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权益,改变“父权制”是关键

作者:吴淑斌

维护妇女权益,改变“父权制”是关键0三联生活周刊:妇女的权益有很多种,你为什么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上?

李慧英:也许是我从哥哥姐姐身上感受到婚姻对于男女不同的意义,也许是我发现婚姻与身份及生活方式的内在联系,农村比起城市更为严重和普遍。我的妇女研究从1997年以来更多投向了农村,我想知道在农村这块土地上妇女的权益和生存现状,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否能够提升她们的社会地位。1998年,我调查了北京韩村河,这是北京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标杆与方向。

当时的结果是令人失望的,我看到韩村河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村里男女两性的差距却在扩大,儿子们都住进了别墅,女儿却只能住楼房。这还算好的,毕竟女儿可以留在村里结婚居住了。放眼望去更多的地方和村庄,根本不允许女儿结婚留下来,否则,不给女儿结婚单独立户,不许申请批准宅基地,还要收回已经耕种的承包地,更不要指望与村民一起得到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分红了。我在全国跑了十多个省份,发现这类问题比比皆是,而且逐渐强化日益增加,农村性别分化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联生活周刊:“父权制”文化具体是指哪些内容?

李慧英:父权制是一整套强化重男轻女的性别文化与制度安排,它的核心目标是“传宗接代”,即家族的子孙一定要延续祖先的血脉,要有儿子传承姓氏,到了父母老年的时候,还要为父母养老送终。所以,第二个目标就是养儿防老。可能你会问:儿女都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在血缘上也是后代,怎么必须偏要男孩呢?女儿也可以照顾父母,怎么必须一定要依靠儿子养老呢?

这就要分析父权制有着怎样一套严格的制度安排,可以让女人变得“轻”男人变得“重”。父权制的第一个规则是随父姓,不能随母姓。姓氏是一个家族的标志,随父姓是男性的特权,意味着这个家庭属于父亲的而不是母亲的,所有的家谱都是依照父子相传的方式续写的,没有男孩传宗接代就会断线,所以,必须要生男孩,男孩才是后,女孩不是后。现在,农村兴盛起来的修祠堂续家谱,更强化了传宗接代的观念。第二个规则是“男娶女嫁”的婚居制,儿子结婚要把媳妇娶进来,女儿结婚必须嫁出去,即从夫居。从夫居不仅是空间上的距离,而且是身份上的转变,标志不再是娘家人,成为婆家人了。这种观念常常内化为下意识,不自觉地流露。我母亲来自河南农村,在天津市已经生活40多年,依然持有传统的性别观念。清楚记得,我的姐姐结婚之后,有一次回家,我妈说,“亲戚来了”。我很不理解,我说:“姐姐是你女儿呀,怎么是亲戚?”她说,在河南老家都这么看。第三个规则,是家庭财产的继承是分男不分女。尽管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儿女都有继承权,而实际上大多数家庭财产是留给儿子,与女儿无关。农村的问题更加严重,不仅仅在家庭如此,在集体资源的分配中也同样如此,所以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就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三联生活周刊:现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与父权制是怎样发生联系的?

李慧英:为什么集体资源分配不给结婚留在娘家的女儿,非得要将她们赶出去?背后的逻辑就是男娶女嫁,女儿结婚一定要从夫居。女儿想结婚留在娘家村,就背离了男娶女嫁的规则,就是与娘家村争夺资源,娘家村就不给你宅基地盖房,也不能给你承包地和征地补偿款。所以,父权制的规则一直理直气壮地排斥女儿户。如果说拐卖妇女,看中的是女人的生育价值,给男方家充当生育工具,而在农村集体资源分配中,强调男娶女嫁,要将女儿们驱赶出去,不允许从妻居,不能获得女方村庄的土地和福利,从不同的功能对接父权制。

三联生活周刊: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种情况是多年来一直如此吗?

李慧英:并不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刚刚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当时分配的原则是男女老少人均一份,几乎百分之百的农村妇女都可以分到承包地,就此,我们在农嫁女中做过调查,回答是一开始可以得到,后来就被收回了。也许有人会说,娘家村不给了,就去婆家村吧,不是按照男人来分配吗?嫁到丈夫村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好,我们来看看后果。第一,婚居模式依然是男娶女嫁,没有任何改变。在农村村与村距离远,意味着女儿无法近距离照顾自己的父母,儿子养老是必须的。第二,女性不能依靠自己获得集体资源,只能依靠男性,强化了农村妇女依赖男子的从属地位。第三,一旦出现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女性要离婚,就会变得无处安身,婆家村待不下去了,想回到娘家村也是阻碍重重,你已经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哪里还有你的家。失去土地权益的妇女就陷入生活上的困境。

三联生活周刊:农村妇女土地权受损,怎么会与出生性别比失衡发生关联呢?

