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台诗案

作者: 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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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文学家,作为唐宋八大家之一,他的诗词文多篇都入选中学课本,苏轼(1037年至1101年)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四川眉山人,北宋著名文学家、书法家、画家。苏轼是北宋中期文坛领袖,在诗、词、散文、书、画等方面取得很高成就。林语堂先生在《苏东坡传》中曾这样评价苏轼:“是个秉性难改的乐天派,是黎民百姓的好朋友,是散文作家,是新派的画家,是伟大的书法家,是诗人……”他也是一位关心人民疾苦的政治家,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因新旧派党争,而被构陷入狱,汉朝时长安御史台外的柏树上经常栖息着很多乌鸦,时人称御史台为“乌台”,又因案情乃苏轼“因诗获罪”,故称此案为“乌台诗案”。“乌台诗案”在宋朝很有影响,苏轼的人生及创作至此发生了巨大的转折。

因诗获罪

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

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

——山村五绝·其三

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由徐州调任湖州知州,于4月20日到任。按例到任须向朝廷进表谢恩,在其《湖州谢上表》称:“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近;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新近”一词在当时成为因附会新法而不断提升的趋炎附势的新党代名词,此语明为谢恩,其实暗含对朝廷的人事政策的讽刺。结果此言被监察御史何正臣指责“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监察御史舒亶根据熙宁变法政策,对比苏轼所作诗文,称苏轼的诗文“无一不以讥谤为主”,其中就有本节所引的《山村五绝·其三》。这首诗讲的是山民贫苦,衣食无着,七十岁老翁还要自己采集竹笋、蕨菜充饥,由于盐禁,百姓无盐可吃。还有一首诗“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八月十五日看潮五绝·其三》),讽刺朝廷兴修水利。御史中丞李定指出苏轼有四条可废之罪,十恶不赦,非杀不可。四条罪名为“怙终不悔,其恶已著”;“狂悖之语,日闻中外”;“行伪而坚,先王之法所当首诛”;“肆其愤心,公为诋訾”。李定所奏,句句紧扣着苏轼讥讽的对象是神宗陛下,以激怒神宗,将新法未能全部推行归罪于苏轼妖言惑众,由于苏轼的诗文流传甚广,影响恶劣,犯了“大不恭”之罪。

宋代的“大不恭”就是唐律中的“大不敬”,当时为了避赵匡胤祖父赵敬的名讳改称“大不恭”,是“十恶”之一。据《宋刑统》卷一《名例律·十恶》载:“大不恭”即有“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其罪状之一为“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恭之心”。“指斥乘舆”就是指责皇帝,而且“情理切害”“情有觖望、发言谤毁”,即是对圣上不满、心生怨恨从而进行诽谤,有主观恶意且情形严重,应处斩刑。《宋刑统》讲:“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炯诫。”犯“十恶”之罪,即使遇到赦免也不原宥。舒亶指出苏轼所犯的正是“指斥乘舆”,可见苏轼所面临的严峻态势。宋神宗接到何正臣等人的奏章,下诏由御史台立案。宋代的御史台虽是一个监察机构,但握有很大的审判权限,特别是官吏犯法,据《宋史·刑法志》载:“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并派太常博士皇甫遵(一说为皇甫僎)驰往湖州,逮捕苏轼到案。皇甫遵曾上书宋神宗,询问关押苏轼的事宜,宋神宗答复是苏轼所犯之事只是诗作问题,对其不需要采取关押,无须使用刑事械具。

