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是否算事实婚姻
问:
1994年元旦,年满20周岁的熊某(女)和比自己小几个月的王某(男)同居。同年正月十八,两人举办了婚礼,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孕育了两个孩子,还盖了一栋房子。后来,熊某认为,王某没有好好照顾家庭,还虐待自己,便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希望分割共同财产。请问,熊某和王某同居多年,是否算事实婚姻?
答:
(1)男女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才同居的,不能认定为是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男女双方一般在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以后,才能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才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2)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且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这里的实质要件包含了几点要求:
①男方已经年满22周岁,女方已经年满20周岁;
②双方自愿缔结婚姻,且没有配偶;
③双方并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比如属于直系血亲的男女禁止结婚。
熊某和王某虽然在1994年元旦便已同居,但是王某并没有满22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熊某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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