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碰撞“利益”,外甥女被起诉获“不当得利”

照顾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舅舅两年多,事后却被舅妈起诉不当得利,当“亲情”碰撞“利益”,法官将如何定夺?

2024年6月15日,湖南省宁乡市法院通报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此案承办法官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孝”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审理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舅妈起诉外甥女,

返还“不当得利”29万余元

蔡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夫妻,原本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随着年龄增长,蔡先生出现了智力、记忆力减退的症状,言行也变得混乱起来,经常在家翻箱倒柜,外出乱走,个人生活需他人料理。2019年12月底,王女士前往海南过年,将蔡先生留在家中。

可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王女士所有的计划,她被困在海南,无法按时返回。

在这个关键时刻,和蔡先生感情较亲的外甥女小刘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蔡先生的重担,还请了保姆帮忙照顾。

接下来两年多的时间里,蔡先生的情况日益严重,从最初的健忘发展到完全无法独立生活。小刘每天都要忙于打理蔡先生的日常起居,安排保姆工作、购买生活物资,还要处理蔡先生的医疗事务。

之后,王女士顺利返回湖南家中,但她没有急着将蔡先生接回家,而是继续让他留在小刘身边。直到2022年5月26日,蔡先生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同日,王女士将蔡先生接回。

不久,王女士帮意识不清醒的丈夫算了一笔账:在小刘照顾蔡先生两年多的时间内,蔡先生的银行卡上少了29万余元,而这笔钱正是被小刘取走的。王女士认为,这大大地超出了照顾老人的预算,她不得不怀疑,外甥女是不是打着亲情的名号谋利。于是,王女士便将外甥女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法律有尺度,

司法亦需要温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小刘与蔡先生的经济往来包含支付保姆工资、蔡先生医疗费、生活费以及为蔡先生儿子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经核算,刘女士从蔡先生处共计取得款项为28万余元,法院确认刘女士为照顾蔡先生所花费的款项及已退还的款项共计17万余元。

那么,剩余的10余万元差额算不算“不当得利”?小刘应当全部退还吗?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有尺度,司法亦需要温度。蔡先生从多年前即开始出现阿尔兹海默病的征兆,王女士作为其配偶,应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王女士在2019年12月底前往海南,独留逐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蔡先生在家中。小刘作为蔡先生的外甥女,对蔡先生本无法定赡养义务,但仍承担起了照顾蔡先生生活起居的重任。

故法院认为,王女士应看到并认可刘女士在两年半的时间内照顾一位阿尔兹海默病患者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亲情本不应用金钱来衡量,但在本案中,王女士既已享受到了小刘所付出的辛劳带来的省心,那么在双方已因此事产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将该辛劳折合成一定经济价值亦合乎情理。因此,在已确认的小刘获得款项28万余元和支出款项17万余元的差额10万余元的基础上,法院判决小刘退还王女士不当得利款项8万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小刘积极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了8万元款项。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较大,双方互不相让,所以处理要做到合理、合情、合法。”考虑到小刘照顾亲人的诚心、孝心和实际劳动付出,法院在判决时果断减少应退还的部分款项,意在鼓励这种善、孝行为,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彰显亲情的力量,让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普法词条】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有些行为看似不当得利,实则并不是不当得利,常见的情形有:

1.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进行抚养;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等。

2. 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的费用。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等。

4. 反射行为。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中也可能存在部分正当报酬

胡妍(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这起案件涉及的一个关键法律概念是“不当得利”。在法律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以及取得的利益与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王女士主张“小刘取得的29万余元没有合法依据”,从性质上看,确实属于“不当得利”。

不过,虽然小刘不具备法定赡养义务,但她的实际付出不容忽视。她对蔡先生进行看护时,表面上看没有支出费用,但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笔29万余元的费用里,支付部分正当报酬,实属合理。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不当得利”中区分受益人的主观心态是善意或者恶意,能影响返还财产的范围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的受益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而恶意受益人除了返还财产外,还需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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