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后追索生活费,法律支持吗
问:
1996年,我与曹某结婚,之后育有一子。2007年冬,曹某因触犯法律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2014年10月,曹某因减刑政策提前出狱。2015年4月4日,我与曹某决定协议离婚。考虑到一直是我独自抚养儿子,我与曹某离婚时约定:曹某需在每月4日前向我支付500元生活费,到我再婚为止。离婚后我一直未再婚,而曹某很快再婚,但他却一直未给过我生活费。近期,我失业了,生活陷入困顿,便要求曹某支付我与他离婚以来所欠下的生活费。针对我的要求,曹某认为,我对该费用一直未主张过,因此按法律规定,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问,曹某的说法对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而本案双方约定的“男方每月4日付给女方生活费500元,既然约定为(补偿性质的)生活费,并非抚养费,因此受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限制。按双方约定,你从2015年5月4日未收到当月生活费,就已经知道曹某违约,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你于2024年6月向曹某主张双方离婚以来的生活费,难以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你只能对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这3年的生活费进行主张,而超过3年时效期间的生活费,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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