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

作者:黄子懿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0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莹是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一名知名律师。2022年3月的三八妇女节来临前夕,她每天都奔波在各个会议与案子间,准备着《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六周年的纪念,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提供建议与意见。当社会舆论“反拐”呼声越来越大时,李莹想起了近二十年前,自己接到的第一起女性被拐卖的法律求助案例。

那是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莹还在北京大学妇女法律中心做兼职律师,一位北京籍父亲找来,说自己的女儿被拐卖了,2000年底前逃回家后足不出户,缓慢地恢复着身体和心理状态。身为父母,他觉得女儿以后还要继续生活,就想来咨询如何为女儿解除原有的婚姻关系。

李莹知道这个案子。一年多前,《北京晚报》和《南方周末》都有过详细报道:一个14岁的北京女孩被拐卖到河北长达6年,被迫结婚生子,最后自己逃了出来。报道出来后,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全国妇联与公安部关注。

据报道,受害人张小丫是北京丰台区一名女生,1994年时她14岁,还在上初一。当年12月,在一个刚做完阑尾手术的冬日,她发着烧。但为了不耽误期末考试,她依然一早就步行前往离家300多米的丰台一中上学。刚出家门100多米,遇上一个着装时髦女性,用一口北京口音向她问路。张小丫说了好几遍,女士都装作听不懂,忽悠小丫上车带路,说能把她带到学校门口。刚上车,张小丫就被女士猛灌了几口牛奶,失去了意识。醒来后,她已被一伙人关进了一间没有窗户的小黑屋,任她哭叫砸门都无动于衷。

大约一个星期后,这伙人用一辆三轮小拖拉机,把张小丫拉到了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顿窦夏村,将她卖给了30多岁的村民田志宾。当晚,她被田志宾强暴。不久后,田志宾的“老姨夫”、村支书徐金池送来了她的户口本、结婚证,上面盖有当地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写着她叫刘小红,1974年5月15日出生。就这样,张小丫变成了刘小红,有了合法证件、生育指标和土地。她成了另外一个“合法”的人。

15岁,“刘小红”怀了孕。差一个月16岁时,她生下了一个女孩。在田家,哪怕是有了孩子,“刘小红”也被时刻严加看管,常被打骂和强制干农活,生病也不管。其他人外出时,会把她锁在院里,院墙极高,插满玻璃。她多次逃跑,也一次次被抓住后往死里打。全村人都紧密地看守着她,村外是一望无垠的平原,跑都没法跑。直到2000年12月,她谋划几个月后终于成功出逃。一路狂奔,用缝在衣服里的钱搭车,也用缝在里面的户口本和结婚证报了警。那天,离她被拐卖满6年只差10天,她还穿着6年前被拐卖时的校服。而从她被拐的村子到北京,只需要43元车费。

回家后,“刘小红”又重新成为张小丫。但她一口河北口音,还患有乙型肝炎、胆囊炎,体重从60公斤降到35公斤,身高从1.54米降到1.52米。刚回家那段时间,她夜夜发烧,以打点滴度日。逃离买家,只是她困难生活的另一个开始。她的学历停留在初一,而同班同学已在上大学。她的手不能握笔,不停哆嗦,时常目光呆滞。父亲为她报了个电脑班,她背不下来26个字母,后来又去上了少儿剑桥英语,两个小时的课,她用一个星期才弄懂全部单词。她没有朋友,也不敢出门。最痛苦的事情她连妈妈也不说——直到第一次接受记者采访,妈妈方才知道,原来小丫生的女孩是哑巴,长到4岁、直到她出逃之前还不会喊妈妈。“她已经被甩出了北京生活的正常轨道。”报道写道。

“她当时才21岁啊,她以后的人生路还很长,还要继续生活。”李莹说。小丫疗愈缓慢,逃回家后要面对的事情和伤痛太多,家人在一两年后才想到她原来所谓的“婚姻”应该怎么处理。接到案子后,李莹从法律上研究了此案,却发现作为一个14岁就被拐卖的少女,小丫想要解除婚姻并不容易。

按照当时的法律与政策规定,想要解除婚姻有三种方式:离婚、撤销婚姻、认定婚姻无效。离婚会承认这段婚姻曾经存在过,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则自始无效。对于张小丫的情况来说,她们显然要争取认定这段婚姻自始无效。

