享,其实这就是追赃过程中的赃款分享原则,国内很多人不同意与对方分享赃款,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对方在追缴赃款的过程中也付出了成本,应该获得部分回报。这个条约对中国和加拿大在追缴、返还和分享犯罪所得方面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境外追赃方面的合作。
三联生活周刊:在境外追逃追赃过程中,我们是否也存在一些误区?还能在哪些方面做出改变使其更顺利?
黄风:之前讲过,我们首先应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我们需要了解并适应国外的程序和规则,使对方愿意并能够提供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不能实行单边主义。
我讲一个例子,比如最近的电影《湄公河行动》就不太恰当地显示单边主义倾向,弱化了国际合作。“湄公河案”从调查、缉捕、审判这些阶段都与国际合作联系在一起。案子发生后,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在努力寻求国际合作,中缅老泰四国执法机关最高首领召开了一个建立合作机制的会议,发表联合声明,并建立联合指挥部,由联合指挥部做出决策。在调查期间,各国执法机关互通情报,这是典型的国际合作机制,并不是电影里那么简单,中国派出卧底、执法人员携带武器在其他国家随便使用,情报就掌握了。糯康是缅甸人,如果我们在缅甸抓捕他,缅甸方面不会把他移交给我们,就像过去缅甸方面抓捕的很多要犯也没有交给我们。但是,缅甸对糯康团伙的清剿迫使他们跑到老挝。我们跟老挝是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所以他跑到老挝之后,老挝的执法机关把他抓获并引渡给中国。外国向中国引渡另一国家的人、将其交给中国审判,这是中国引渡历史上的第一案,是很成功的国际合作案例。
当然,从娱乐的角度看电影没问题,但我特别担心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把单边主义看成国际合作的理想模式,不管是对待恐怖犯罪还是腐败犯罪,如果寻求国际合作,依照这样一个模式去设计和实施的话,会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形象有非常大的消极影响,这是格外需要注意的。 闫永明引渡条约专访反腐移民杨秀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