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社会如何真正保护女性
作者:杨璐/“爸爸你快点来,晚了就见不到你女儿了。”解救拐卖拐骗人口的志愿者朱文光印象最深刻的一封求救信是上世纪90年代来自一个被拐卖到内蒙古的少女。他说:“爸爸为了救女儿,接到信就到处去凑钱。他卖了一头牛,卖了女孩睡的床铺,凑了1700块钱。”这些钱已经是父亲能够拿出的极限,却是杯水车薪。进村救人要租车,车费就要花掉千元左右,从四川省中江县到内蒙古的路费,也不是小数目。为了节省费用,朱文光帮女孩的父亲想办法,他们一共炒了7斤蚕豆,一路上饿了就用蚕豆充饥,渴了就喝免费的白开水,直到住进内蒙古,救人之前才借房东的锅做了两顿饭。
救人需要当地警方的协助,朱文光请队长吃了饭,还买烟送给他。内蒙古的警察很客气,有人还知道解救要去的哪一家。解救当天,警察带着朱文光直接上门救人。“那个女孩一看是来救她的,对我说,‘叔叔,我还有几十块钱、一块手表要进屋去拿一下’。当时困难嘛,这些钱能贴补家用。结果,就在她去拿东西的时间,我们被村里人发现了。等到我们刚上车,就遭到了围攻。”朱文光说。他被拖下车,打倒在路边臭水沟里,又从水沟里被拖出来继续打。直到当地警察和干部带来更多的人支援,他们才得以脱身。
这样的经历对朱文光来讲是家常便饭。他当过兵,退役之后在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的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金玲的专著《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的数据,朱文光所在的四川省与云南、广西、贵州是妇女和大龄女童被拐卖拐骗的主要流出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江县公安局专门成立了打击拐卖拐骗犯罪的办公室。1992年,朱文光主动申请参与到这个工作中,最高峰的时候,解救基本没有断过。“我常年就在外面跑,一个月出去解救两次的时候很多。全国大部分地区我都去过了,频率最高的是山西、陕西、内蒙古、江苏等。”朱文光说。
讲这些不是追忆往事。朱文光后来从保安服务公司辞职,但一直在做解救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工作。最近一次解救行动是2019年,受害人失踪了20多年,她父亲因为遭受打击早已去世。母女相见时,母亲已经是位70多岁的老人,女儿也在买家生下了3个孩子。解救拐卖拐骗妇女是一件很被动的事情,中国太大了,寻找一个失踪的人如大海捞针。朱文光说:“我们救出来的,都是能通过多种渠道写信出来向家里求救的受害者。有的人是拐卖之后几个月,有的是拐卖之后几年。有的是十几二十多年。”能够跨越山川河流、重重阻碍和意外,让家里收到求救信,几乎全靠幸运眷顾,并且受害者的神志清楚。朱文光曾经在内蒙古解救过一对姑侄,侄女成功地发出了求救信,她还知道姑姑的下落。朱文光跟家属赶到时,姑姑已经得了间歇性精神病,并且大小便失禁,回到家乡治了5年,情况才转好。
这些受害者大多数是以招工的名义被带走的。中江县是贫困县,也是人口大县,外出打工的人如潮水,难以分辨出异样。朱文光跟被解救的受害者聊过她们被骗的经过。他说:“小女孩在镇上、街上走,人贩子就走上前去问。小妹儿,要不要出去打工?说什么一个月给多少多少工钱。人贩子扮作老板、经理,拿出来的证件都是假的。”人贩子还以办工作证为借口,把她们的身份证拿走。“有些还在学校读书,未成年。人贩子就说,‘小姑娘别读书了,你家里是不是很穷嘛,你跟我去打工’。这些孩子也就十五六岁,不懂事。人贩子说去哪里打工,她们都想去。我们这里被拐卖拐骗的人多,跟我们当地的经济、教育都有关系。”朱文光说。人贩子经常能一次性带走好几个女孩。朱文光说:“她们在路上吃饭,喝了一杯饮料之后,再醒来就到内蒙古、山西或者什么地方。有时候,她们醒来可能外面就是一片雪地了。”
几千年的父权制文化影响深远,直到现在依旧有人认为在某些区域“男光棍如果没有老婆,村子会消亡”。那些因为在婚姻竞争中被挤压的单身大龄男性通常被看作弱势群体,有些人用购买的办法,占有一个女性生孩子。被拐卖拐骗的女性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王金玲在《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中总结,一方面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存在区域经济和发展不平衡。东部强西部弱,东部优西部劣;城市强乡村弱,城市优乡村劣。另一方面中国仍是男性主流社会。男强女弱,男优女劣。在这两大视角下,被拐卖拐骗的女性和大龄女童就是地域贫困者、身份贫困者和性别贫困者。王金玲写道:“贫困是指生存的贫穷和发展的困境,它涵盖经济、政治、社会、知识、信息、机会、能力等各方面。”除了三重贫穷,因为女性在生物学特征上的弱势,城市里的女性和大龄女童也有被拐卖拐骗的例子。
这些受害人在美好的青春时光惨遭厄运,被迫结成的男女关系还经常被“女人都是要嫁人生子的”等理由维护。她们和她们的父母文化程度低、经济和社会资源有限,成为沉默的人群。朱文光认为,她们遭遇的可不是“有瑕疵的婚姻”,她们只是被当作了传宗接代的工具。“正常结婚彩礼钱是很高的,媳妇在当地还有娘家人。如果打了嫁过来的女子,娘家人要来撑腰的。这些受害者是花几千块钱买的,在新的家庭没有人格,没有尊严。”朱文光说。
朱文光见过太多惨状,这成了他坚持做这件事的一个原因。“女子的衣服被脱光了,没有衣服就不能出屋。她吃住解手都在屋里,畜生吃草的时候还有自由呢,被卖掉之后人连畜生都不如。买家怕这些女子有力气逃跑,一天只给吃一顿饭,只要保持不饿死就行。要等到生了小孩,看管才不是很严。女子可以出门,但是活动范围只在村庄里。谁家媳妇是买的,乡亲们都知道,也帮着看管。女子走到哪里都有人报告,很少能逃出来。”朱文光说。