乌台被囚

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狱中寄子由二首·其一

苏轼在御史台狱,被关在“知杂南庑”一个单独的囚房里,阴暗狭窄。苏轼8月18日入狱,20日开始问案,由御史中丞李定和台谏官张璪等人轮番审问。苏轼最初只供认“除《山村五绝》外,其余文字,并无干涉时事”。9月,御史台从全国各地抄获苏轼的诗词,认为其中多谤讽朝政讽刺大臣之语,随后将诗案的打击面扩大,以司马光为首的三十九位士大夫都牵涉其中。审讯期间,苏轼在精神和肉体上都经受了凌辱和折磨,对苏轼进行詈骂侮辱,为取口供不择手段。审讯官员出示了收集到的诗文证据,反复勘问,苏轼招认,认可了根勘结论。开封府尹苏颂在当年秋,亦自濠州逮赴御史台狱,被关押于苏轼隔壁牢房,曾自赋诗十四篇,诗前有序曰:“子瞻先已被系,予昼居三院东阁,而子瞻在知杂南庑,才隔一垣。”整夜听到隔墙拷问逼供的吵闹声,有诗曰:“遥怜北户吴兴(湖州)守,垢辱通宵不忍闻。”“吴兴守”即指苏轼,因其曾任职湖州。《朱子语类》记载了曾担任过提刑官的朱熹的说法:“东坡下御史狱,拷掠之甚。”关于苏轼在狱中遭遇,他自己也认为不堪忍受,拟写两首“绝笔”诗中,托付狱卒梁成送给弟弟苏辙。诗前冠以一长题:“予以事系御史台狱,狱吏稍见侵。自度不能堪,死狱中,不得一别子由,故作二诗授狱卒梁成,以遗子由。”其中第一首就是本节前所引之诗,这首诗措辞悲惨,身逢盛世自己身为小臣却愚蠢地自寻死地。中年丧命算是提前偿还了前世的孽债,但是一家老少十多口人从此就要拖累弟弟帮助抚养照顾了。自己死了随处青山都可以埋葬骨骸,只是当年与弟弟相约夜雨对谈再也无法实现,以后夜雨潇潇的日子弟弟只能独自伤心。但愿与子由弟弟世世代代做兄弟,把未了的因缘付与来生!经过一百多天的审讯,在涉嫌的69首诗文中,苏轼自认涉及讽刺朝政讥讪大臣的有59首,并一一列举了文字讥刺的对象。

根据刑不上大夫的宋朝礼制,《宋刑统》对享有议、请、减等特权身份者,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按《宋刑统·名例律》疏议的解释:“《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所谓“八议”,即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之人,或为皇亲显贵,或为多才多艺,或建业立功,如遇犯罪,官吏无权审理,须报请皇帝裁决。“请”,规格低于“议”,适用于“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减”的规格更低一些,“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从减壹等之例”。《宋刑统》对刑讯也有专门规定,《宋刑统·断狱律》有“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之条,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按当时苏轼的官阶属于“议、请、减”之人,审讯过程中原则上不适用刑讯,只能以证据认定,但狱吏对其辱骂通宵可能在所难免。

