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陷人于法《资治通鉴·唐纪》

上患吏多受赇a,密使左右试赂之。有司门令史受绢一匹c,上欲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c:“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d,恐非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e。”上悦,召文武五品已上告之曰:“裴矩能当官力争,不为面从。倘每事皆然,何忧不治?”

注释:

a 上:此处指唐太宗李世民。赇(qiú):枉法受贿。

b 司门令史:刑部司门郎的部下,管理门关出入,检查证件等。

c 民部尚书:民部的最高长官,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公务。因避李世民之讳,后改称“户部”。裴矩:字弘大。唐高祖时,拜太子左庶子、太子詹事,后兼检校侍中,不久,升为民部尚书。太宗时,仍为此职。

d 陷人于法:也即陷人于罪。《旧唐书·裴矩传》:“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以罪。”

e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见《论语·为政》:“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能用道德来引导人民,采用礼教来规范民众,那么,大家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人自觉归正。道,引导。

译文:

唐太宗担心官吏中多有枉法受贿者,便秘密安排身边的人去试探他们。有个刑部下属的司门令史收受了绢帛一匹,太宗想要判他死刑。民部尚书裴矩劝谏说:“当官的枉法受贿,罪当处死。但是陛下派人送上门去让其接受,这是有意使其触犯法律,恐怕不符合孔子所谓‘用道德加以引导,以礼教来规范民心’的古训。”太宗听了,很是高兴,召集五品以上的文武官员,对他们说:“裴矩能够坚持恪守他的职责,同我力争,绝不愿违心顺从。假使每件事都能这样办理,我还担心管理不好国家吗?”

【评价】

防止贪污受贿,革除弊病,主要是依靠正面教育,提倡廉政;严明律法,有章可依;有罪必究,执法严厉。唐太宗采取的“试贿”之法,看来似乎是在杜绝贿赂,实在是设置圈套,诱人上当。历史上陷人于法的事例,也不是仅仅这一件而已。显然,唐太宗打算以此来阻止贪污受贿,但做法实在是不正大光明,也很危险。因为,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到那时,人们又怎样去看待这位皇帝呢?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这是消除弊端首先应该力图施行的积极手段。李世民能认识到这一点,才会向五品以上的文武官员提起裴矩进谏之事,发出“倘每事皆然,何忧不治”的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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