李莹和同事首先从《婚姻法》入手。根据2001年《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小丫被迫领证时显然没有达到这一年龄。2001年《婚姻法》还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不过问题在于,她逃回家时已经满20岁了,“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就消失了。“从这个角度入手的话,主张婚姻无效是走不通的。”李莹说。

她们进而从非自愿婚姻的角度入手。2001年《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条款有更具体的要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当小丫家人找来时,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

“一年其实很快就过去了,可能她自己和家人都还没有整理好心情。而且被拐卖的妇女们,哪能了解到这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李莹说。《婚姻法》规定的两个角度都不适用,意味着小丫想要通过法院走解除婚姻这条路,走不通。

但是,李莹和同事刘巍不想让小丫走离婚的途径。“结婚证的信息都是假的,这个婚姻本来就是假的,况且小丫还这么年轻,让她成为离婚妇女,对她太不公平了。”

案子一度陷入僵局。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12022年2月,律师赵璇统计了200多个离婚诉讼中有“被拐卖”关键词的案子,其中有100多个女方自述被拐卖。她据此撰文指出,根据这些案例,在多数情况下,被拐卖女性会先被迫生孩子(往往要生3~4个,直至男孩为止),后才补登记结婚。

赵璇最后选择了30个案件节录(原告自述+法院说理)刊登在公众号上。梳理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多数被拐卖女性想要离婚并不容易。赵璇指出,“在没有法定情形出现或者无法提供感情破裂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往往需至少二次起诉、多则三次甚至四次起诉,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

其中一例来自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女方于1986年4月被拐卖给男方,生下三儿两女后,于2001年与男方登记结婚。女方自述男方脾气粗暴,没有共同语言,在外嫖赌玩乐,在内则有家暴。女方先后四次起诉法院离婚,最终才被应予准许。四次离婚起诉中,男方作为被告均未到庭。

“这种情况下,想要离婚除非对方同意。但对方会觉得那是他买来的媳妇,怎么会同意?所以解除婚姻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李莹说,现今《民法典》实施后,宣布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和离婚都得通过法院途径。但在2003年时,当《婚姻法》规定的情形走不通时,她们尚有另外的一条路可以走。

小丫的案子从《婚姻法》走不通后,李莹和同事查阅了自199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作废),发现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这给了她们一丝希望:张小丫登记时的身份证明是弄虚作假的,是否能以此为突破口?

她们专程去了河北,直接和当地的民政部门沟通。接待的民政官员一听,很是为难,说:“是有这么一条规定,但我们从来没按照这条规定办过,我也不敢说到底行还是不行。”李莹直接跟对方说:“首先,这个女孩是被拐卖过来的,她当时只有14岁,买方知道她没到法定年龄,用假的年龄信息来办理的婚姻登记,这不是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是什么?不能说因为你们从来没做过就不解决。这个事情必须解决。”

因为该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当地还是比较重视,开会进行了讨论。最后,民政部门在小丫递出的撤销婚姻书面申请上,进行了回复,认定撤销该婚姻,并盖了公章。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段婚姻自始无效。至于子女的抚养,小丫通过父亲转述,不太想要孩子,李莹觉得理解,因而未帮她争取。在近年一些公开判例中,不乏被拐卖的妇女离婚或出走后,被男方索要抚养费的情况。

整个过程中,张小丫一直由父亲出面,拒绝与外界接触,李莹也从没见过她。父亲告诉李莹,小丫喜欢宠物,去了一家宠物机构打工,小丫很喜欢这份工作。李莹听后觉得欣慰,“她想再回到学校是很难的,养宠物本身会疗愈人,也不需要很高的文化和技能,算是她新生活的开始。”这段婚姻关系撤销后,李莹再也没有张小丫的音讯,20年来也从未打扰对方。“我们的存在是她噩梦的一部分,所以不会主动去联系。”李莹感慨着猜想,“现在她可能已经又成家了吧。”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2不过遗憾的是,虽然张父一度打算控告给她办理户口、结婚证、生育指标的机关,还有帮她伪造身份信息的村支书,但后续报道透露,他找了很多律师,律师都劝他别告了,即便能告赢也费时费钱,而张家因寻女数年已耗尽积蓄。案件曝光后,公安部和全国妇联的调查人员都曾到当地了解张小丫是怎么办理下户口和结婚证的,发现该地户籍管理混乱,遗留问题严重,全市有两个户口本的个人有2000多,假户口本上的签章只是例行公事。办案人员传唤了村支书,他拒绝说出办证途径,谁为小丫办的假户口无法查证。