朱文光在被围攻的时候,曾经跟买方理论。“你家的女子卖到我们四川去,你怎么想?他说‘我不听你的。我花钱买的就是我的私人财产’。”朱文光说。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拐卖拐骗犯罪一直进行严厉打击。1991年到2000年,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的打拐专项行动。针对拐卖犯罪有地域性的特点,2001年到2006年,公安部又先后部署在广西、四川、河南、湖北、云南等重点省区开展了区域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制定和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我国立法对拐卖拐骗行为总体上也是趋于严厉的。劳东燕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研究刑法学的专家。她说:“《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是死刑。在国际层面上看,这个罪配置死刑也是相当严厉的。收买犯罪方面,《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较轻,但从大的趋势看,也是在往严格的方向走。比如从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妨碍解救,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改成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情形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法修改意图是比较明显的,原来收买妇女儿童不一定作为犯罪,现在必须作为犯罪来处理。”
问题是,严惩人贩子只打击了这种古老罪恶的一半,另外一半是买方市场。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是投资甚微、获利丰富,对体力脑力要求又不高的犯罪。买方需求和资金相当于是在鼓励这种犯罪行为。买方也不一定无辜,受害人遭到禁锢、殴打、虐待和强奸等厄运时常发生在这个阶段。人贩子隐没于人群不容易抓,买方却很容易找。朱文光解救拐卖拐骗妇女30年,遇到人贩子的情况非常少。他说:“受害者大多数都是被陌生人拐卖的。我解救她们出来之后,她们连人贩子的真实姓名都不知道。”
跟对人贩子的刑罚相比,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对买方处理比较宽松。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属于轻罪。司法上如此处理买方,原因复杂。劳东燕说:“拐卖收买行为的处理是需要多个环节配套的,比如,孩子由谁抚养?比如把收买人抓走了谁来养家糊口?因为很多女性是从偏远地区被拐卖的,语言不通,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独立工作的能力。如果社会保障措施跟不上,处理买方就会遇到新问题。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层面的,收买犯罪因法定刑低容易过追溯时效,也容易面临证据方面的问题。收买犯罪里如果有非法拘禁和强奸等情况,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当非法拘禁和强奸发生在私人住宅当中,往往较为隐秘,导致取证困难。只有被害人陈述,要认定收买人进一步构成此类犯罪,难以满足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买方轻罪让对拐卖拐骗行为的打击缺乏威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数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提出,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刑期,加大惩治力度,甚至有“买卖同罪”的声音。“买卖同罪”意味着对收买方最高配置死刑。劳东燕主张适当提高法定刑,在现行的《刑法》第241条第1款中增设一档法定刑。“现在收买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我建议增设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将法定刑最高提到十年,基本上就跟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刑法对买受犯罪的处罚相持平了。”劳东燕说。
