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来的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
作者: 江舟早在出事前,海南省文昌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林集逵就听到一些风声,有人传说调查组在找一些工程老板谈话。此时,他就明白了,事情可能不太妙……
他担心工程老板会把事情给捅出来
2021年4月,文昌市监察机关初步掌握林集逵在担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吴瑚俊、王易敏各10万元人民币,收受符楼牧6万元港币的线索。
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找那些涉嫌送钱的工程老板固定证据,防止他们串供毁证;另一路赴文昌市交通局搜集林集逵涉嫌受贿犯罪证据以及调查其大笔资金流向,防止其转移赃款。尽管办案人员只是在外围秘密初查,但消息还是不胫而走。
就在办案人员査问了相关工程老板后,林集逵就听到一些小道消息,他已经意识到“危险”在逼近——他担心有些人早晚会把给他送钱的事给捅出来。这些工程老板送钱时,都会说一些好听的话:“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但真遇到问题了,为了自保,他们难保不会“出卖”他。一连好几天,林集逵都小心翼翼地度日,只能静观其变。
经过反复思考,林集逵觉得,如果调查组已经接触了某些送钱的人,与其被动坐等被查,还不如主动“出击”,也许能“及时止损”。
于是,林集逵先向一些给自己送过钱的工程老板打招呼、给暗示:“无论什么人找你们调查,嘴都要严实点,都厚道点,万不可害人。”这些人也承诺,自己绝对不会多嘴:“林局长放心,我不是那种人。”
林集逵认为,只要送过钱的老板管住嘴、不多说话,调查组纵然有怀疑,也难下定论。叮嘱完这些工程老板,林集逵多少轻松了一点。接下来,他打算主动交代一些问题,他觉得事已至此,如果什么都不说,自己恐怕是过不去这一关了。
2021年4月19日和9月3日,林集逵分别向文昌市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组书面交代了其收受吴瑚俊10万元、王易敏10万元、符楼牧6万元港币的事实。如上所述,这些事实是监察机关已掌握的。
但这一出现的意外情况,还是为办案人员后来查清全案、深挖犯罪提供了不小的帮助。办案人员根据林集逵的自述,紧揪住这些案件线索不放,持续发力和深入挖掘。
别人送的房子,他不敢放在自己名下
2024年3月7日,林集逵被文昌市监察委办案人员从家中带走留置。3月20日,经文昌市委批准,文昌市纪委监委对林集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办案人员计划先突破口供,再以供取证、全面突破,也就是将林集逵收受吴瑚俊、王易敏各10万元及收受符楼牧6万元港币的线索作为突破口。
第一次调查林集逵时,办案人员一上来就单刀直入地说:“你把收受工程队老板符楼牧6万元港币的经过说一说。”
林集逵还想避重就轻,蒙混过关,于是反问办案人员:“我是收了符楼牧的6万元港币,我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我在交代材料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难道还要再说一遍吗?”
“你不要耍小聪明,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你的问题绝不是只收了符楼牧6万元港币这个事,希望你能认清形势,彻底交代问题,认罪态度好与不好,分别是什么后果,你应该清楚的。”办案人员并不会被他蒙住。
林集逵渐渐也明白,办案人员大概已经掌握了不少其他证据,如果再做抵赖,大约也是没有意义的。他迟疑了一会儿,终于开始交代所犯的其他罪行。
2009年至2016年,林集逵应当地工程队老板符楼牧的请托,利用担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符楼牧在承揽文昌市交通局的工程项目上跟一些人员打了招呼,也为他这个项目具体推进提供了不少帮助。符楼牧对他自然也很感激。
项目尚在推进中,2013年上半年,林集逵在海口市国贸路的某酒店等地,先后3次收受符楼牧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及 6万元港币。所以,他从符楼牧那里拿到的贿赂款远不止6万元港币,他俩的“合作”是长期、多次的。
除了直接给钱,符楼牧对林集逵这条人脉的“投资”还更加注重长远。2013年下半年,林集逵出资50万元与符楼牧共同购买了文昌市东郊镇某村的一块面积为2亩的土地,打算自己建房,符楼牧承诺为林集逵建房出资100万元,林集逵表示同意。但直至案发,林集逵一直没有修建房屋,符楼牧承诺的100万元自然也一直未实际支付。
林集逵收受工程老板吴瑚俊的10万元、王易敏的10万元贿款,也是源于林集逵对工程项目的审批权力。
2009年至2015年,林集逵担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期间,某工程公司老板吴瑚俊因为项目的事情找到他,林集逵就在吴瑚俊承揽的文昌市交通局工程的项目上给他提供了一些帮助。2012年下半年,随着项目的推进,吴瑚俊觉得应该有所表示,于是先后10次给林集逵送去现金合计32万元。
吴瑚俊对林集逵的“心意”也不止这些。2012年下半年,吴瑚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为林集逵购买了位于海口市滨江西路某小区的一套合同价格为65万多元的商品房。
当然,他们都明白,这套房子不能明目张胆地放在林集逵的名下。
按林集逵的授意,林集逵的另一位“好朋友”符楼牧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这套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吴瑚俊则支付了首付款21.75万多元。后来,因为吴瑚俊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他未按规定继续支付剩余的43.25万余元房款,林集逵也没有催促他支付尾款。案发前,该房产已被商品房销售商收回,合同也被撤销。
“这样算来,林集逵收受吴瑚俊所送现金并不是10万元,而是53.75万多元。”办案人员说。
与前面这两笔行贿相比,王易敏送出的10万元好处费就显得有点“冤枉”。2010年下半年,王易敏找到林集逵,说他想投文昌市2012年县道砂土路改造项目的设计标。林集逵当时就答应了。2011年春节前,尽管项目还没到手,王易敏就在某酒店送给林集逵10万元的好处费。事情后来却发生变化,该项目的设计标最后由海南省交通厅统一进行招标,林集逵无法为王易敏插手此事,但是林集逵收受的10万元也并未退回。
送好处费的只有3个工程老板吗?
