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过赡养义务,还能享受代位继承权吗
问:
张大伯育有一子,其儿子育有一子一女,目前,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大孙子长期在外地闯荡,一直没有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大孙女对此颇有微词。3年前,张大伯的大儿子在一次远途送货途中遇难,近日,张大伯也因病去世。现关于张大伯的遗产继承问题,大孙子和大孙女发生分歧,大孙女认为哥哥没有对父母尽过孝,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不应该分到爷爷的遗产。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就本案而言,大儿子先于张大伯死亡,大儿子的儿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就代位继承而言,代位继承人仅仅是继承了其父或母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涉及赡养义务问题,该制度仍然强调以身份为基础的继承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本在于其是否符合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因此,大孙子仍有权代为继承爷爷的遗产。
上一篇
点击页面呼出菜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