呼吁提高买方的法定刑,除了让犯罪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减少拐卖拐骗发生的动力,也因为立法是在向社会传递信号:这件事重要不重要。劳东燕说:“现行刑法对收买犯罪的规定,法定刑配置明显偏轻。收买犯罪在实务中绝大部分都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那些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也有七成左右判了缓刑,即便伴随一些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强奸、虐待故意伤害等等,数罪并罚的比例也特别低。相关实证研究文章当中只有5%。这种情况下,法律体系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息就是,收买犯罪不是重罪,收买行为不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它不能威慑买方行为,到了执行层面,基层执法时也不会重视。”
实际上,对于要逃跑的受害人,去解救的公安干警、志愿者,大部分时间是在跟买方、买方的亲戚和村民们周旋。朱文光因为挨打太多,后来解救经常是后半夜行动:事先侦查受害人的位置。趁着人们熟睡时,想办法开门,带着受害人就走。“女子如果没穿衣服,我们就用被子把她包起来,到了县城再买衣服。等买方把村民聚起来,我们已经跑得很远了。”朱文光说。他也常遇到对解救拐卖出工不出力、推搪不配合甚至通风报信的当地有关部门。他因为从90年代开始接受媒体采访,有了名气和媒体资源,后来解救有时候会带着记者、编导、作家等人一起,给当地形成压力。
如果立法层面明确传递出收买人口是严重的犯罪,可能在解救拐卖中依仗“法不责众”阻碍解救的现象会有些改变。劳东燕说:“我不赞同法不责众的做法。从前多少人盗窃、多少人酒醉驾驶,现在这些现象都得到了治理。因为法律向社会公众传递的信号,这些犯罪一定会得到处罚。阻拦解救这种行为刑法里专有罪名叫作‘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即便不涉及这个专门的罪名,比如说没有聚众,但是有几个人在阻拦,也有妨碍公务罪。对阻碍解救的行为是否处罚,这个跟基层执法的决心是有关系的。”如果刑法上将收买犯罪规定为重罪,对被拐卖女性的离婚诉讼处理可能会有正向影响。当前,在一些离婚判决书里,有女方或者男方表示女方是被拐卖来的,法官却还是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工作。劳东燕说:“拐卖妇女涉及刑事案件了,司法人员有义务先去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之后,如果不是拐卖案,再按照婚姻法或者民法规定处理。法官从前不做这件事,可能就是因为报案了也没有用。”
提高买方的法定刑,可能需要动力和时机。2015年制发《刑法修正案(九)》的时候,就有观点认为应该提高收买犯罪的法定刑,但是立法机关没有接受。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经常是多个环节配套的事情。劳东燕说:“立法机关通常会对舆论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做出积极回应,对其他问题则偏向于采用维持既有立场的态度。不仅仅是收买方法定刑的问题,《刑法》中其他犯罪也有相似的情况。比如,财产犯罪是建立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那时候社会比较贫穷,导致对财产犯罪的处罚很重。它的法定刑配置很高,从前盗窃罪有死刑,死刑取消之后,现在盗窃、诈骗罪都是有无期徒刑的。社会发展到今天,会觉得对财产犯罪配置这样的重刑是有问题的。立法机关要忙于解决新的问题,原有立法规定里存在问题,如果呼声不大,不太容易修改。”
拐卖拐骗犯罪的受害人虽然很大部分来自于贫困地区,可实际上这件事与每个女性都相关。在妇女权益里,拐卖拐骗是最严重的侵害。从法律角度看,劳东燕说:“拐卖拐骗罪分成三档,法定最低刑就是五年。第一档是五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第二档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第三档是死刑。这样的配置如果从法律层面讲,属于很严重的一种罪行。”它不但摧毁了女性的生活,还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权。在劳东燕看来,人格尊严是即便妇女个人都没权利放弃的。“在现代社会,人是没有把自己当作商品的自由的,也没有把自己当作奴隶的自由。把人作为商品和奴隶,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更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个体人在人类层面所具备的基本权利。”
买卖妇女儿童这种古老的罪恶是否被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意味着妇女儿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有没有被保护。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一系列保障女性权益、促进女性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行动纲领。2022年1月底,《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刚刚完成意见征求,有媒体报道,参与提议的人数和提意见的条数都远超于同期征集意见的法律修订草案。现代中国女性对自己权益有很大的诉求和关注。人格尊严在价值位阶上是更上位的,如果这项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男女平等和女性其他方面的权益如何实现。
