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税:收入分配改革的民生切口
作者:吴琪个税与收入差别
我的朋友小J刚从北京一所名校的中文系毕业,在上海她找到一家红酒代理销售公司品牌服务管理部的工作,月薪是4000元,实习期间只能拿到80%,再加上扣除个税等等,拿到手的工资相当于3000元。小J每月的支出包括饭费将近1000元、租房的费用1700元,工资勉强维持开销。如今大学毕业生起薪3000元非常普遍,小J也许可以作为其中的代表,对于今年“两会”中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的讨论,她极为拥护。
像小J这样收入在3000元左右的群体,可能成为温家宝总理提到的“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的直接受益者。个税改革成为今年“两会”热门话题,低中收入阶层希望能够普遍减轻税负,中央还提出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导向。怎么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让老百姓感受到自己成为分享改革成果的一员,税收政策成为一个微妙的杠杆。
以北京某民营公司的程序员张楠来说,他的月工资2500元,减去现在的免征额2000元后,按照最低一档5%的税率来计算,他每月需要缴纳25块钱的个税。而假如个税免征额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工薪阶层就不用再缴个人所得税。月入两三千元的主要群体,包括众多行业中刚就业的大学生、银行柜台人员、美容师、财务人员、酒店值班经理、程序开发员等等。
对于收入更高的人群,以后所缴个税的变化,则依赖于税率级次、级距的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月收入超过2000元的人,按照从500元到10万元以上,共划分了9个层次,税率从5%到45%不等。也就是说,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需缴纳45%的个税。有专家解释说:“这就相当于在道路上每200米就有一个红绿灯,会导致开车油耗非常大,边际税率会很高。加大级差就相当于建高速公路,减少红绿灯,加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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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示,降低消费中的流转税比重才是税制改革的重点 )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本刊:“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的调整对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个税负担同样会起到重要作用。”
普通老百姓对于个税改革的热情期望,很大程度是把个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一种公器。中央在“十二五”期间强调提高人们的实际福利和幸福感,个税作为普通人感觉关联度很高的一个税种,不少人认为,少缴税相当于增加了收入,总是一件好事。
既然财税政策作为社会再分配领域里的一个经济杠杆,老百姓对它寄予了极高的热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向本刊提到,一项政策虽然尽可能有普惠性质,但是它肯定会集中于解决特定人群的利益。关于个税改革这块,低收入人群由于月收入还不足2000元,与这项政策没有直接关系。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让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受到太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在再分配领域里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体现对民生的关注。
特别是近10年来,整个国民收入分配里,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以及居民劳动收入所占的比重是下降的。所谓“国富民穷”问题其背后反映的矛盾,第一个问题是整个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着两个收入比重下降的趋势。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醒本刊注意,中央原来所讲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导向,已经变成对于初次分配重点是要更加注重公平和效率的结合,在初次分配领域就要讲公平,更多考虑怎样增加低端人群的收入。
如果了解我们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也就更能明白普通人对于税收调节公平的期望之心。“老百姓对于收入差别的感受,实际上是要远远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的。”财政部一位研究者告诉本刊记者,由于官方在统计隐性收入方面比较困难,我国高收入人群的真实收入情况缺乏官方权威数字。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47。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研究,则为普通老百姓的感受提供了学界的支持。王小鲁做了两次广泛的调查,一次是在2005~2006年,一次是2009年,他的研究小组在全国19个省市、65个城市和一部分县城、建制镇做了居民收入的调查。他的研究证实了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人群,中国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55倍。
为了获得比较可靠的调查数据,王小鲁的研究队伍让抽样城市的调查人员,尽可能对他们熟悉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的家庭收支情况进行调查。还采用无记名、保密承诺等方式,希望对家庭的灰色收入有真实了解。他通过对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数据进行校正,发现在包括了隐性收入后,城镇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9倍扩大到了31倍。如果从全国居民来看,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各10%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从21倍扩大到了55倍。