另一大遗憾是,拐卖者之一、将张小丫非法拘禁在小黑屋并拉到顿窦夏村的田志样(田志宾的叔伯哥哥)并未被追究拐卖妇女罪,而田志宾也未被追究拐卖或收买妇女罪。两人在审讯时均称,小丫是他们“捡的”。

对田志样的非法拘禁罪,丰台区检察院后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田志宾虽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逮捕,但法院在判决时,只认定了强奸罪,因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3年,3年以下的非法拘禁罪未被提及,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拐卖妇女罪未被提起公诉,也没有数罪并罚。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32022年2月,社会舆论对拐卖问题关注高涨之际,张小丫案再次被广泛传播,法学界也开始了一场对买方量刑是否过轻的大讨论。这场讨论始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的一则讲课视频,在2月初被网友翻出。视频中,罗翔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对比。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视情节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罗翔不由得感慨:“买一个女人还没有买一只鹦鹉判得重。”

2月4日,曾获评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前检察官侯晓焱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整理了相关判例,得到时间跨度从2014年到2021年的有效判决书477篇。据她统计,其中446篇判决书为基层法院做出,中级人民法院仅为27篇,高级人民法院为2篇。基层法院的446篇判决文书中,317篇涉及缓刑,占比为71.7%。“可见,此类案件中,大多数犯罪人都被认为社会危险性低,无须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于这样轻缓的处罚,犯罪人通常不上诉,绝大部分案件一审审结后生效。”侯晓焱表示。她还指出,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为买家生育后代是收买被拐卖女性的主要目的之一。

“我国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去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持相对容忍的态度,这其中原因比较复杂。”刑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告诉本刊记者,我国现行《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当时中国社会经济还不发达,较为贫困,所以对财产犯罪配置的法定刑高,“以前盗窃罪都是有死刑的,现在也保留无期徒刑”,而在对于人身权益的保障上,则相对来说在保护上有些不足,尤其是在涉及婚姻家庭的领域。

自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一些地区出现农村妇女大量外流的现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随之猖獗,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即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未将收买行为定罪。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决定》),开始严惩拐卖行为,明确增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定刑最高可上至死刑,这一量刑保留至今。《决定》一并将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法定刑设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修订的《刑法》,全面沿袭了这些规定。

但在实践中,相较于被严打的拐卖行为,收买行为被定罪的并不多。侯晓焱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7月发表的重庆市社科规划青年项目研究成果《被拐卖妇女的类型分析》,针对477篇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了研究,发现477起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中共涉及770位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的目的地上,被最终卖到农村为人妻且可查明拐入地省份的有682位妇女。由此,这一视角下收买与拐卖犯罪的比例应为88.6∶100。而现实中,她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至2021年拐卖妇女罪的判决书共计1758份,同期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判决书则共计341份。判决书对比视角下,收买犯罪与拐卖犯罪的比例仅为19.4∶100。“可以认为,相当比例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司法实务中没有成为案件。”侯晓焱指出。

多位法学家表示,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前述《决定》时,虽将收买行为定罪,但同时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也同样被1997年《刑法》承袭,由此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实践。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即减小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难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志祥告诉本刊记者。王志祥曾主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疑难问题的调研”,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题研究,形成了专著。

王志祥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其本来含义看,必然包含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另一层含义,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是一种常态。而如果一旦成为常态,必然就意味着我国刑法中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一种摆设,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该审判庭编著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中提到,长期以来,基于我国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加之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误解,导致在反拐专项工作中,对人贩子的查处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还认为,拐卖与收买紧密相连,且前者对后者在客观上起着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刺激拐卖的最主要动力。因此,收买行为之刑事可罚性不仅在于其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直接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还在于其催生了更为严重的犯罪。