客观上讲,拐卖拐骗罪究竟在保护什么权益,有一个认识过程。劳东燕说:“传统的观点认为,它保护的是妇女和儿童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如果这样解释的话,妇女或者儿童同意被卖怎么处理?我们直到现在通行的观点都是,即便妇女或者儿童同意,人贩子的行为也要作为犯罪来处理。这在逻辑上就有冲突,因为如果是侵犯个人权益的话,个人是有权对自己的利益进行处分的。如果妇女或者儿童同意,人贩子就不作犯罪处理,那么,跟宪法的基本价值就相违背。”
在这个问题上,刑法学界有反思:拐卖犯罪不能只界定为侵犯的是个体性的权利,而是说它在侵犯个体性权利的同时,也侵犯了超个人的法益。劳东燕说:“我的观点是拐卖拐骗罪侵犯了双重法益。第一重是个人层面的,这其中也包含跟家庭相关。因为如果拐卖的是未成年人,它不只损害了儿童本身的利益,还有父母权益。另外一层,就是女性或者儿童在人类层面作为人的基本权益。一个人作为个人的时候当然有权承诺自己的权益怎么处分,但是他没有权利去承诺人类可以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法治正常发展的话,我觉得这种观点有越来越大的接受度。”
把拐卖拐骗行为侵害的是人的基本权益理清楚,收买阶段各种阻碍解救、维护买方的行为和考虑就很容易分出是非对错来。比如,很多受访者因为生活在贫困地区,有强烈的流动意愿,并且认为打工或者成婚是改变生活境遇的渠道。人贩子正是利用了这个意愿,在受害人不完全知情或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买方。买方和亲属乡亲认为,自己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比受害者的家乡优越,这没什么不好。比如,传统上认为传宗接代是每一个家庭的使命,这个强烈的愿望应该被理解和创造条件满足。比如,每个女人总归是要嫁人和生孩子的。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要继续过下去。比如,拐卖经常发生在偏远地区,侦查成本高、取证困难,法律资源投入很大。比如,家庭是社会的单元,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要考虑到稳定……
从法哲学角度,价值观是分成三个层次的。劳东燕说:“第一个层次是道德维度。这里面的道德跟通常理解的不一样,它的意思是说如果人类作为一个族群,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绝对道德律令。人不能被工具化,不能当作商品买卖,就是这个层面应该遵循的价值。比如被拐卖妇女跟买方一起过日子的某些理由,明显属于父权制的一部分,这种传统不具有正常性,因为它突破了人类层面的基本价值。第二个层次是伦理共同体。比如我们中华民族有尊老爱幼的传统。尊老爱幼就是我们伦理共同体里的价值观。这个层面的价值观属于为特定共同体内部成员所认同,它在位序上低于道德维度的价值,不能突破或违反前一个层次的价值观。第三个层次是实用主义。比如这个规定能够带来多少好处、多少坏处。如果是用利益衡量去突破第一层面,进而纵容和维护买卖人口,这样的做法在现代法秩序中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传统习俗、利益权衡能够超过人类尊严的层面,成为对买卖人口行为表示理解、同情收买犯罪或者对拐卖和收买犯罪不作为的理由,更广阔的背景是现在还处于男性主流社会。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跟历史、社会文化、习俗等等深刻纠缠。那些受害的妇女儿童主要用于给买方生儿子和传宗接代上。传宗接代文化既是传统男权社会的价值观,也维系了男权社会的延续。反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是要维护人格尊严,也是推动男女平等实现。
从“人力资源”角度看,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经历了生殖力时代、体力时代到智能时代。在生殖力时代,性别等级是女高男低,性别关系是女强男弱。在体力时代,性别等级是男高女低,性别关系是男强女弱,并且最终演化成男权-父系社会。人类社会进入到智能时代,因为智能拥有的程度,个体差异远大于性别差异,所以,性别不再是进行个体和群体价值定位的最主要标准。王金玲在著作中分析:“中国目前正从体力时代向智能时代过渡。虽然由于智能因素的成长与扩展,整个社会中的男权不再强大无比,也不再是传统的男权社会,但仍是男性主流社会。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和性别关系虽已式微,但并未发生本质变化。基于性别价值判断的性别定位和排序仍较多地具有体力社会的性质和特征。”
从男权社会到男性主流社会,一直存在着“男孩偏好”。西安交大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是中国最早的人口研究机构,一直致力于社会性别歧视与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研究所的教授们针对社会性别歧视、性别比例失衡、婚姻挤压等问题出版多本专著和课题,其中姜全保、李树茁两位教授合著的《性别失衡与婚姻挤压》中分析了“男孩偏好”的形成。