如何改变分配领域里的巨大差距,政府能启用的经济手段,一方面是在初次分配领域里调高中低人群的收入,另一方面就是再分配领域里转移支付和个税制度的改革。比如我国20多个省市纷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它是对初次分配中中低收入群体利益的直接保证。但是在经济学家看来,它的实际作用比较有限。贾康提到,北京有一个统计,提高最低收入标准仅10万人受益,而北京的常住人口有2000万左右,其中的劳动人口至少有几百万,受益面是10万人,这就意味着只有2%不到的人受益。那政府是否有可能再次提高该标准呢?经济学已经证明,最低工资标准太低是没意义的,也并不合理。因为企业如果不能够按照它的意愿招到工人它自动就会提高工资。但定得太高一定会事与愿违,因为政府这样做就是逼着企业寻找别的要素去替代劳动投入,政府想通过此方法增加就业机会但实质上只会减少就业机会。这是经济规律使然,所以不能定得太高。
在再分配领域中,财政政策需要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十分重要。一方面是转移支付,保障低保、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体系化在“十二五”期间要作为重中之重来把握,另一方面就是个税等税制的改革。更多地考虑最低收入阶层的感受,使他们能够得到公共财政阳光的照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个税改革的作用,它担负着改善民生的愿望,早已超过个税仅占我国全部财政收入6%~7%的重要性。
提高个税免征额,有限的意义
从1980年我国开始建立个税制度以来,当时《个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是800元。2006年个税免征额由800元提到1600元,2008年又提高到2000元。纵观30来年的个税变革,主要是单纯提高免征额的变化,事实上还谈不上个税制度的真正改革。
与一般老百姓认为免征额越高越好的想法不同,财税专家对于免征额的提高,一向十分谨慎。当2009年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提出,社科院专家一直在阻止提高个税免征额后,一度引起人们很大的不解。实际上在调节分配格局的有效市场手段中,撬动任何一根杠杆,都会受到经济规律的支配。如果只是简单提高免征额,对普通工薪阶层意义不大,提高免征额不等于居民增加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强调:“我国个税免征额2008年调高到2000元以后,实际缴纳个税的人口数量只占全国劳动人口的30%左右,而这30%人群中高薪人士不到1%,但他们所缴纳的税额却占到全部个税的35%以上。”贾康分析说:“如果再次提高起征点,月收入4000元以下的普通工薪阶层,每月也只有减税几十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好处,但是对于月收入很高的金领阶层和打工皇帝来说,却会降低几百甚至几千元。”
这也是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向本刊记者反问的:“如果政府给大伙儿发补贴,月收入3000元的人发75元补贴,收入4000元的人发100元补贴,大家会觉得公平吗?自然没人同意,因为大家的逻辑是收入少怎么能补贴少呢?”但是相同的道理用在个税上,如果只是单纯提高免征额,对于富人来讲,他少交的税更多,得到的福利更多。
“我们一直对个税没有明确定位,个税究竟是干什么的?它是对少数富人征收,起到收入分配的功能?还是个税应该成为一个主体税种,在大家获得收入的时候,都来交一些?显然应该是收入低的人少交,收入高的人多交,由此改变流转税占主体的税收制度,让整个税制起到一个比较好的收入调节的功能。”
张斌说,很多人认为税收是无偿支出,越少越好,一看免征额升高,都很雀跃。之前的免征额的调整,从800元到1600元,再1600元到2000元,就是因为呼声太高。“可是税收下降的那部分收入,谁来买单?政府要么相应减少支出,要么增加其他收入来源。如果支出减少了,哪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了?这个没有人问”。如果少缴个税导致政府支出的减少影响了对中低收入者的补贴政策,反而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节。
张斌强调,在个人所得税外,有降低流转税的比重等问题,在个人所得税内,也有除了免征额之外的级次、级距的调整。“我们的流转税税负都体现在价格里,是隐蔽的,不像调整免征额那样明显,所以老百姓很少有人关心。把税制改革的重点,更多放在了个税免征点的提高上。”
这也是中国社科院的高培勇强调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有效解决贫富差距的原因,在他看来,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主要不在工资性收入,而是在其他差距,如财产性收入等。指望通过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刺激消费,效果必然有限。应确保个税改革在“十二五”期间得以推进,但不应将改革思路过度集中在个税起征点上调方面,而应瞄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目标,尽快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
“我国现在是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11类应税所得,每种所得按不同的征税方式、不同税率来进行征税。这样的好处就是,税务局只要盯住发钱的单位就行了,从源头来扣缴,大大降低管理成本;缺点是给逃税者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比如雇主应支付给一个人4000元劳务费,按规定他应该扣除800元后,交纳20%的个税。如果他让雇主将4000元钱分5个月支付,就根本无须纳税。但如果实行分类与综合的混合税制,劳动收入适用于综合征收,资本收入仍采用分类征收,对于综合征收的部分,纳税人需要把全年所有收入来相加,达到一定数额后,仍会适用新的累进税率。这样就可以减少分解支付造成的逃税漏洞,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金额。”张斌向本刊记者解释。
一笔隐形账:你缴了多少税?
