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吗
问:
我与周某自2012年9月开始同居,并育有一女。同居的第二年,我们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登记在周某名下。近几年来,我们常因日常琐事争吵,感情也日渐淡化,已发展到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最近,我明确向周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两居室房屋。周某同意分手但拒绝分割房产,他认为该房产系他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他名下,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然而我认为同居期间我与周某的财产不分你我,收入一直混同在一起,所以这套房产应视为共同所有。请问,我的说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你与周某系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与投入才能共同所有。而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确实不分你我,如双方工资收入或共同经营收入存在混同情形,对于混同的部分应按共同共有来对待。而对购置的房产,主要看是双方共同出资还是单方出资。本案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名下的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房产;如果你不能证明房屋系共同出资,则应属于周某的个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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