蒙恩获释

百日归期恰及春,残生乐事最关身。

出门便旋风吹面,走马联翩鹊啅人。

却对酒杯浑是梦,试拈诗笔已如神。

此灾何必深追咎,窃禄从来岂有因。

——出狱次前韵二首

苏轼案经御史台的审讯结束,案件材料和根勘结论送往大理寺,大理寺依据《宋刑统》和编敕定罪。苏轼触犯了三项罪名。一是与驸马都尉王诜往来,受请托索取官府度牒,属“不应为”罪,合杖八十,私罪。《宋刑统》对官吏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宋刑统·名律例》规定“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对犯公罪者可以减轻处罚,对犯私罪者则从严处罚。《宋刑统》还将犯罪行为分为“应为”和“不应为”,《宋刑统·杂律》规定“违令及不应得为而为”罪,“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而律无罪名者”。“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根据苏轼在供状中自认,其与王诜阴通货赂,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之请求,属不应为罪。根据敕令,臣子不得在上谢表中妄有诋毁,而苏轼在涉案诗文自认多有讥讽之语,都构成不应为罪。情节严重,判杖八十,是合乎律法规定的。二是到诏狱之后,不如实供述罪行,属于报上不以实,当徒一年,因尚未奏明皇帝,减一等,合杖一百,私罪。《宋刑统·诈伪律》规定:“若别制下问、案、推,报上以不实者,徒二年。”苏轼在御史台被推案问事中,多次虚以不实供述,拒绝承认事实,故以“报上不以实”定罪。三是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和中外臣僚,当徒二年。在审讯中,苏轼有两种情节,一种是一问便招认,属于按问欲举自首,减罪一等,徒一年;私罪,情节较轻,不用奏裁。另外一种是将匿名讪谤文字寄送他人且有镂版印行,审讯时又拒不招认,情节严重,徒二年,奏裁。《宋刑统》“指斥乘舆”虽属“大不恭”重罪,但《宋刑统·职制律》还是区别了不同情形,“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对这一最严重的罪名,大理寺认为涉案诗文讥讽朝政,但不属严重,判徒二年。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准律,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准敕:馆阁贴职许为一官,或以官或以职,临时取旨。据案:苏轼时任祠部员外郎、直史馆,曾历任太常博士。苏轼合追两官,勒停放,准敕比附定刑,虑恐不中者奏裁。“官当”是古代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罪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只适用于官吏,指以官职抵当徒罪,原则上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职高的比官职低的抵当为多。《宋刑统·名例律》载:“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御史台审讯结束,大理寺断案完毕,必须将犯罪官员的供状、案件证据、检断法律意见和所有其他的涉案材料一并呈送宋神宋,由其作出最终裁决。宋神宗定为:“苏轼责授检教尚书、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对于此案所牵涉人员也受到了处理,王诜“追两官勒停”,苏辙“监筠州盐酒税务”,王巩“监宾州盐酒务”,张方平、李清臣“罚铜三十斤”,司马光、曾巩、黄庭坚等“各罚铜二十斤”。12月28日,苏轼在狱中度过四个月十天后终于出狱了,当晚即挥毫赋诗,本节所引之诗,正是苏轼出狱后所写两首诗中的第一首,反映了苏轼的豪放不羁,对“百日”的牢狱归来竟觉得春风吹面,认为只是残年逢上了乐事,走马得意,那“鹊啅人”不免又有嘲讽乌台御史之嫌,口中虽说“此灾何必深追究”,笔下却不屑那些“窃禄”小人。这首诗若被那些苏轼政敌当时知晓,当作何感想。

被贬黄州

夜饮东坡醒复醉,归来仿佛三更。

家童鼻息已雷鸣。

敲门都不应,倚杖听江声。

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

夜阑风静縠纹平。

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临江仙》

苏轼虽然出狱,但他所获得的自由还很有限,贬谪黄州,诏令规定“本州安置”,相当于现在的限制居住,不得擅离州境。而且被贬谪的罪官,不得逗留京城,必须奉诏即行,且苏轼还要被“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不能自行前往。苏轼以谪官被“责授”为检校水部员外郎,尚书省六部内,郎中之下置员外郎,宋朝州团练使是从五品官员,而苏轼只是黄州团练副使,佐理该州兵役事务的小官,但还规定其“不得签书公事”,只是一个虚衔而已。相比大理寺提出的拟判意见,宋神宗对苏轼的裁决已是从轻发落了。然而这些对苏轼来说都并不是难事,初到黄州,苏轼没有落脚处,就在定惠院暂住。不久,又申请领到一片废弃的营地,此地在黄州东城门外,是个四周冈峦起伏中间有一方五十余亩的平地,苏轼在此开荒种地,因此地在城东,苏轼将其命名为“东坡”,自称“东坡居士”,苏东坡即从此时开始名传于世。苏轼贬谪黄州之后,创作颇丰,大家所熟悉的前后《赤壁赋》《念奴娇·赤壁怀古》《定风波·莫听穿林打叶声》,以及本节前所引的《临江仙》都为在黄州所作。

乌台诗案 1

这首《临江仙》词写于元丰五年(1082年)九月,记叙深秋之夜,苏轼在东坡雪堂畅饮,醉后返回临皋的情景,苏轼到了家门口,家童睡意正浓、鼾声大作,敲门不应,苏轼坦然处之,拄杖到江边听江声。发出“长恨此身非我有”的感叹,想要趁此良辰美景,驾一叶扁舟,随波而去,从此不问世事“江海寄余生”。不料这首词却给苏轼惹了麻烦,黄州郡守徐君猷听到后,甚为惊惧,苏轼如果乘船远走,则州失罪人,当追究郡守责任,第二天一早徐郡守急命人前去察看,却发现苏轼正在家中鼻鼾如雷,还未尽兴。(作者系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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