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与“达能”的未了局

作者:黄燕

​“娃哈哈”与“达能”的未了局02007 年 11 月 4 日,郑州街头在促销娃哈哈新品饮料,原娃哈哈标识已被更换为“启力”

<p "="">2007年12月10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即娃哈哈与达能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并驳回了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仲裁反请求。

至此,中国软饮料第一品牌娃哈哈的归属终于有了定论。一个月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娃哈哈集团诉达能法籍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一案做出了娃哈哈胜诉的判决,法籍董事嘉柯霖由于担任乐百氏、益力等公司董事被判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达能则选择继续上诉。去年12月12日,达能在连发3份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和“震惊”后宣布,以同样理由在中国10多个城市诉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同时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集团及宗庆后个人提起了8起仲裁案,指控对方从事同业竞争并滥用商标,在美国、英属维京群岛和萨摩亚群岛达能对娃哈哈的诉讼也在进行中。

2007年12月16日,就在瑞典仲裁开庭当天,娃哈哈集团工会委员会在北京宣布向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达能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侵权。此案背景是,达能通过这两家子公司与娃哈哈广盛投资公司成立了两家合资公司,包含在达能与娃哈哈39家合资公司体系中,而工会不仅持有娃哈哈集团24.6%股权,同时还持有娃哈哈广盛40%股权。作为股东,工会认为达能通过持股直接竞争关系公司损害了合资公司利益,“达能向瑞典仲裁庭递交的材料中提到,要想掌握合资公司必须撤换现有约300名经理,严重侵害了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娃哈哈品牌从未转让

娃哈哈品牌归属始终是双方矛盾的焦点所在,早在1996年合资之初该品牌估价就达到1亿元人民币,这正是达能选中娃哈哈的重要原因。但杭州仲裁案结果显示,娃哈哈商标从未发生转移,始终注册在娃哈哈集团名下,这与外界此前的认识截然相反。

​“娃哈哈”与“达能”的未了局1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

达能与娃哈哈1996年签订的合资合同显示,达能为获取娃哈哈商标出资5000万元打入了合资公司账户。同年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但转让行为并未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批准,娃哈哈一方后来对此的解释是“国家出于保护自主品牌的考虑”。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企业转让其公众熟知商标应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国家商标局核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达能方面则认为,娃哈哈集团提交的报告并非合法有效的商标转让申请,驳回申请也就无从谈起。

娃哈哈杭州仲裁代理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告诉记者,依据《商标法》,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并公告才能生效,“转让协议生效和商标转让成功是两个概念”。由于商标局始终没有发布相关公告,娃哈哈商标事实上一直掌握在娃哈哈集团手中。1999年5月,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合资公司享有“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娃哈哈集团要使用商标须提交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同时提交给商标局的备案合同中却没有这些内容。“这份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在法律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陶鑫良说。达能则提出,娃哈哈向商标局提出的转让申请并非合法申请,双方的转让协议从未终止,许可合同只是过渡期的一种变通手段。

达能能否通过上诉取得娃哈哈商标?仲裁是一审终裁,“司法机构对仲裁裁决的所谓‘司法复审’,仅针对该裁决做出的程序是否违法,对于该裁决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完全不予审查。司法复审过程并不复杂,3个月之内可见分晓”。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俊告诉记者。也就是说,只要仲裁庭没有严重违反仲裁法规定的裁判程序,该裁决很难被推翻。然而变数依然存在,由于杭州仲裁庭是《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北京分会,达能还可以向后者提出仲裁申请。目前无论娃哈哈还是达能都还未申请仲裁,但不排除启动又一轮仲裁的可能性。

非合资公司身份悬疑

所谓非合资公司,指的是娃哈哈集团除合资公司外的其他企业。资料显示,1996年娃哈哈集团共有10家公司,达能只投资了其中的一半,宗庆后对此的说法是“达能没看上”。如今这些非合资公司已经发展到了近40家,总资产56亿元,2006年利润超过10亿元,经营范围除了食品饮料还包括童装。当合资公司赖以成名的饮用水和钙奶市场利润缩水时,娃哈哈却拿出了“非常可乐”和“营养快线”,而这些产品恰恰由非合资公司生产。达能在瑞典仲裁中指控,宗庆后在没有得到应有授权的情况下建立了一系列使用娃哈哈品牌的公司,并在市场上出售与合资公司直接竞争的产品。

