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拥虚名:清代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

作者: 林鹄

据说郭嵩焘曾说过:

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

胥吏弄权,古已有之,清代独特性何在?

清代最出名的“绍兴师爷”汪辉祖,曾引述友人邵晋涵的话:

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虚名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也。

幕宾即幕友,以绍兴籍居多,俗称“绍兴师爷”。他们是地方官自己出钱聘请的私人行政助手和顾问,和官员属于主宾、师友关系,在衙门里地位颇高,但并非正式的政府官员。书吏拥有正式身份,是政府中具体承担文秘工作的人,但不是官。而长随则是地方官雇佣的私人奴仆。

对于邵氏的说法,汪辉祖感慨系之:

官之为治,必不能离此三种人,而此三种人者,邪正相错。求端人于幕宾,已什不四五,书吏间知守法,然视用之者以为转移,至长随则罔知义理,惟利是图,倚为腹心,鲜不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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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三种人,清代地方政府中还有一类不可或缺的人物:衙役。衙役也是正式的政府人员,和书吏一文一武、一内一外,负责跑腿,执行任务。书吏又称胥吏或吏胥,往往和衙役合称书役、胥役或吏役。

所谓“官拥虚名”,是说地方政府被师爷、书吏和长随把持。由于长随较为特殊,也最能反映清代地方行政特色,下面我们首先介绍师爷。

虽说师爷没有国家正式编制,但地位远比书役高,是地方行政的灵魂人物。为什么这样重要的人,却被排斥在政府之外,只能扮演私人角色?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是清代基层治理的痼疾。清初极力压缩地方开支,手段之一就是裁减官员。知州、知县没有了法定的副手和属官,成了州县行政的唯一责任人:

以一县之大而付诸一人,曰征租惟知县主之,曰听讼惟知县主之,曰缉捕惟知县主之,曰考试惟知县主之。余若讦奸除盗、兴利除弊诸要政,悉惟知县是赖。

这被称为“独任制”。知县没有三头六臂,不花钱请人帮忙,怎么办?

管辖州县的府以知府为长官,既有副职同知、通判,也有经历、知事等属官。再往上,省级的布政使和按察使也各有属官。但令人震惊的是,封疆大吏总督、巡抚和知县同一命运,孤家寡人,衙门中不设副职和属官。这样除了督抚的薪俸,朝廷就几乎不用考虑督抚一级的行政支出了。而即便是府和藩、臬二司,法定官员也远远不足以应付行政需要。

所以清代地方各级长官都要自聘幕宾,这是很大的一笔开销。乾隆三年(1738)陶正靖上疏指出,江浙地区行政事务繁重的州县,一县就需要七八个师爷,其中尤其关键的角色,年薪高达银二三百两,加到一起一千两都打不住。官员的俸禄加上养廉银,都不够聘请师爷的。

随着时间流逝,幕友的薪水节节攀升。嘉庆五年(1800),御史张鹏展谈到,广州的南海、番禺,福州的侯官,漳州的漳浦,这些要缺“须用幕友四五人,每人束修至千五六百、千八九百不等”,“一缺之束修已近巨万,即小缺亦不下数千”。幕友除了东家的薪水,还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大发横财,其收入就难以估计了。

师爷收入不菲,科第不顺的读书人往往以此谋生,成了一项特殊职业。清代幕友大军,其中不乏清正廉明且才能卓著之士,汪辉祖就是代表人物。但他们以私人身份参与地方治理,制度上构成了一大弊端。早在乾隆元年(1736),兵部右侍郎吴应棻就向皇帝指出,朝廷培养官场的廉洁风气,无非是赏和罚两种手段。而幕宾是官员聘请的私人顾问,“国家之刑赏曾不及焉”,没有相应奖惩制度,朝廷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因此大多数师爷并不关心东家的名声和前途,“依违曲从”,只知道迎合东家,反正出了事不用承担责任。更有甚者,“作奸犯科,串通关节,挟持长短”,“本官稍不觉察,即身受其累”,被朝廷惩处,而捞够了钱的幕友则置身事外,“出一衙门,又入一衙门”,换个东家继续干。

清代后期,师爷泛滥成灾。张鹏展指出:

遇有新州县到任,作幕者夤缘求上司荐举,或贿托上司之官亲、幕友,央求转荐,督、抚、司、道、府均所不免。其缺大者,往往至人浮于事,甚则有空食束修而不理事者,谓之坐幕。且该幕友以为上司所荐,高抬声价,多方需索,挟制本官,不一而足。稍有拂意,即转至上司衙门煽动是非,或与上司幕友遇案情翻驳作难。是以州县之畏幕友,更甚于畏上司。

和幕宾不同,书吏是正式的政府工作人员。但和师爷一样,政府不会因此增加任何财政负担——经过清初裁革,书吏不仅没有薪水,连办公用具如毛笔、墨汁和纸张等都得自掏腰包。而且书吏编制很少,地方政府需要大量聘用编制外人员,各州县书吏的实际数量往往是编制的数十倍乃至上百倍。不论有无编制,书吏们的办公和生活费用,都只能自己解决。

衙役的命运似乎比书吏稍好一些。清初虽然大大减少了衙役数量和工食银,毕竟不是全无薪水。但每天两到三文的工资,最多也只能供夫妻二人吃一顿饭,更何况这点钱也送不到嘴里,全用作办公经费尚且不够。和书吏相同,衙役编制也远远不能满足行政需要,实际数量常达到法定的十几至数十倍。光绪年间,全国府厅州县共计1519处,以平均每处衙役600人计,衙役总数接近一千万。书吏恐怕也不会少于此数。

诡异的是,清代招募良民充当衙役,可一旦当了衙役,就莫名其妙被政府打入另册,成了贱民。比如,衙役及其子孙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乾隆末年,安徽盱眙一个衙役的孙子参加了武乡试。该武生的父亲早在其祖父充当衙役之前就过继出去了,因此知县杨松渠认为其祖父的贱民身份与该武生无关。但两江总督书麟对杨氏发起弹劾,并得到了主管科举的礼部的支持,最终杨松渠受到了降一级调用的惩处。而衙役的养子,即便后来和衙役断绝父子关系,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也不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

尽管衙役地位低贱,正式收入又极低微,民众却趋之若鹜,连秀才、武举人、武进士,乃至已经考取州同知资格的监生等,也争当衙役。这是因为实际收入相当可观,哪怕身入贱籍、累及子孙也在所不惜。所以衙役的任职资格可以用作欠款的抵押,也可以出售。

与此相似,没有薪水的书吏五年一任,期满后继任者需出钱顶补,名曰“缺底”,甚至直接交钱给州县官,名曰“公礼”,都属于公开的陋规。其中一些肥缺竞争非常激烈,公礼可能超过五千银元(一银元约等于银0.72两)。

书役的生财之道,无非两种途径。其一是约定俗成但非法的陋规,比如缴纳银两入库,必须加上火耗即熔铸元宝的损耗。陋规是公开的,一般由书吏、衙役和长随分享。其二就是贪赃枉法或私下勒索百姓。书吏没有机会直接跟民众接触,只能由衙役出面。衙役没有从事文书工作的书吏配合,难以在行政事务上做手脚,更何况书吏负有监督衙役的职责。而胥役与官员之间的联系,又必须通过长随。长随作为官员的奴仆,同时代表官员监督书役。三方合作,大家都有钱赚。

举个例子,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农民卷入诉讼,都有可能被迫丢下正忙的农活,跑到县城接受审讯。一件诉讼,往往牵涉好几十个必须出庭的农民。对他们来说,多耽搁一天,不仅意味着在县城的花费多开销一天,错过农作时间还可能给一年的收成带来致命打击。于是衙役出面索要种种费用,“有投到钱,有送案钱,有挂牌钱,有派班钱”,稍不如意,就串通书吏、长随,欺骗官员说涉案人员没有到齐,或相关取证不完备,推迟审讯。几十号人不能回乡,只能在县城等着。有时候通知先回家,可刚到家又接到通知马上进城,“家安得不破哉”。

衙役要钱的名目五花八门,有“起发路费、盘费、送牌费、盘子费、检卷费、值堂费、散班费、听刑费、具结费,以及买票、车钱、鞋钱、差帐等等”。同治初年,在湖南打一场官司,得花费十千文至数十千或百余千不等。光绪中叶的江苏昭文县,当事人少则掏数十元,多至数百元。史料中,一起官司的费用导致家破人亡的记载比比即是。即便原告幡然醒悟,和被告达成协议,愿意和解,也要出一笔所谓“和息钱”,否则衙役不会善罢甘休。