中国历史上的父系制度、父权制度和从夫居制度使得生儿子比生女儿有更多的优势。父系制度意味着男性在财产继承、居住安排、家庭延续和权力结构上的主导地位,只有男孩能延续家庭姓氏。妇女的价值主要通过生育子女的能力,特别是生儿子的能力来评判。父权制度使得妇女被限制参与家庭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对外交流。从夫居制度意味着女儿嫁到其他家庭,与娘家只有感情上的联系,主要生产资料由男性传承,妇女只能以嫁妆或遗产方式获得可移动产品。生儿子从经济上看,是劳动力、给父母养老,娶了儿媳妇还可以做家务。从社会文化上看,儿子能够传宗接代,延续家族姓氏,儿子多能提升家庭在村庄中的地位,而女儿要嫁到别人家去。
男孩偏好的背面是女性歧视,于是出现了人为筛选性别的现象。西安交大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雪燕说:“古代或者现代某些国家有溺毙女婴现象存在。中国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粗暴的手段非常罕见了。但我们也依旧存在这种歧视。它主要通过两种办法:一种是B超技术和选择性流产,获得期望性别的孩子;一种是通过性别歧视性养育行为,比如朱楚珠教授曾经在陕西做过调查,同样缺乏母乳喂养的情况下,对女孩大多采用米汤喂养,男孩一般会用奶粉进行喂养,这会使得女孩的营养状况比男孩差。同样是生病,男孩送医及时看诊时间比女孩要短得多。家长可能会觉得女孩不太重要,只要不是太严重,就自愈吧。”
值得关注的是,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没有因为经济发展、城市化而消失。曾经有学者在中国经济富裕的某些地区做研究,发现当地性别筛选的现象时常发生,并且因为经济富裕,可操作的方法也变多了,比如出国检测。杨雪燕说:“后来就得出了一个结论,社会经济发展不一定会让性别平等早日实现,或者说男孩偏好文化消失。如果这种文化过于强烈,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但不会推动男女平等,还会被男孩偏好所用,成为巩固它的工具。”
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也不仅是男性专属,在这个强大文化的覆盖下,很多女性也把它内化成价值判断。杨雪燕说:“每个人生活在社会当中,从小到大就是社会化的过程。性别社会化是社会化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她生下来之后,不断有人告诉她,你是女孩,你应该怎么样,可能她是真心拥护这个系统的。比如,她生长在农村,怎么可能要求她对自己的性别和生命角色有清晰的认知呢?她能想到的就是赶快要生个儿子,要不然跟别人吵架腰杆都不直。‘你没儿子你吼什么?’这是农村很常见的一句话。”
人为筛选性别的后果是男女比例失调。我国是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时候发现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出了正常的区间。在此后的历次普查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一路偏高,直到最近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性别比状况才有改善,但依旧是失衡的。根据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和婚姻表预测,成婚困难的男性数量在2000万以上,从2010年开始会有10%到15%的男性难以如期找到配偶,这个群体数量会在2035年达到顶峰。大龄单身男性结婚的需求和女性缺失的矛盾,也是产生拐卖拐骗行为的原因之一。去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中,就专门提出了治理男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治理男女出生性别比例偏高,最直接的方法是打击人为筛选性别。但是,杨雪燕说:“男孩偏好的文化太强烈,很多时候它就把技术、经济等手段全都为它所用,去实现生男孩这个目的。这种情形下,更深层次的方式是干预这种文化、改变男孩偏好的观念。计生委有一位退休的领导曾经说,老百姓为什么不愿意生女孩,因为生女孩吃亏嘛。从社会各个层面,让老百姓觉得生女孩跟生男孩一样骄傲,他就也愿意了。”
“关爱女孩行动”就是国家层面推出的综合治理出生性别人口比的专项行动。它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6年在全国推广,成为各地人口计生工作里必须开展的一项行动。杨雪燕是“关爱女孩行动”专家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她说:“2000年左右,我们所的朱楚珠和李树茁教授在安徽巢湖做了一个实验社区,那是世界上第一个去改善女孩生存环境的社区行动。国家计生委觉得这件事很不错,后来就有了关爱女孩行动。”
这个行动里除了宣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内容之外,对独女户和双女户有政策性的倾斜。杨雪燕说:“各地为他们出台相应的生活生产帮扶措施,比如承包荒山、果园、水面有限,对女孩困难家庭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支持,为他们建立养老公寓,办理养老保险优先,有的地方女孩考上大学会得到相应的奖学金、补贴等等。”
最终消除男孩偏好和女性歧视,实现男女平等,不但要让女孩们有机会出生和活下来,也得让她们有发展的权利。杨雪燕说:“比如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她的自主权,她有多少资源和机会去参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女性如果有更大的自由、更多的资源,她的地位就提高了。如果女孩都活得意气风发,让人羡慕,人们自然愿意生女孩了。”