由此引出的另一个问题也是达能的杀手锏,非合资公司是否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谁是最终的获利者?身为娃哈哈集团董事长的宗庆后,担任多家非合资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部分公司中宗庆后的持股比例超过70%,这一点令达能无法接受。引起达能质疑的是,非合资公司中娃哈哈集团直接投资的寥寥无几,多家公司由注册于英属维京群岛的离案公司控股,由于当地法律允许法人代表和股东不同,这些公司真正的股东便得以隐身幕后。达能向瑞典仲裁庭表示,从2006年起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业绩高速增长,已经控制了销售体系,合资公司有成为“空壳公司”的危险。

娃哈哈在声明中承认,在合资合同中承诺过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业务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系关联交易而非竞争关系,非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通过合资公司销售,实际是在为合资公司代工,达能每年审计报告都包括这些事项”。陶鑫良补充了一个细节,在双方2005年10月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一次修订版)》中,明确允许合资公司和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并列出了27家非合资公司名单,其中包括1999年到2005年间成立的非合资公司,“达能对此不但知情,而且认可”。

显然对于同业竞争双方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娃哈哈已经赢得了两起官司,但海外诉讼仍然存在变数。“我认为,就合资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娃哈哈在经营上确实存在一定的损害合资企业利益的行为,在国外的争议案件中可能要面临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当然,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定有不为外人所知的关键细节,对案件裁判结果有举足轻重的关联性,比如,承办律师的疏漏、具体程序的不同顺序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最终裁判。”王俊说。

诉讼战背后的战略调整

事已至此,达能此前提出的40亿元收购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计划自然不了了之,就连目前的合资关系也岌岌可危,双方的合作还能否继续?这场冲突将如何收场?

达能和娃哈哈都在强调谈判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希望却越来越小。宗庆后的态度是,必须在平等互利和达能撤诉两个前提下才能和谈。娃哈哈方面透露,2007年11月27日法国总统萨科齐来华访问期间,在高层和商务部的斡旋下,娃哈哈曾与达能在北京展开谈判。据新华社报道,当时宗庆后同意转让娃哈哈方持有的39家合资公司股权,但仍坚持不转让非合资公司股权,达能则明确主张自己对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并坚持要求获取非合资公司的半数以上股权,谈判再次受挫,此后达能启动了“谈判期间暂停的对宗庆后个人的多起诉讼”,双方陷入诉讼战。

外界的影响力似乎到此为止。达能的另一个中方合作伙伴、汇源集团董事长朱新礼2007年12月8日在面对如何看待达能与娃哈哈之争时含蓄地表示,“这是没有赢家的一场争执,希望双方保持冷静的头脑来解决问题”。达能拥有汇源22%股权、蒙牛乳业合资公司49%股权、乐百氏92%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50%股权、深圳益力100%股权,再加上占据中国30%瓶装水、15%软饮料市场的娃哈哈,宗庆后曾经指出,达能已经控制了中国饮料10强中的5家,“这不是垄断是什么?”

达能的姿态已经悄然改变。去年10月,达能以4.58元每股的价格向上海牛奶集团和上实控股转让所持光明乳业20.1%股权,双方签订的“商标及技术许可协议其达能酸奶品牌使用权”的合作也同期终止。达能另外拿出3.3亿元补偿光明乳业在市场、渠道等方面的相关费用。长达17年的合作就此告终,而且是在达能格外看重的乳品市场,这被外界认为是达能重新布局中国的重要信号。达能集团董事长兼CEO 弗兰克·里布(Franck Riboud)在退出“光明”后表示,达能考虑改变在新兴市场的投资策略,可能会选择独资经营。两年前他经历了达能与百事集团那场并购危机,在法国举国反对和政府介入下“百事”最终退却。而现在,中国企业也正在学习如何在资本力量与自身发展之间寻求利益最大化。 奶茶商标保护宗庆后商标申请商业达能娃哈哈娃哈哈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