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这双“亡灵之手”如何安排精英的身后事
作者: 孙行之编者按:
在人一生诸多重大决定中,遗嘱可能是唯一没有后悔药可吃,也毫无挽回余地的一个。它关乎人最后的体面,也可能是最大的败笔。但偏偏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很多人不敢也不愿深想的。
文明演进到今天,人与人的连接已是空前繁复和紧密,一个节点的缺失,影响的是整个链条的运转。对于能调动大量资源的精英人士来说,更是如此:个人的意外离去,意味着一张网络,甚至一个系统的塌陷。一份周详的安排,是对整个系统的支撑。
从这个角度来说,遗嘱也像是“亡灵之手”,在逝者离开以后,依然安排着人间的一切。
在这个战火重燃欧洲大陆的年份,又逢一场中国20年未有的重大空难,看到同类遭受突如其来的不幸,很多人心有戚戚。在这个时间点上,或许该花点时间来谈谈“遗嘱”这件事了。
如果不立遗嘱,将会发生什么?
一场交通意外,夺走了东北人严明和彭钰的生命。这对中年夫妇靠经营煤炭起家,后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势头很好,正被一家上市公司并购。同时,公司还与投资人签订了对赌协议。
老板夫妇的突然死亡,让家族和公司同时乱成一锅粥。作为这桩股权分割与继承案件的代理律师,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眼看着偌大的公司是怎么如多米诺骨牌般一推即倒,陷入漩涡的。
漩涡的中心是严明的家庭。在彭钰之前,严明有过一次婚姻,并与前妻育有儿女。严明身前有资金和股权是由哥哥、姐姐代持的。因为是亲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代持协议。“严明在,就是权威,亲戚都不敢翻脸,他不在了,很多事就扭曲了。”贾明军说。
突发意外以后,严明两任妻子的子女都卷入争产风波。在双方兄弟姐妹的怂恿下,严明和彭钰的父母也都参与了进来。家族内部开始了剧烈的纷争,甚至拳脚相加。还有人为此心力交瘁,被送到了医院。
现金、房产和金融资产这些可计量的资产尚在其次,整个继承纠纷中,最为棘手的是股权分割,尤其是要作出“谁来掌控公司”的决定。这个问题,关乎公司的前景,也涉及其他股东、高管、员工,甚至当地政府的利益。股权继承问题搞不好,一个企业就会轰然倒塌。很多企业表面看是巨无霸,其实非常脆弱。
一个难解的连环扣就此生成。“谈不拢继承问题,就没办法办析产手续,就没办法办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就没人能作决策,董事会也没办法开,达不到业绩指标,对赌会失败,并购也没办法进行下去。”贾明军说。
那么,能不能先一起做好决策,把董事会开完,解了对赌和并购的燃眉之急,再内部分割股权?贾明军回答:“这也不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和析产公证手续才能开股东会。”
一片混乱中,竞争对手按捺不住,要来挖高管团队的墙脚。等着并购的公司见严明家出了乱子,也提出要压低股权收购价格。毕竟,股权投资,有时也是看人,人不在,股价也不一样了。
和许多遗产继承案动辄延宕数年不同,在这个案件里,因为并购与业绩对赌都箭在弦上,律师团队必须在几个月之内完成股权分割。
怎么办?贾明军说:“这时候往往案子的解决方案已经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心理问题了,除了吃饭、睡觉,一天20个小时的工作就是不断和各方谈心,嗓子都是哑的。”贾明军介绍,首先是要稳住高管团队,劝退竞争对手;其次是要争取尽快解决家人的财产争端,早日达成一致。同时,律师团队还要与政府洽谈,争取得到政府的扶持。毕竟,一家大型企业的轰然倒下,关乎上千人的就业。
本着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则,贾明军没有透露更多案件解决过程中的细节。这场继承纠纷最终的结果是:家族成员达成了共识,完成股权交接,将公司过渡到了下一任接班人手中。他们也完成了对赌协议的业绩指标。最终,公司以高溢价被收购。
为什么中国的“强人”们不肯立遗嘱?