为此,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列举了收买行为中7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数罪并罚的情形,也细化列举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一司法态度被视为对当时社会上呼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一种回应。2015年,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将“不追究刑事责任”更新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如此,在实践中,依然有大量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收买案例。侯晓焱统计的时间跨度即是从2016年至2021年,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能够单纯以收买妇女、儿童定罪的案例并不多。”王志祥表示,提高对收买犯罪的法定刑势在必行。

“虽然单纯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从侵犯人格尊严的角度而言,买与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立法上侧重于打击拐卖行为,而基本上不惩治单纯的收买行为,实际上就是仅仅突出了立法的重点而忽视了立法的全面性。”王志祥认为,司法实践中不惩处单纯收买行为的现象,并不完全由于司法机关认识和操作上的偏差所造成的,更主要的原因是立法规定本身的问题,即对单纯收买行为的处罚过于轻缓,因此亟待修改。

劳东燕也认同提高对收买行为的法定刑,除了考虑威慑力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收买行为将人当作商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个人基本权利又侵犯人类层面的人性尊严。“刑法界现在仍有观点认为,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只是侵害了个体性的权益,但我认为,它同时也侵犯了超越个体性的人的权利,具有双重法益。”劳东燕说,“哪怕是作为一个个体,你默许自己被买家买过去,作为个人,你有权对自身利益进行处分,但你是无权同意作为一个人被当作商品去买卖,不然,就会与我们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相悖的。”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5当罗翔、劳东燕等学者都支持提高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并在互联网上形成一波声浪之际,也有学者提出了异议。

2月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撰文指出,《刑法》同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情形,应数罪并罚。他认为,综合来看,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如果结合全部条款来开,可以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整体评价来说,违背女性意愿的‘买媳妇’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内容。没有这些重罪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收买被拐妇女罪,甚至可以被评价为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车浩表示。

然而在实践中,真正被数罪并罚的收买案例并不多。有媒体同样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关键词,整理了2014年到2021年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判决,发现400多份相关判决书中,所涉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一系列非法行径的数罪并罚案例,只占总数的34%,其中非法拘禁13例、强奸26例。“数罪并罚判决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我看到的实证研究文章的分析中,涉及收买人常规会犯的罪行,大概只有5%。”劳东燕并不同意车浩有关“收买”是强奸、非法拘禁等重罪的预备犯的说法,因为后续发生的重罪在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情形中相当少见。

在李莹看来,真正让数罪并罚变得困难的核心在于取证难。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通常发生在私人住宅中,且被拐卖妇女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及时报案,遑论如何保存证据——这更是现今很多女性的盲点。

以故意伤害、虐待为例,李莹经常接到被家暴妇女的求助。采访她那天,正好是《反家暴法》施行六周年纪念日。这部法律起草时,正值四川资中受家暴妇女李彦杀夫一案闹得沸沸扬扬。在该案中,四川女子李彦因长期不忍丈夫家暴和性虐待,将丈夫反杀并分尸,一审二审都被判死刑。在李彦遭受家暴的那些年,她写日记做记录,多次求助妇联和报警无果,还去照相馆拍下伤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不认定这些足以构成家暴的证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四川高院重审,才改判为死缓。

“法院对家暴、虐待的认定是审慎态度,有很高的标准。一个女性要被认定是经常遭家暴,需要证明有多次挨打的证据,如录音等等,还要有报警记录,最好警察能出具告诫书甚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孩子及邻居的证言、伤情鉴定、伤痕照片等等都需要。”李莹说,“但被拐卖的妇女们,你觉得她们会有条件去搜集这些证据吗?”李莹说,这些妇女是被遗忘的绝望群体,很多人无法与外界联系,乡里乡亲也会帮忙盯着甚至作伪证,取证成了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另一个难点是强奸罪的认定。虽然《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并未把“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但李莹告诉本刊记者,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一段“正常”婚姻中的“丈夫”,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一旦被拐妇女进入婚姻,很难再追究其“丈夫”强奸罪。

李莹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毕业论文研究的就是家暴和婚内强奸。当时她看了很多案例,发现婚内强奸是否被法院认定,关键要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有两个案子给我印象很深。一个是法院已经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了,但判决还没有生效,处于15天上诉期之内,这期间男方强行跟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不愿意,男方就掐她脖子,留下了伤痕。这个案子就被认定是婚内强奸了。”李莹说,原因在于法院已判决离婚,这证明了两人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即将不复存在,同时女方身上也留下了伤痕。

