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配偶能分吗?
作者: 王秀全 李金萍当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出现增值,这份增值财富归谁所有?
典型案例
大学毕业后,武锋与同学创立了乐悠悠旅游公司。凭着年轻人的智慧与干劲儿,公司迅速跻身行业中等地位。
彼时,房地产市场火热,福禄房产公司想收购乐悠悠旅游公司的土地与地上建筑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9年11月8日,武锋与其他股东商议后,将乐悠悠旅游公司折价800万元入股福禄房产公司,武锋占股30%。
处理完此事后,武锋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做回了软件开发的老本行,不再参与福禄房产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
收购乐悠悠旅游公司的土地后,福禄房产公司的管理层认为,直接进行房产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土地价格持续攀升,有可能直接出售土地的性价比更高,所以决定先观望再做决策。
2011年11月11日,武锋与同事张小嘉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在生活、工作上的步调特别同频,但在孕育子女的问题上分歧严重。
武锋坚持丁克,认为与其耗费精力和金钱养育一个孩子,不如追求个人发展,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张小嘉则特别喜欢小孩,渴望享受为人父母的快乐。
孩子成了两人的敏感话题,一旦提及,家庭氛围就会骤然紧张。
2015年年初,夫妻俩又因为生孩子的事大吵一架。武锋心情烦闷,一个人关起门躲清静,无意中看到了福禄房产公司的最新动态。
武锋发现,土地价格已经很高了,但福禄房产公司既不出售土地,也不投资做房产开发。
武锋感觉公司的领导层太优柔寡断,不是做大事的人。如果自己继续持股,很容易错过最佳赚钱时机。
一番思索后,2015年6月,武锋将其持有的30%的福禄房产公司股权,以1728万元的价格全部对外出售。
与此同时,眼见年近三十大关,即将错过女性生育的黄金年龄,张小嘉非常着急。她决定起诉离婚吓吓武锋,如果他仍坚持己见,那便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没想到,庭审中,武锋竟然毫不犹豫地同意离婚。2016年2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许武锋与张小嘉离婚。
离婚后,张小嘉发现武锋瞒着自己卖了股权,当即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武锋转让股权的溢价款。
张小嘉认为,武锋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溢价所得收益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她理应分割股权溢价款的50%。
经法院查明,福禄房产公司自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权及其婚后收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武锋于2009年11月8日成为福禄房产公司股东,于2011年11月11日与张小嘉登记结婚。武锋在与张小嘉登记结婚前持有的福禄房产公司的股权,属其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在武锋与张小嘉的婚姻存续期间,武锋转让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款,是由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不应认定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再次,股权的投资经营性收益一般体现为股东分红。本案中,张小嘉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年检报告书》,用以证实福禄房产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
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是用于工商登记年检的,可以证明福禄房产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福禄房产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
最后,在武锋与张小嘉的婚姻存续期间,武锋婚前取得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该溢价或增值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不应认定为武锋与张小嘉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嘉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如何定性武锋转让婚前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款增值部分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一分为二来看。
1.看是否凝聚了股东一方的经营或其他劳动价值。
比如本案中,如果武锋在婚后对公司进行了经营管理,公司股权的增值与此有关,那就是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未凝聚一方劳动价值,单纯是公司的某项生产要素的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股权价值随之发生变化。
比如本案中,公司土地价值的增值应认定为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二、武锋转让股权所得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在夫妻间没有财产约定,且不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之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涉及一方名下婚前股权,在婚后转让所取得的溢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福禄房产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武锋也未参与过福禄房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武锋持有的福禄房产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并不是武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所以,该溢价或增值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武锋转让其持有的福禄房产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公司财产和股权增值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本案中有一个细节:婚后,武锋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实际出售,取得相应价款。
如果在其未出售的情况下,股权的增值是否属于股东个人或其家庭的财产?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股权增值不能直接归属股东。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其出资已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股权增值系公司财产的增值,股东既不是增值财产的所有人,亦不负有保证公司财产增值的义务。
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没有实际转让或者实际取得增值款项时,如果股东配偶一方要求评估股权的价值,以确定增值并要求分割,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