李慧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实际上是个双刃剑,一刃刺向农村妇女自身,直接导致外嫁女包括离异丧偶妇女的权益受损,另一刃就会强化本来已经存在的生男偏好。对于农民来说,都会算一笔账:生了男孩可以得到宅基地,有的地方是两块宅基地,生了女孩半块宅基地也没有;生了男孩可以有承包地征地款,生了女孩失去宅基地和征地补偿款。自然,生男孩合算,不仅可以传宗接代,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还可以解决儿子养老的问题。这就会助长生男偏好,就会想方设法生男孩,就会导致男多女少,出生性别比失衡就会加剧。于是,我们会发现:外嫁女的权益受损会导致社会的恶性循环,不仅仅是妇女权利问题,还会转化为婚姻挤压的男性问题,转化为拐卖妇女的社会犯罪。

要想打破社会恶性循环的链条,就要促进男女平等。这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它意味着要颠覆父权制,打破单一的父姓制,主张姓氏多样化,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也可以父母双姓,让男女都可以成为传后人;打破单一的婚嫁模式,主张婚居方式多元化,可以女到男家,也可以男到女家,还可以独居和两头居住;打破男性中心的继承和分配制度,主张男女具有同样的财产继承权和集体资源分配权。长此以往,形成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铲除拐卖妇女的社会土壤。外嫁女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就是这个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艰难的维权

三联生活周刊:外嫁女是怎样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的?难度大吗?

李慧英:外嫁女维护土地权益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开端,起步于村集体拿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外嫁女才产生了不公平感:为什么儿子可以有土地权,女儿就不能有?感到“这样不公平,应该一视同仁”——这种观念已经和父权制文化拉开距离了。于是,她们自己去找律师,翻法律书籍,找法律依据,自己给自己普法,持续地通过信访方式及法律渠道争取这些权益。

接着,就是依法维权。先找村组干部,要求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受到多数村民的反对,他们觉得外嫁女不守规矩,该走不走,还跟村民争资源,就是不能给。此外少一个出嫁女,组民就可以多分一份。于是,村集体依据村民自治多数决原则,就外嫁女的村民资格进行投票,外嫁女轻而易举被取消了村民资格,被排除在外。村集体解决不了,外嫁女就找乡镇政府、妇联、民政,结果,各个职能部门相互推脱,常常找不到责任主体。她们只能一级一级往上走,上访到县政府、省政府,一直上访到北京信访局。真的是历尽千辛万苦,有的外嫁女得到了一些土地权益和经济补偿,更多的外嫁女却依然两手空空,得不到应有的集体成员权。

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为什么落实起来还是这么困难?

李慧英:法律要想实施到位,需要几个条件:第一,法律内容要具体明确,越具体明确越有力度;第二,还要有执法的责任主体;第三,执法主体要有纠错机制,使得违法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目前,这几个条件都没有完全具备。第一,立法比较原则不具体。村民资格的规定就属于具体的立法。至今,我国立法一直对于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没有认定,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首先具备成员资格,就全国来看,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涉及30类人群,哪些人群可以取得成员资格,哪些成员应当取消成员资格,立法没有规定。第二,村集体认定成员资格,采取的是村民投票表决方式,多数人同意就取得,多数人反对就取消。外嫁女只要经过多数决,十有八九就会丧失成员资格。所以,要想保护妇女土地权,就必须用依法治理取代多数决。第三,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不断推诿扯皮,出了问题没人管,所以有了立法还要明确责任主体。第四,纳入责任主体的考核指标,维护妇女土地权要与官员政绩紧密联系到一起。

以上四个问题解决了,妇女土地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三联生活周刊:妇女维护土地权益的情况,在不同地区有差别吗?

李慧英:有地域上的差异,这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父权制文化的深厚程度、妇女觉醒程度都有关系。在我的研究经历里,南方的外嫁女维权整体比北方要好,尤其在东部沿海一些比较富裕的地区,外嫁女不外嫁的数量增多,可以达到上百人,外嫁女的娘家村子经济条件好,她们更愿意留下来生活居住,丈夫孩子都在这里居住。外嫁女的数量多了,土地维权的力量也更大了。在西北地区,父权制强大,妇女的土地权益被剥夺得更为彻底,留下来的外嫁女势单力薄,个体的抗争很难带来较大改变。成功的尝试

三联生活周刊:改变父权制下的陈规陋俗,你们做过哪些尝试?这种工作推广中的困难大吗?