另一个案子就没被认定,案发时两人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女方也没有留下特别明显的受暴力伤痕。“婚姻关系虽然并没有规定双方必须要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但它有这样一个保护机制在里面。法院会比较慎重,除非你有扎实的证据去证明感情的确破裂了,而对于被拐卖妇女来说又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她们连离婚都很难。”李莹说,“这也是我为什么认为数罪并罚会很难的原因。”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6不过,具体到张小丫的案子当中,男方田志宾最后仍以强奸罪被判刑13年。本刊记者获得的一份有关该案的判决案例显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田志宾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军留庄将被害人张某某拐骗至河北省高碑店市高二村,拘禁约一周后又将张某某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宫营乡顿窦夏村其家中,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生有一女田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欲逃离田家,被告人田志宾多次殴打张某某,后张某某于2000年12月9日逃回北京。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田志宾将被害人拐骗至外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致被害人生有一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田志宾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长时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只是在判决时,法院并未采用数罪并罚。

“可以认定被告人田志宾的数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但被告人田志宾实施的以上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法院认为,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是为强奸犯罪行为服务的,二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强奸犯罪的手段,成立方法牵连犯。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罚原则,对其强奸罪从重处罚。至于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刑法没有明确解释,需审判人员裁量。丰台区人民法院表示,田志宾使用拐骗、拘禁等手段,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应当认定“情节恶劣”,考虑到受害人年仅14岁就被多次强奸,并怀孕生产,对其身心健康的摧残是非常严重的,属于“后果严重”。

“小丫当时是未成年人,所以被告能判得很重。”李莹说,以她的经验,类似的案子一直面临难题,因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子有“先强奸后恋爱不算强奸”的判决先例,即“先强(奸)后通(奸)不谓之强(奸)”。这主要源于一则陈旧的司法解释。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000年张小丫案件进入公诉之际,这份司法解释仍然有效,直到2013年1月18日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对此,罗翔在2018年曾撰文指出,“先强后通不谓之强”的规则虽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7基于数罪并罚实现的比例较低,车浩进而认为,问题主要在于司法实践和执法力度,受限于当地熟人社会文化传宗接代的“刚需”,当地办案人员与居民在文化和法律观念上合为一体,官民相护,没有强烈动机去认定重罪情形,如此情况下,提高收买行为的刑罚意义不大。

“较低的刑罚实际上是给了当地办案人员一条能走通的暗路,他既可以解救被拐妇女,也可以拿捏惩罚的尺寸而不必与当地人结下深仇。”车浩认为,当买方的利益足够大且成为刚需,而被严惩的概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纸面上的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也是见效甚微。

对此,劳东燕并不认同。“贫困山区的人们还有吃饭和致富的刚需,那是不是就要容忍他们跑到别人家里去抢去偷?”劳东燕说。与之类似的还有“法不责众”观点,“法律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向公众传递行为规范方面的信息,不能因为违反的人多就不予处罚,比如,原来酒驾现象很严重,为什么现在变得比较少?就是因为法律上严格进行了处罚。如果一直不打击或打击力度不够,只会导致恶性循环。”

不过,多数专家并不赞同提高量刑至“买卖同罪”的程度,觉得不太现实,而是建议再将3年以下的刑期提升一档,可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短期内立法是否会进行修改的问题,劳东燕说,事情如果发生在2020年,提高对收买行为量刑的可能性很大,当时《刑法修正案(十一)》正要出台。“《刑法》一年多以前刚刚修改过,而且修改的条文比较多,基于此,近期再启动立法修改程序估计会有一定困难。”劳东燕建议,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需要用好现有的刑法规定,收买人但凡买了,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用足现在数罪并罚的规定,在证据认定上应考虑收买案件的特殊性,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确立一些认定规则,比如在确认女性被收买,同时系被迫结婚或已经生育的前提下,如果女方声称被强奸,即可认定强奸的事实存在。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此议题发声,除了呼吁提高收买的量刑甚至“买卖同罪”之外,他们也呼吁对被拐卖妇女各项权益的保护。比如,被拐妇女对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应视为自卫、被拐女性离婚判决遵从女方意愿,并在财产分配、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明确照顾女方利益、开展打拐后续的救助工程,让被拐卖者户口、学籍、工作重新安置等等。