不知城市中精于理财的一些白领是否计算过,按照现行税法,如果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为8000元,每月应缴纳825元的个人所得税,全年为9900元。但是除去个税,居民日常消费开支中,还必须支付流转税。流转税大多属于隐性税负,它却实际上对普通人影响更大。但是正因为一般人对流转税不了解,所以把税制改革的呼吁,放到了单纯改革个税上。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发达国家则是以调节收入差距功能较强的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不断扩大个税占整个税收的比例,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个性化的、分类与综合想结合的征收体系,是个税改革的目标。
张斌解释说,所谓流转税,税会包含在商品里,就像国内购买商品,是价内税,你看不到;国外许多国家,税是单列出来的,叫价外税,比如在美国购物,除去商品标价外,会单独列出消费者为这件商品需缴纳的税。流转税是对消费来征税,意味着你获取收入后不消费的部分,就不会负担流转税。
按照某媒体最近算的一笔账,假设一个年薪10万元的人,他每年收入中只有20%用于储蓄,其余部分都花在了日常开销上,那么按照现行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他每年在日常消费中的食品类、服装类、家庭设备用品灯开销中有六七千元用于缴纳增值税。再比如交通类支出,光是购置汽车一项就有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以及小汽车消费税3项税收。即使是我们乘坐公交系统,开销中亦包含了对交通运输业征收的3%的营业税。打电话时,通信类支出亦按照邮电通信业3%的营业税征收,该工薪族每年支出中,共缴流转税近3万元。再加上近1万元的个税。一个年薪10万的公民,按照一般的消费水平而言,一年的赋税水平约三四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不利于公平原则的流转税。
我国政府征税一般可以归成三类:流转税、财产税和所得税。我国流转税的比重最大,占到65%,这与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同。
张斌说,流转税的征收会产生“累退性”的问题,即收入越高的人,流转税占收入的比重越低。这是由于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重会下降。举例来说,挣1000块钱的人,每月基本的生活支出可能要到800元钱,消费占总收入的80%。而流转税通常是比例税率,花一元钱,征一个固定比例,假如税率是10%,800元钱中有大约80元的流转税,80元占1000元的比重是8%。而对于月收入10000的人,花5000元消费,5000元征500元的税,那么500元占10000元的5%。赋税水平从8%缩减到5%,就表明了仅对消费征税,就会导致收入越高的人税负越轻。普遍征收的流转税是累退的,它不利于收入分配,但它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征管的成本较低,所以一直以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而如果要深化税制改革,就必须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因此要从整体税制结构的角度思考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问题。
说到财产税,是指对财产存量征税,主要包括房产税、遗产税等税种。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近些年的兴起,城市中的有房阶层才逐步对房产税等有了概念。从国家征税来说,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财富存量的分配,对财富的调节功能巨大,这也是不少专家呼吁房产税出台的动因之一,它的税源基本是中高收入阶层。但财产税的征收效果并不好。比如房产税,现在全国只是有试点城市,遗产和赠与税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现在具有财产税性质的只是车船税和对营利性房产征收的房产税。
财产税对于富人群体的税收功能很突出,但是很高的财产税会造成资本的外逃。台湾的遗产税很多年来都是设置为50%,结果根本没征收上多少钱,因为有钱人已经在生前把遗产转移到低遗产税的国家去了。只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某个富翁突然猝死。台湾现在把它改成了10%,反而能征得钱更多。
虽然税收有调节贫富差距的杠杆作用,但是“对富人多征税”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张斌提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资本的流动非常便利,对富人实行高税率,往往导致他们将资产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同时也不利于提高效率。因此,税制改革始终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
这种对富人征税的谨慎,也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告诉本刊记者,我国个税的最高税率不可能再提高,我们目前个税的最高税率是45%,已经在全世界属于较高水平,如果再调高税率,那么就会使得富人的财富外流或者选择移民。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全球个人所得税报告显示,中国的高收入群体应缴的最高个税税率仅次于日本,为亚洲第二,与澳大利亚和德国同为全球第九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在个税的调节功能上,社会应该鼓励穷人变富人,而不是抱着单纯“劫富济贫”的想法,把富人变为穷人。加强人力资本的积累才是最重要的,让老百姓加强谋生技能,更多创造财富,把“蛋糕”做大才是长远打算,而不是只盯着眼前的这块蛋糕该怎么分。