严明家的案子最终是有惊无险,公司保住了,没有因为对赌失败,而遭受难以逆转的损失。但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在财产继承风波中安然过关。长年专注于高净值人士的私人财富、跨境财产保护及家族传承问题,贾明军亲眼看见许多企业因为老板去世而分崩离析。可即便这样,他估计,中国企业主中可能有70%都没有提前订立遗嘱的观念。他甚至这样说:“许多一代创业者的法律意识与财富拥有量可能成反比。”
为什么不肯花时间去订立一份周详的遗嘱?这固然与中国的文化有关。中国人忌讳谈及死亡,更忌讳早夭与枉死,人们下意识认为,意外不可能降临在自己身上——这是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纯菁通过对人寿保险发展的观察而得出的结论。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陈纯菁两次到上海对刚萌芽的人寿保险业作田野调查。与遗嘱相似的地方是,购买人寿保险的决策实际上是在促使人思考死亡,并将死亡与金钱联系在一起。
调查发现,起初,坚持美国寿险一贯推销话术的友邦保险始终无法在中国打开局面。诞生于中国本土的平安保险则积极适应中国文化,绕开了保险控制风险的一面,把它们包装成理财、儿童教育金等等。这种本土化策略在竞争开始时,为平安赢得了绝对优势。对保险推销员和客户进行长时间跟踪、访谈以后,陈纯菁详细演绎了死亡禁忌是如何在世纪之交的上海,与人寿保险的发展紧密交织的。
但文化上的禁忌不是企业家不愿早立遗嘱的全部理由。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弥漫着一种“强人政治”的气氛。越是能够调动大量资源的强势人物,越需要用个人威权去弥补结构和制度的不足,也就越需要不断验证自己掌控全局的能力。

这群人,尤其是一代创业者,往往是勤奋的工作狂,一辈子起早贪黑。到人生后期,他们工作不完全是为了钱,更多是在追求一种感觉,一种社会认同和身后的名望。一旦放下权力,认同与名望会很快离他们而去。
“强人”事必躬亲的另一面,是对后继无人的忧虑。往远了说,这牵涉到对子女的培养。另一方面,这也涉及中国尚未成熟的职业经理人群体。“企业家出事以后,许多高管很可能会弃之而去,甚至是去挖公司的东西。这样的案例很多,如美的集团这样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在中国是很少的。”贾明军评价。
这种种隐忧,迫使很多年长的创业者会在岗位上坚持到最后一刻。
何时立遗嘱?如何立遗嘱?
东航空难,132条生命骤然而逝。我身边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谁能理清遇难者的遗产数额?
“这是一个非常实在的问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佳男说。处理过不少家庭遗产继承案,她感到,实际操作中,理清被继承人的财产是一件困难且繁琐的事。仅就个人名下的显性资产来说,难度在于,并不是所有银行都会向逝者家属开放账户信息,全国有很多家银行,也不可能一一询问。如果涉及境外账户,调查更是麻烦。资产处理不及时,也有被偷偷转走的风险。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九波则提醒我,许多意外发生前,当事人可能会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信托产品,但家人并不知情。而鉴于目前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当事人去世后,相关企业比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是否会公示排查结果,并主动联系家属?这有赖于公司的职业操守,一切都要打个问号。
更棘手的是隐性财产。隐性资产一般指由他人代持的现金、房产和股票等。一旦实际所有人意外身故,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就容易引发纠纷。
所以,吴佳男建议,有财富传承顾虑的人应当考虑列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并且每年更新一次。贾明军则提出,高净值人士最好在40岁开始规划遗嘱,50岁是必须考虑的起始点,到了70岁如果仍未规划,就被视为极具风险。
财产清单之外,另一个要件是一份有效的遗嘱。怎样的遗嘱才称得上有法律效力?陈九波推荐公证遗嘱。他告诉我,公证遗嘱具有较高法律效力,法院看到公证遗嘱,一般不会怀疑其真实性。并且,因为遗嘱内容和格式都会在公证处被初步审核,出错的概率也较小。