“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但又不只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劳东燕说,要从根本上解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只有《刑法》还不够。首先就是部分地区至今悬殊的出生性别比需要直面予以解决,其次是法律问题,除《刑法》外还需要民法、社会法与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配合,包括这些妇女解救后如何安置、其婚姻与子女问题如何解决等等。另外,基层组织和社会性群体的功能应该要被吸纳进来。

解救前后,法律做好准备了吗?8“很多地方还并不觉得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李莹说。十几年前,她曾有过一次去山区解救妇女的经验,“跟被拐卖的差不多”,至今让她心有余悸。这位女性嫁给了山区一户贫困人家,常年遭受家暴,第一次申请离婚时,法院没有判。后来她逃到北京当保姆,雇主帮她找到李莹求助,李莹和同事跟她回山区跟男方协商,看看能否调解离婚。她们从县城里包车前往,一进山里,发现没有手机信号。李莹觉得风险很大,就跟司机说,到达后车子千万不要熄火,要开着车门,以防万一。

到达婆家后,婆家人让女士单独跟丈夫谈判,李莹不同意,明确说大家一起当面谈。两人谈话之际,周边村民开始慢慢聚集过来,眼见着围过来的人越来越多,两人还是谈不拢。李莹觉得形势不妙,跑过去说,“既然谈不拢,反正我们已经起诉了,就等开庭吧”。男方愣住之际,李莹拽上女士就走,关上车门,让司机立马开车。司机一脚油门狂奔,开了20多公里后才慢下来。“如果真的被围了,我们连报警都报不了。”

在20年多年的妇女法律援助经验里,李莹真的能接触到的被拐卖妇女并不算多,仅限于张小丫等个案。与家暴、性侵案等不同,“大部分的被拐卖妇女,甚至都没有向外部求助的能力,也没有人帮她们去求助”。其中包括了一定比例有精神障碍的妇女。在侯晓焱整理的446份判决中,涉及被害人精神疾病的为81份,几乎均为中国籍,占比约18%。

舆论持续的关注之下,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指出,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王贞会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参与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计划(2021~2030)》(下称《行动计划》)的研究起草工作。他对本刊记者表示,200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反拐部际联席会议之际,公安部也曾有过一次反拐的专项行动,2021年公安部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以侦破拐卖儿童积案、查找被拐失踪儿童为主的“团圆行动”,效果都很明显。而本次专项行动的一大特点就是强调,要重点针对拐卖妇女积案进行清理查处。公安部明确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王贞会表示,公安系统中以“团圆”系统为代表的快速查找机制,上线近6年,找回率达98%,这一次也将从拐卖儿童犯罪拓展到拐卖妇女犯罪。

在起草《行动计划》时,王贞会曾与公安部到各地进行过一年多调研,与各地民警面对面交流。“当时很多民警同志就反映,打拐的衔接机制还不太顺畅和完善。第一,后续救助和安置存在一定疏漏,有关部门和组织没有及时跟到位,有的被解救妇女不舍离开子女或出于其他考虑而选择留在收买家庭生活,有的被解救妇女回归家庭后,仍面临生活保障、疾病救治困难,有的被解救儿童在回到原始家庭后无法有效适应新环境新生活、融入社会困难。第二,有的案件公安民警费尽千辛万苦终于把案子破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了,但是案件的追诉时效、在案证据或者证明标准的认识把握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困难,造成案件最终无法得到有效追诉。”王贞会注意到,这一次公安部专项行动,重视充分发挥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调开展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动各部门协同联动,把“康复安置、关爱帮扶、隐私保护”放在了突出位置,

在王贞会参与研究起草的《行动计划》中,系统性地划定了各环节、各部门的职责,尤其强调了基层的作用,提出用网格化管理,来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我们调研的时候也发现,很多基层组织在这方面并没有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现在基层的网格化管理这么完善,妇联在每个村子都有专职委员,你说会不知道谁家多了个人、谁家多了个孩子吗?所以一定要强化基层的作用,《行动计划》中就规定了要采取强制报告制度。”

“根据我们调研的经验,所有环节中最起效的还是前端治理,也就是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整治打击力度。”王贞会说。 数罪并罚李莹正能量离婚判决法律拐卖儿童法制婚姻法拐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