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标尺
“男孩偏好”这种传统文化虽然很强大,但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一直有力量要改变它,因为男女平等不单纯是一个社会性别问题,它一直被看作是现代中国该有的面貌,是中国人民族觉醒、民主革命里的一部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酝酿于维新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等知识分子倡导戒缠足、兴女学。中国共产党也一直把妇女解放作为革命不可或缺的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宁兰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就提出了解放妇女。后来总结革命成功的两个法宝,一个是土地革命,再一个就是打破封建婚姻对人的束缚。”
女性能顶半边天。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放生产力,政府鼓励妇女从家庭和婚姻的束缚里走向社会。当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中国女性跟男性地位平等的基调。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除了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原则性的条款,还有倾向于保护妇女的具体制度。195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了中国妇女享有和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中国在女性问题上的立法和研究也与国际接轨。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是一个里程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是这次大会的亲历者。她向本刊记者回忆了这场盛会在中国妇女界引起的轰动,“大会分两个论坛,一个是政府论坛,一个是NGO论坛。一共4万多人参加,参会的规模非常大”。
那也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的国际性重点会议。夏吟兰出生于1957年,“我们这一代人基本上都是改革开放之后上大学的,真正的开眼看世界,包括对所谓社会性别、女性主义,对NGO、家庭暴力等概念的认识都是在世妇会,以及之前的各种论坛当中获取的。这次会议对我自己,以及我们那一代女学者来说,确实是一次女权主义的启蒙”。
世妇会之后,一系列具体的、可诉性强的追求实质平等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中,加入反家庭暴力的规定。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已婚、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享有,保障女童教育权享有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但是,从立法到深入人心,是一个长期过程。父权制是一个系统,包括权力、社会资源的分配,也包括价值观、行为规范,延续千年,它们成为文化。跟西方女权运动相比,中国妇女运动一直被研究者看作是“自上而下”的,因为中国女性的主体意识不足,通过立法手段确立的男女平等是“被赋予而非主动自觉争取的解放道路”。
我们依旧在推动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上。“男孩偏好”迄今对社会生活有极大的影响,还有一个很典型的话题“妇女回家”也数次引起过大规模的讨论。“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其实是父权制的一部分。女性划入“私领域”、男性划入“公领域”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建构。但是,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范红霞曾经写论文梳理,一个世纪以来当出现就业紧张、家庭需要照料等矛盾之时,“家是女人的天下,男女平等是破坏中国家庭角色分工、妇女更适合照顾老人哺育孩子”等观点就会出现。现在妇女权益里受人关注的家庭暴力问题,从家暴被看作是家务事到被社会接受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观念转变用了非常久的时间。
