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

问:

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其间,王女士独自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居住。现在孩子已经6岁,该上小学了,各种开支逐渐增加,分居期间都是王女士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而丈夫未承担任何经济费用。目前,王女士并无离婚打算,但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十分吃力。请问,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王女士能否要求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但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那么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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