“个税改革不能从个别上改变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税收最主要的功能是筹集收入。真正低收入群体,根本不用交个税,个税也不是为了‘限高’。”王朝才说,市场经济需要投资能力强的富人群体,我们不能说,不让社会中出现像比尔·盖茨那样的富豪。老百姓对于社会成员的合法致富是认可的,老百姓有意见的,一是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一是腐败现象。
贾康认为,在财产权、消费民主权这两个方面,中国社会要更多地以共和的精神来讨论问题,承认各个经济集团都有既得利益,但要理性地把大家的各种诉求透明地交流以后,争取找到妥协和最大公约数。
中产阶层与税负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人群,因此实际上,它的改革在我国与中产阶层关系非常直接。至于什么样的人群才算中国的中产阶层,则一直是中外学者难下定论的话题。按照麦肯锡全球研究所下的定义,中国中产阶层是那些年收入(按购买力算)在9万~36万元人民币的人。而国家统计局则将中产阶层定义为年收入在5万~42万元人民币之间。《福布斯》中文专栏作家认为,根据中国国情,那些生活在城里年收入在1万~6万美元,年龄在25~45岁之间,拥有大学学位,是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和企业家,构成了中国的中产阶层。
上升到中央政策的层面,则用了“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这样的词句。贾康说,中央政策关于“要创造条件增加社会成员的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对鼓励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导向非常明确。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性,在中国过去一二十年里,随着地皮、不动产从原来的无价变成了有价,从低价变成了高价的过程中,已经成为造成人们收入差别的重要因素。一群工资收入同样的人,在中国房地产迅猛发展的这些年里,是否购买了自住房产,有没有再投资房地产,最后拥有的收入几乎有天壤之别。所以对于在城市里生活的人群而言,工资收入在所有收入的比重中,早已大大下降。
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相对困难,这也是中产阶层感到不公平的一个方面。人保部的一位专家提到,他们曾经做过调研,纳税只是高收入人群很少的一部分收入,所以依靠调节个税起到的作用很有限,尤其是针对垄断行业。人保部曾成立专门的课题组,调查垄断行业的收入问题。通过对石油、电信等垄断行业的工作收入调查,发现垄断行业内部的收入差距接近5倍,差距最大的是石油行业,个别企业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差距接近100倍。
于是在针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改革措施正在具体制定当中,发改委提到大体的方向包括两点:一是缩小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缩小垄断行业内部巨大的收入差距。
这也带来了人们对中产阶层能否稳定的疑问。真正拉动中国总体消费的富裕阶层,因其所拥有的财产性收入,变得越来越富有,而所谓的中产阶层仍在奋斗。“蚁族”的大学毕业生本应成为中产阶层的预备军,如今却因房价、就业问题中途遇阻。中产阶层新生力量的向上通道并非通畅。另一方面,孕育中产阶层的民营企业,盈利模式多为薄利多销,产业界销售利润率多为2%~3%,如今因为劳务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带来的打击,也在寻找转型。中产阶层的壮大,看来并非单纯调整个税那么简单,它更多指向一个社会鼓励人们公平合理获得财富、安全地保有财富并且担负起反哺社会责任的机制。
这种制度变革的后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尚希说,是要从根本上加强人力资本的积累。“我们如果只是讨论收入分配的差距问题,只是针对某一时期的成果做动态分析,无法改变贫富差距变化的长期趋势。”人们不应该过多期望个税的调节作用,而应该呼吁政府为人们向上一阶层的流动建立公平机制,缩小社会成员在能力方面的差距。王朝才也提到,真正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扩大就业,让人们有事情做,合法致富。这才是一个社会长期发展的动力。
现在我国个税的改革,学者基本上呼吁由分类向综合转变,由基于个人的征收变为更为合理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比如一个月收入3000元的人,如果家中一家四口只有他一人工作;另一个人虽然收入也是3000元,但是家中其他人可能是高收入,这样给两人征收同样的个税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方式,更加照顾了每个家庭的特殊性。但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向本刊强调,这种美国模式在中国很难实施,因为它需要非常全面的个人收入信息,并且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障征收,美国人也在为个税征收是否需要改革而争论。“总的来说,改进税制结构比单纯提高个税免征点重要,要从根本上来说,改变贫富差距还是要靠人力资本的积累。”■ 上海个税张斌收入分配改革切口房产个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器改革经济宏观经济税收原则民生收入企业税率税收国内宏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