推动需要一步一步地来。妇联是代表和维护女性基本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机构。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陈伟杰曾经就妇联组织工作开展过调研,发现影响社会各界认知男女平等的观念,参与到男女平等的事务中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陈伟杰说:“妇联维护妇女权益有多种工作模式,比如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实物化维权、个案维权等等。改革开放初期,妇联维权凭借自身力量做出了努力,对个案进行呼吁为主,但近些年妇联加强了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物化维权,更加注重促进法律政策改变,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以及通过各种项目惠及更大的妇女群体。”
妇联为党政干部、妇联干部、媒体、公检法机关举办培训。陈伟杰说:“维护妇女权益,不仅需要通过立法保障,需要宣传教育,更需要对法律的执行。司法人员的认知水平对法律执行情况影响很大,因此,在法律政策尚不足够完善或不为人熟悉、重视的时候,妇联就会作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提升性别平等的意识水平,妇女权益损害的问题认知和处置方式。比如,在家暴案件中,理解受害妇女的身心特征。资料还显示,公检法机关也会开展对司法人员的性别平等教育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培训。”
推动男女平等,要靠社会协同和时势。陈伟杰说:“从社会协同的角度看,一是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包括制定和实施环节在内。二是要广泛深入开展性别平等的教育和倡导。时势是结构性力量的作用。比如在人口城乡迁移的背景下,有学者关注到男性妥协的现象。农民工家庭中的男性不得不改变原有的性别分工思想,让渡一些家庭权力,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男性的这些妥协可能不意味着文化价值观的变迁,但时势可能会构成后续文化价值观变迁的前提。”
2022年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报告中提到,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话音刚落,代表席响起热烈掌声。随着男女平等的推进,越来越多人对这种古老的罪恶无法容忍。从1990年开始,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每10年对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进行一次调查。在去年底发布的第四期调查里,跟第三期相比,女性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的领域进一步拓展。近七成女性处于在业状态,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比例都比10年前有了提高。18岁到24岁女性平均受教育的年限、接受高等教育比例超过男性。
除了捍卫人格尊严权,女性也越来越有动力反对各个领域的性别歧视。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妇女权益研究团队、公益组织和网友发起接力,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给修订草案提意见中来。最终有超8.5万人参与,人大网上的意见条数超42.4万。“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草案能够收集到这么多的意见。我希望未来国家相关机构能够把这样的信息公开,在40多万条意见中,到底有多少位妇女参与,因为这是说明整体素质提高的很好的例证。”厦门大学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主任蒋月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颁布于1992年。“当时,我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按照公约的要求,各国首先强调保护妇女儿童是国家的责任,而非个人或家庭事务。国家责任当中,最重要的一个责任就是立法。当时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也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因为确实在妇女领域仍存在着好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有更加鲜明的政策工具和制度路径。”夏吟兰说。
夏吟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的专家组成员,她告诉本刊记者,起草小组前往沿海、内陆、少数民族地区等,对中国的妇女问题做了一个广泛的调研,“比如,当时我们发现城市里呼声比较大的问题是机关工厂分房存在分男不分女的情况;农村主要是上学问题,上学需要花钱,家里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定是供男孩读书。我们当时到农村里看到,家里的女孩到一定年纪就不上学了,还要背着弟弟下地干活。男女教育不平等的问题很明显。”后来,这些调研内容都被反映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订过几次,体现出对反性别歧视的认识不断深入。