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健全完善生育保障体系
作者: 袁涛健全的生育保障,是育龄夫妻安心地开启孕育新生命的坚定后盾和希望灯塔。
生育休假制度是向女性和家庭生育提供时间、经济等劳动权益保障支持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各地陆续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纷纷延长了产假(有的地方叫计划生育奖励假)和陪产假,逐渐形成了包括产假、延长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在内的多类型生育休假制度,有力推动了我国生育休假制度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将之作为“建立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首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要求“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更好地发挥生育休假、生育补贴等生育保障制度对调节生育意愿、支持促进生育的功能作用,针对目前生育休假、生育保险制度不完善问题,建议:
统一优化生育假制度。针对目前我国产假、陪产假时长已经较长,育儿假相对发展滞后问题,建议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等国际法要求和国际惯例,按照产假为女性产后身体康复所用,陪产假为男性陪护妻子孕产分娩所用,育儿假为男女共同参与育儿而设计,优化完善各种生育假名称及时长。具体可将延长产假、计划生育奖励假改为育儿假,按60天育儿假起步,男女各半平等共享,其中男性配额为强制性休假,非必要不得转让。同时,应灵活调整育儿假休假方式以提高生育休假的制度效能,减少“母职惩罚”和就业歧视。比如,允许夫妻双方分段休假、联合休假,可按全天、半天甚至按小时累积来分段计算休假等,而非简单地按全日制连续休假。此举是有利于提升男性育儿参与、减轻女性育儿负担的重要举措,真正从社会制度安排上,支持和促进形成有利于男女平等参与育儿的社会环境。
健全完善生育假成本分担机制。生育保险是生育休假成本的社会化分担保障机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直接关联生育的支持政策,具有平衡用人单位生育成本、降低女职工较多的单位的缴费负担、保障女性就业和促进生育权益保障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是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和落实生育休假制度的“稳定器”。为强化生育保险生育支持功能,建议在健全完善政府、企业、个人三方主体的生育假成本分担责任的基础上,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保障各类生育假的工资成本。
做强做大生育保险基金。首先是完善企业费率。在扩展生育保险参保覆盖范围,明确和充实各类用人单位、雇主缴费责任的基础上,实现各类生育假期津贴不再由已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或企业负担。二是建立财政投入机制。明确生育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机制或明确财政对生育保险承担兜底责任,至少是对育儿假、陪产假的财政投入机制,以做强做大生育保险基金。三是落实和完善生育保险“以支定收”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
面向“干居民”(指未参加职工社保的非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定额生育津贴。针对未参加生育保险居民无生育津贴问题,可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发放一次性定额生育津贴,如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3个月计算,全国每年约需108亿元,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的筹资增长机制给予补助,以解决生育保险制度之外未参保人员或生育制度覆盖面的“空白点”问题,实现生育津贴“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
实施社保缴费补贴。推广江苏、浙江经验,对企业职工休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给予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实现职工生育休假期间企业“零负担”,以更有利于企业落实生育假,所需资金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或财政承担。
面向未来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生育保障体系。生育保障是包括时间、经济、健康以及社会服务支持方面的系统保障制度的统称。有关国家成功经验表明,良好的生育保障制度对维护妇女生育权益、改善生育环境、提升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与国家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相比,现行生育保障制度体系发展尚十分滞后,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其生育支持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