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团建活动受伤算工伤吗
作者: 何军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呢?很多人会脱口而出:“当然算!”但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形不一定会认定为工伤。下面,我们简单了解一下可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团建活动和工作的相关性考量
工伤,简而言之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作为劳动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工伤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企业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团建活动,是一种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员工合作能力和沟通技巧的组织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大部分的工伤认定需要参考“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对于团建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职工安排或者组织相关活动(如学习、会议等),那么该活动是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应视为工作原因;而用人单位组织的福利性活动(如旅游、采摘等),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如此看来,职工在团建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该团建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进行判断,而判断应当考量活动的目的、费用的承担、活动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重因素。
首先,如果该活动的目的是用人单位希望借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员工工作效率,那么它显然与工作相关。其次,如果该活动的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意味着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工作性质。再次,如果活动的内容需要参与人员通过合作来完成,或者是模拟实际工作场景的训练,那么该活动显然与工作密不可分。最后,如果参与活动的人员均为用人单位员工,这也可以进一步强化该活动与工作的相关性。
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流程主要分为申报阶段、调查阶段和认定阶段。
申报阶段 申报阶段是工伤认定流程的起始步骤,确保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至关重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查阶段 调查阶段的工作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事故的来龙去脉,确保后续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人证言等,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阶段 认定阶段是工伤认定流程的最后一步,也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职工有权获得一系列工伤赔偿待遇。工伤赔偿待遇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受伤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以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例。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再以生活护理费为例。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发生工伤争议时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更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伤预防和处理机制,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一旦职工工伤得到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