蒋月2005年参与过第一次修订的研讨会,她说:“我提出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专门增设妇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专章,把妇女在劳动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遇到的特殊问题专门规定出来。这个建议被采纳了,把第四章章名由“劳动权益”改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致力于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歧视。那一次的修改里,还有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总则,这是凸显消除性别歧视的国家责任。
2021年的这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关于歧视的定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中国在加入消歧公约后,有义务每四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本国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在过去,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中国的报告时,提出的一个关切性建议就是中国法律中没有对性别歧视的定义。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说:“所有针对女性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案(事)件。如果国家不对何为性别歧视作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就是无法可依,很难真正去反歧视。因为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解读,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保护。这个问题没有处理,最后风险和后果就转嫁到被害妇女这一块。歧视必须定义是个常识,但过去没有做,跟我们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我们对性别歧视问题的本质、危害或者对整个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意识都是逐渐清楚的。”
草案还回应了近年来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的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典型舆情案件和事件,比如:新增规定“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完善了没有解决的旧问题,如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保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规定;把法律责任改成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这一次修订草案,对消除歧视的行动也有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过去,这部法律被很多学者批评,认为宣示性、原则性的条款特别多,在司法适用上不够具体,一般人在理解上也有困难。这一次修改里明确了很多。吕孝权说:“比如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不得实施的性别歧视行为,它采取了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方式,把限定男性、规定男性优先,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列了出来。在性骚扰的问题下,对性骚扰的定义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防治责任也采取了明确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方式,这些条文都是可以直接对照引用的。”
“自下而上”的渠道,也提出不少性别歧视的现象。莉莉安是呼吁参与修订的接力赛中的网友之一,她是社会学在读博士,研究领域包括社会性别。2020年她开通了一个微博账号,专门发布与女性权益相关的内容。关注到草案修订在公开征求意见,她和另一个博主商议,写攻略教大家怎么操作去填写意见。她们还从网上收集了20多条意见,内容包括“女性应该有离婚自由,不得以不婚不育来贬损女性”“拐卖妇女买卖同罪,并不设追诉期”“离婚争议期间不得隐匿或转移孩子”等。这篇总结有1万+转发、2万+点赞、1000+评论,形成了一次小的出圈。
“不过在我号召大家去提意见的时候,也遭到了一部分人的反对。他们就觉得说已经男女平等了,为什么要为女性的权益做一个法案。他们就觉得这是特权。”当时,莉莉安认识的另一位博主发布的一篇参与修法的攻略在微博上还被举报了。
(实习记者黄韵潇、倪书华对本文亦有贡献) 人口问题法律拐卖儿童人贩子女性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