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个税的变革史
作者:丘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当时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后,来华工作的外国人逐渐增多,需要制订税法对他们的所得征税。
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是由国家计划确定的,绝对水平较低,差距也较小,没有必要使用税收调节。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居民收入更多的来自市场,收入差距也开始拉大,相应的所得税制度也逐步建立。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制度;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1994年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大的改革,将分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当时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800元。
1994年800元免征额的规定意味着当时大部分人都达不到这个水平,这仍然是一个仅适用于少数高收入阶层的“富人税”。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入水平不断提高,800元免征额保持不变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纳入所得税的纳税群体,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也逐步由极少数人缴纳的“富人税”演变为在税制结构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税种。
免征额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基本的生活支出是不应被课税。基本生活支出在理论上是指进行劳动的简单再生产所必要的费用。它包括哪些?是否应该有地区的差异?一直存在争论。我认为,这是一个估计值,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同时也是一个各方利益权衡的结果。如果仅以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生活水平做一个标准,那个税又变成了一个大多数人都不用交的税种。还是回到最初我说的,个税的功能是什么?拿美国来说,它的扣除标准是贫困线,相当于我们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这是它主要的税种,占包括社会保障税在内的全部税收的40%左右,它要保证大部分人普遍缴纳,富人交得更多一些。正是因为个税足够多,才能保证调节贫富的分配。
大家也在争论,有没有必要,地方各自来制定免征额。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作为共享税,中央拥有税收立法权,应该保持全国税法的统一。除了法律的因素,从收入分配调节的角度来看,收入高地方的人们适当多承担些税负也是正常的。
在确定免征额时,我认为可以参考一些数字:如平均工资水平、城镇人均月消费支出、物价水平等,同时也要兼顾对财政收入影响。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和CPI挂钩也是未来值得考虑的一个方向,这有利于提高制度调整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口述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
口述:张斌 个税宏观经济我国变革国内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