林集逵虽然交代了收受王易敏等3个工程老板送好处费的经过,但这些线索都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
林集逵心里也有自己的小算盘,他知道,交代得越多,罪过越大,判刑越重。他也在试探着,想耍个缓兵计,探一探监察机关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受贿证据。
“我收工程队老板钱的情况,大概是这样的,想到的都说了。”林集逵说。
办案人员明确告诉他:“你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交代问题一定要彻底,不要避重就轻,更不要留有余地。你自己主动交代和我们查出来,那性质是不同的。”
林集逵也坐立不安,他并不知道监察机关到底掌握了他多少情况。他的举棋不定被办案人员捕捉到了,办案人员继续做他的思想工作:“你的所作所为,屡屡受贿,你以为真的天衣无缝吗?”
林集逵其实明白,曾经信誓旦旦的“送钱朋友”“酒肉朋友”根本就不可靠,如今自己落马,他们也许早就把他出卖了。经过一番思考,林集逵终于下了决心,再次开始交代他受贿的问题。
2008年至2016年,林集逵应海南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隐天的请托,为他在办理班线客运车辆等事项中打招呼,促成项目承包。之后,林集逵先后10次收受符隐天所送感谢费,共计126万元。
2011年至2016年,林集逵为工程老板符刚在承揽市交通局工程项目上打了招呼,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也给予了“关照”。符刚先后9次给林集逵送去现金,共计32万元。
符刚承诺给林集逵的“报答”还不止这些。2014年8月,符刚承诺要给林集逵200万元,林集逵也同意了。为了保险起见,两人约定,等林集逵退休后,这笔钱再兑现。当然,因为林集逵尚未退休就案发了,这笔钱自然没有实际支付……
林集逵对自己每次收受贿赂、借权敛财的行为都记得很清楚。林集逵这次一共交代了收受符隐天、符刚等多个工程队老板送的454.3万元的犯罪事实。加上此前交代的183.75万元人民币、6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5.0124万元),他的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643.064万元。
办案人员根据林集逵的交代,对每笔受贿事实、每个问题都反复多次讯问和核实,在每次讯问中都问到其前几次就某个问题的交代是否属实,有无记忆上的错误,易反复的地方让其亲笔写供述。
林集逵表示悔罪,对其所犯罪行给国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羞愧,并动员家属退缴352 . 1万多元的赃款。
全面取得嫌疑人受贿口供,只是完成了第一步,获取并固定相关行贿人外围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是取得全案成功的关键。但那些行贿的工程老板也有意躲避办案人员,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想极力摆脱与林集逵的关系。
面对这一情况,为使他们配合并协助调查取证,办案人员针对行贿人、证人的心理,从法律讲到公民义务,循循善诱、入情入理,终于获取了大多数行贿人及证人的配合。不过一些工程老板也有着自己的难言之隐:“谁愿意送钱给别人,可若不送钱,就拿不到工程,我们也十分无奈啊。”
庭审悔罪
随着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行贿人及证人的陆续到案,林集逵受贿案的所有人证、物证、书证获取齐全。2024年9月25日,林集逵受贿案由文昌市检察院向文昌市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5日上午,文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林集逵涉嫌受贿罪案。文昌市纪委监委组织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共67人参加法庭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20年,林集逵利用担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符刚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办理班线客运车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3万多元,其中既遂343万多元,未遂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集逵非法收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被告人林集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的量刑建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林集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林集逵部分受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林集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林集逵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2024年12月2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集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60万元;退缴的352.1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283.96万元。法院一审宣判后,林集逵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