李慧英:改造父权制的陈规旧俗,我们从至少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乡村社会倡导姓氏多样化。河南登封的周山村是第一个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随母姓,也可以父母双姓。安徽长丰县创新社区在居民公约中规定:子女随母姓可以得到社区800~1000元奖励,搞起来十分罕见的姓氏革命。

第二,在农村社区倡导婚居模式多样化,让父母与子女都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性。鼓励男到女家,鼓励两头居住,凡是这类的婚礼村集体协助操办。目前,在一些试点村搞了多场男到女家的婚礼,特别受到村民欢迎,有的村民说,要知道找上门女婿能那么风光,那么扬眉吐气,就不会非要个老三(儿子)了。

第三,鼓励妇女参与村庄事务,参与村规民约的修订。通常,村民代表要参与村集体公共事务的讨论与表决,妇女代表寥寥无几。在周山村村规民约中率先提出妇女代表不能低于30%,在其他村庄也在推开,到了创新社区,妇女参与起草村规民约时,妇女代表提升到40%以至于50%。一些代表妇女利益的妇女推举出来,为妇女合法权益发声。

第四,在村规民约中提出反对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将其作为村集体的一项工作职责,一旦妇女遭受暴力,村集体干部不能置之不理,要予以制止。

第五,在村庄分配规则中,规定外嫁女及婚变妇女的分配权利,如“无论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有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取消种种对于外嫁女的限制。

三联生活周刊:在父权制思想如此根深蒂固的地区,改革如何去推开?

李慧英:周山村在河南登封市,属于中原文化,传统的性别文化十分深厚。你讲父权制根深蒂固一点不假。所以,改造父权文化,不仅要有坚定的决心,还要注意策略和方法。讲到妇女土地权益分配问题,不是直截了当谈妇女土地权益,而是绕到人人都关心的养老问题来切入。

首先,讲到农民的千年文化圈: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农村父母一生都为此奔忙:一是生儿子,辛勤劳作、积累家产,以保证儿子有“家业”可承,否则就会落得儿孙抱怨;二是要给儿子娶妻成家,再生孙子,才能保证代代相传。作为回报,儿子在继承家产、成家立业之后,要和娶来的媳妇一起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当老人的财产已经全部让渡给儿子,完全依赖儿子们的供养,一旦儿子“不愿养老”或“不能养老”,就会陷入经济困境。而女儿不能留在身边,她必须嫁出去成为“婆家人”,娶来的媳妇,对于没有养育之恩的公婆却不得不承担赡养职责,义务远远大于情感,养老又陷入了情感困境。这种分析引发村民们的强烈共鸣。怎样改变这种困境?性别专家顺理成章地提出“婚居自由”,不要强制女儿外嫁“从夫居”。要允许男女婚居自主,女儿婚后也可以住在本村,与儿子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通过这种环环相扣的分析,展现家庭养老与村民资格认定、村庄资源分配的内在联系,一步步撬动父权制的根基。

此外,还从改造生老病死的民俗文化入手,农村民俗常常在自觉地建构父权文化。几乎所有的婚礼,都在强化男娶女嫁,以及要男孩的观念。所有的葬礼都是儿孙送葬,女儿只是陪同角色,不能拿照片,不能打幡,也就是说不能继承财产。周山村在民俗变革上开了先河。2008年搞了一场至今令人难忘的新式婚礼,女儿招郎上门,到男方家迎娶新郎,村书记当了证婚人,倡导“男到女家就是好”,性别专家作嘉宾,上台称赞新娘新郎打破千年旧风俗。风俗变革一场接一场,从婚礼变革到葬礼变革,再到祠堂变革。

三联生活周刊:这次改革最后效果好吗?

李慧英:变革是成功的。我们在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吸纳了男女平等的13条条款,不仅有土地权益,还有农村妇女参政、婚居住多样化,以及反对家庭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暴力。修订村规民约后的半年时间,我们课题组做了一次评估,85%以上的村民对新修订的村规民约持肯定态度,认为是“自己制定的”,应当遵守。到2011~2015年,我们将周山村经验,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推广到安徽长丰、陕西武功和江西靖安三个试点县。应当说,一条在中原文化的土壤上改造父权制的道路,正在开拓出来。期望这条路子可以引入到治理拐卖妇女问题,能够从法律与文化两个层面同时切入。

三联生活周刊:你为什么说,妇女权益问题是一个“边缘性”话题,如果是,能从边缘走向主流吗?

李慧英:之所以说妇女权益问题是边缘性话题,指的是妇女权益并未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尚未完全进入决策主流。我是搞社会学的,在我们这个学科里,研究阶层地域与民族都是主业,而妇女研究则不被视为一个专业,开性别课程,搞性别研究,常常受到很多限制。公共政策会关注人口阶层环保问题,性别问题往往不受重视,进入决策主流尚需时日。大众媒体更关注性别八卦、名人绯闻,而对妇女权益关注严重不足。

我期望,通过拐卖妇女事件的曝光,能够引起人们对父权制文化的关注,对于一直存在的妇女权益问题的思考,当我们可以畅行无阻地在课堂上讲男女平等话题,在媒体上反思父权制的影响与后果,当公共政策能够有更为具体明确的性别规则,就可以开启一个妇女权益从边缘走向主流的道路。让我们一起努力! 妇女权益外嫁三联生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