但公证遗嘱也有缺陷。“它的审核时间长,流程复杂,及时性不够,另一方面,公证处需要遗嘱人提交各种证明材料,有些材料散落各地,遗嘱人无法备齐。”吴佳男说。所以,公证遗嘱之外,自书遗嘱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形式。
吴佳男向我列举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该类遗嘱必须从头到尾是自己写下来的,在结尾处签名并写明年、月、日。她尤其强调写明日期的重要性。去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虽然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款没有大变,但操作上,法院对遗嘱形式的审核明显更为严格了。在以往的案件处理中,法院就曾有因遗嘱没有写到具体某一日而判无效的情况。这是因为,有些人会在临终前频繁更改遗嘱,不写明某一日,法院无法判定哪一份才是最终的那一份。《民法典》颁布以后,即便是公证遗嘱,也要让位于最后订立的那份有效遗嘱。
永达理保险经纪公司储备部经理吴金霞则提醒,书面遗嘱的表达方式也要注意,比如,有些人会写“我走后”,这就容易引起歧义。还有一些紧急的口头遗嘱,也会因为同音、方言等问题引起歧义。
“朕”的江山怎么传?
一份详尽的财产清单、一份形式规范的遗嘱,这只是财富传承中最基本的配置。仅仅是遗嘱,力量很单薄。对于财产结构复杂、亲属关系也复杂的家族来说,订立遗嘱,应该被视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业人士动用金融和法律的多种工具合力完成。
而在所有资产种类的继承中,股权的继承尤其是一个痛点。
从2018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股权继承案中,可以看到此类继承的复杂性。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公司法人周渭新占有公司42%的股权。得知自己罹患癌症后,他立下遗嘱,将名下的股份交由独生女周艳继承。但最终,周艳没有能够继承股份,官司从一审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还是败诉了。原因是,按照建都公司现有公司章程,公司股权为岗位股,在职才能享有股份,不在职则应退出股权,股东资格不能继承。因遗嘱不能对抗公司章程,周艳最终被判定没有资格继承股权,须向公司退股。
企业大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还有可能导致股权分散,公司失控或是控制权旁落。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私人财富传承与遗产管理人”研修班曾讨论过一个案例。这个案子里,遗嘱人Y是一位身家470亿元的上市公司创始人。Y在集团持有51%的股份,另有47%由工会委员会持有。如果不立遗嘱,按自然继承,他的妻子将有34%的股份、儿子和女儿则各得8.5%。Y的妻子从不参与公司事务,儿子则在集团当了多年高管,一直被外界视为Y的接班人。但这样一来,儿子仅有8.5%的股份,工会委员会却成了大股东。显然,这对公司的稳定不利。

为解决股权继承问题,在企业家生前,律师团队就提前介入,对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其中的一个重要做法是,新设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交叉持股的形式控制集团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设定Y的儿子X出资比例占绝对优势,为有限合伙企业GP,设定女儿为LP。这样,儿子能够再通过51%的持股比例间接控制Y集团公司。
同时,律师也建议,为了平衡儿子与女儿的权益,可以做“同股不同权”的规定,把股权和收益权分开。也就是说,虽然儿子的股份占比绝对多数,能够掌管公司,但只享有股权收益的51%,女儿则享有股权收益的47%,双方总体相差不大。对儿子工作上的激励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年薪和奖金等。
在股权传承问题上,继承人是否有意愿和能力接班,是一个重要变量。吴金霞建议:“如果有接班的计划,需在股权架构设计、公司章程、企业辅助人才、企业过渡现金流等方面提前安排,保证继承人顺利接班;如果继承人没有接班意愿或能力,可主要以传承家财为主,运用股东互保协议、遗嘱、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工具,保证他们的财富与适当的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