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瑕疵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一条菜)

笔者是一所大学的财务人员,年底这段时间,学生生源地贷款从全国各地像雪花一样飘来。生源地贷款是2009年在各地全面推开的,主要为解决家境困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也解决了各高校收取学费的难题。在前三年的试点中可以看到,这样的信用贷款模式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学生的违约率,为日后的银行贷款资金回笼做好了充分准备。

但是在贷款合同订立及发放中也有不尽完善处。比如放款机构层次多,导致对政策理解的差异化。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放款银行,委托各省级开发行具体操作,各地县区级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当地的信用联社)作为执行机构参与其中。在学生与开发行签贷款合同中的第一条就约定每年贷款金额为6000元,并以此为基数,约定了还款计划,但第六条又说银行的划款金额以当年所欠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因此,有的县区理解每年6000元是固定金额,有的县区则按学生所欠费用金额打款。况且学生最后的贷款是直接打入就读学校账户的,学生自己对贷款金额压根儿无从知晓。这样一来,学校收到的学生贷款金额简直是五花八门,既给学生造成混乱,也为将来顺利还款埋下隐患。

此外,合同只约定了贷款人的责任而鲜有提及借款人(银行)的违约责任,实际上像放款时间拖延(有的学生7月签的贷款合同年底才收到贷款,放款时间随意性太大)和贷款人账号变更(有的地方由于放款银行变更而引起贷款人账号变更,好多并不主动告知贷款人)等情况都会影响贷款发放。这些操作细节上的规范化亟待有关部门重视并尽快改变。 贷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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