“凡良善之民,鲜有充当胥役者。其奸胥猾役,率皆本处之地棍、土豪为之。”衙役中负责缉捕盗贼的捕快,往往与盗贼勾结。“若不与盗贼相通,不能为捕役矣。盗贼不投拜捕役门下,又断不敢入其境矣。”“所有境内盗贼皆其包庇,平日坐地分赃,遇案缉拿则潜通信息,令其先期远遁。”但捕快破不了案,一个贼没抓到,交不了差。于是他们往往污蔑好人,恣意敲诈,钱给够了就放人,否则屈打成招,搪塞上级。比如所谓“贼开花”,是指“民间遇有窃案,呈报之后,差役将被窃邻近之家资财殷实而无顶带者,扳出指为窝户,拘押索钱”。因为“每报一案,牵连数家”,仿佛盗贼遍地开花,故此得名“贼开花”。乡下人老实,只好破财消灾,“七八千至十数千不等,胥役欲壑既盈,始释之,谓之‘洗贼名’”。老实巴交、勤劳致富的人家,经不起几次折腾,就得败落。

应当指出,这样的捕快,历代都有。清代的特殊性在于,有识之士频频为捕快辩护。进士出身的何耿绳是个有操守的能员,道光前期在陕西、直隶任知县达十年之久。他很同情捕快:“捕役一项,在各役内最为卑贱,充斯役者,大率皆穷极无聊之辈。”遇上重大案件没有进展,遭受处罚,经常打得皮开肉绽,还得忍痛继续追捕。偶尔大案告破,需要押解犯人到府乃至省城,捕快必须倒贴相关费用。“捕役为各役中最苦之人,而所办又系赔贴费用之事,似此利少害多,而欲使之不豢贼分肥,不属贼诬扳,不唆贼翻供,乌可得耶?”何耿绳认为,这才是清代地方治安不好的根本原因。

行政才干蜚声大江南北的包世臣,对此有更详细的阐述。嘉庆年间,由于书役索贿,江浙各州县普遍积压了上千案件,有的甚至十多年还未审理。包氏替工科给事中胡承珙写过一份奏折,分析个中缘由。他指出,这是因为“书役承办案件,皆有赔垫,长官习知其苦累情形”,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除了涉及黄河治理和食盐专卖的事务,州县所有上行、下行文书所用纸张、封套、印泥和抄写人工费,都由书吏“捐办”。碰上大案,需要向上级提供六套详细报告,“每套至数万言,限期急促,雇觅书手,所费官既不认”,还能禁止他们自己想办法?

衙役负担更重。从传唤相关人员、缉拿犯人,到押送罪囚上府上省,费用都由承办衙役出。抓到嫌疑人,没有定罪前,由衙役提供伙食。押送犯人,规定一个罪囚配两个解差。而一个案件,“承办原役不过一二名”,常有案子需押解十多人,衙役就得掏钱雇一大批人。“解役到司、府时,例须一人在监伴犯,一人在外筹送囚饭,苦秽情状,非齐民所堪。故应雇之人,大约无赖匪徒。”“一案招解到省,往返总以半载为期。”其间囚犯、雇工的伙食费,加上雇佣费和其他开销,一个囚犯大概需要花费五十到七十两银子。

有的贫穷地区,衙役垫不出押解费用,盗窃乃至人命官司,只要受害人或家属不够强硬,对罪犯略加惩处就放了,以避免解送上级。“其民习见杀人不死,为盗无刑,所以贫僻下邑,民风更坏。”

长随又称家人、家丁,是地方官的私人奴仆。和师爷一样,他们是官员花钱雇的。年收入万两的“上缺”,光师爷和长随两项,可能就要花去一半。不同的是,师爷地位尊贵,而长随和主人间有主仆名分,地位反而和有卖身契约的奴婢比较接近。但卖身奴婢主要是为官员及其家眷的私人生活服务,雇佣性质的长随则主要用于公务。

清代基层官员回避籍贯的制度很严格,不仅禁止任官本省,且原籍五百里内的邻省地区也在禁止之限。其弊端显而易见,州县官对管理区域并不熟悉,甚至语言不通。更糟的是,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官,防止地方势力的形成,清代州县官任期罕有超过两三年的,刚刚对地方情况熟悉点,就被调走了。这种情况下,实际把持政府的是来自本地的书吏和衙役。如何有效监督书役,是地方官的当务之急。但如上所述,清代州县官属于孤家寡人,没有法定的副手或属官,只能饮鸩止渴,依靠私人雇佣的长随加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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