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自担,盈利纳税

作者:邢海洋

风险自担,盈利纳税0

资本市场风险自担的道理人人都知道,甚至每一篇股评后面都有“个人观点,风险自担”的免责声明。但如果把风险自担的内涵扩大到盈利纳税,就让人不习惯了。

2006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明确地把“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到六大类自行申报的范围,虽然后来又重申了炒股票所得不用纳税,只是申报,还是让人联想到申报是纳税的前奏,或许不久的将来,炒股票的盈利就要像卖房子的盈利,要征收个税。若是不纳税,何必多此一举,申报栏里多出一项,税务部门计算机报表,一个回车键就统计完,并不麻烦,股民要对着一大堆的对账单把亏损和盈利计算出盈利来可并不是件容易事。

盈利纳税也有道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列举法,至于为什么纳税并没有交代,但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我国税法从未使用“利得”课税字眼,未提出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念,但既然国民有了资本,还拿着资本去赚钱,就得缴税。自从证券市场开市,股民就从没有停止以纳税人的身份为国家做贡献,每一笔交易,过去是3‰,现在是2‰,都要缴纳印花税,加上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一笔投资买卖不下1%的费用,并且是不管盈亏的费用。从法理上讲,印花税并不科学,“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公平原则。

成熟的资本市场,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这样做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一是多获利者多交税,资本市场就本性而言,总是以掌握投资规律的投资者不断聚集财富,贫富两极分化为结局,资本利得税至少可以对这种趋势起到自发抑制作用。二是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幅度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猛增,从而“抽血”市场,而市场低迷,利润微薄或亏损时又能给投资者以税收减免,可以削峰减谷,减少投机。尤其在存在做空机制的市场,更能防止空方扩大战果。对资本利得征税还有着更现实的意义,直到股改基本完成的今天,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仍然是相互割裂,存在巨大的价格落差,一级市场申购新股和买彩票没有两样。同样是抽签中奖,中了彩票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两个交易所的规定,申购新股不但不收取手续费,还免了印花税,税收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大打了折扣。如果说二级市场交易频繁,有盈有亏,难以收税,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而且对解决市场的“博彩”特色颇有抑制意义。

申新股不缴税,甚至格外优惠,和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制度一样,显然是为了配合企业上市,为大中型国企服务。而以股民为活水,为税源,此次申报条例中意向尤其明显。这样说不是没有根据,在申报栏里,盈利要如实填写,亏损却只以“0”替代。自2001年下半年,股市一熊就是四五年,投资者损失惨重亏了不少钱,没有哪一个部门补贴一分钱,社会中,股民成为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受人冷眼。好不容易等来了一个大牛市,但“二八现象”、“一九现象”盛行,大部分股民赚的也是小钱,而真正的大钱都让掌控着市场的机构赚去。不料此时此刻税务部门盯上了股民。一个多月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里还没有明确地将炒股所得纳入到必须申报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现在,无非股市连续暴涨,税务部门想当然地把暴涨和“12”万收入联系起来。殊不知,所谓暴涨都是工商银行的独角戏,绝大多数人只有看的份。如果说股民需缴税,那些投资机构更要缴,税率不应该降到25%,反而应该涨。原因很简单,机构坏了账有国家补贴,股民没有。

退一步讲,投资受益应该缴税,但必须是在亏损抵扣的前提下。那些赚了钱的老股民有几个不是前几年亏蚀了大钱的,若按要求“零”填报,不反映亏损情况,这不是公开的做假、虚报谎报?一旦个税征到股市,税务局以何凭据抵扣?世界范围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做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我们之所以不征收,也是因为征收水平跟不上,现在既然要建立数据库,完善税收体系,却以“虚假”的数据为开端,基础即偏,何以有牢固的大厦。 股票投资纳税股民风险自担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