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里制性质索隐
作者: 臧知非摘 要:西周里之民居单位说和度制单位说各有依据,但各执一偏。从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层面考察,在西周宗族城邦时代,里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民居单位和土地管理单位的统一体;里君由贵族担任,是国家政务官,既治民亦治地,而以治民为主。随着宗族城邦向领土国家转变,国野之别消弭,原隶属统治宗族由宗主支配的农夫、土地逐步隶属国家,里在国家行政结构中的地位下沉,“书社”即这一过程的历史体现,而非史家认为的农村公社。至战国,领土国家形成,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行政中剥离,新型户籍制度形成,国家直接控制编户和土地,以人量地、以地治民、人地合一控制体系法典化,里成为人地并治并以治民为主以保证国家赋役最大化的基层行政单位。西汉授田制瓦解,里蜕变为基层民居组织。
关键词:先秦;国家形态;里;人地合一
传统史家一致认为西周之里是民居单位,里人、里君是治民之官,现代学者以金文益证其说。1986年,史建群首先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西周时期的里“只是一个地域概念。在金文中,其含义是指一片土地”,“随着书社的诞生而成为地域组织名称”,①但这一论证没有继续,未引起学界重视。2011年,沈长云和李秀亮以金文为主要依据,从文字和制度的不同层面,系统论证西周之里是度制之里、田里之里,里人、里君是治田之官,民居之里是春秋以后的制度。诸多学者对此观点进行了系统商榷,认为传统认识不误。②笔者以为,旧解新说,各有依据,均揭示了西周里制性质的一个方面,但各执一偏,缺少全面考察。原因在于就里制论里制,忽略了里制与国家形态、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关系。将里制与国家形态、社会结构统一分析,则不难发现:西周之里是宗族城邦下“治民”与“治地”的统一体,既是土地计量单位,也是民居单位;里君既是治民之官,也是治地之官,同时执掌朝政,由贵族担任,远非后世里吏可比。降至战国,领土国家形成,土地和人口均属于国家,人地合一控制体系法典化,里下沉为人地合一的基层行政组织,里君演变为基层小吏。试为此文,就教于方家。
一、西周民居之“里”与度制之“里”的统一性
传世文献关于“里”的明确记述,就目前而言,以《尚书》为最早。《尚书·酒诰》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尚书·毕命》云:“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郊。”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等疏:《尚书正义》卷一四、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207、244页。】许慎《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注云:“《郑风》:‘无逾我里。’传曰:‘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周礼·载师》:‘廛里。’郑云:‘廛里者,若今云邑居矣。里,居也。’《县师》‘郊里。’郑云:‘郊里,郊所居也。’《遗人》:‘乡里。’郑云:‘乡里,乡所居也。’《遂人》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谷梁传》曰:‘古者三百步为里’。”谓“从田从土”为“有田有土而可居矣。”【(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94页。】这些记载均释里为民居单位。这些资料众所周知,无需赘举。就文意言,释里为民居单位,并无错误,但并不全面。本文先讨论“里”与“民”身份的关系。
西周存在国野之别,因而,我们要讨论里的性质首先要区分里与国、野的关系,即“里”之在国,抑或在野问题。笔者以为,作为民居单位的“居里”之“里”均指城——“国”内之里,这决定于当时的国家形态。西周是宗族城邦的发展形态,虽然有了后世的王朝观念,《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汉)毛享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 463页。】就是这一观念的集中表达,但就国家形态而言,本质上依然是宗族城邦,只是有了中央邦(天子之邦)和地方邦(诸侯之邦)的等级之别。无论是天子之邦还是诸侯之邦,均以“城”为核心,城、邦一体,居民无论身份、职业均集中居住于“国”,按身份、宗族与职业分别居于城内和郊区的不同区位,尚无后世的城、乡之别。当然,这里所说的“国”并非限于某一个城,而是包含着系于“国”(国都)而治的若干规模不一、高低不等的“邑”在内。这些邑有的是因人口繁衍发散形成,有的则是原生的聚邑,人口多寡不一,均隶属国、系于国,这是后世县的由来。所谓的国野制度、国野之别,是逐步形成的历史结果,国人和野人之称并非得名于空间差异——“国人”居于“国”,“野人”居于“野”,而是政治权利的体现。“国人”是国家主人,享有政治权利,相当于自由人;“野人”是被统治阶级,没有政治权利,是非自由人。二者都居住于城邑之内,并非在空间上泾渭分明、分别居住在“国”与“野”。【西周国家形态问题,侯外庐首先明确宗族城市国家说(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43-205页)。限于时代,侯外庐没有对宗族城市国家形成过程及夏、商、西周宗族城邦的演进作说明。田昌五在理论和史实不同层面予以系统阐释,形成新的理论体系(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0-133页;田昌五:《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论》,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385-415页)。关于县制的起源与国家形态关系,参见臧知非:《论县制的起源与古代国家结构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214-241页。】班固谓井田制下“在野曰庐,在邑曰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1页。】这“在野曰庐,在邑曰里”说明邑与野有别,里是城邑内亦即“国”内的民居单位,“庐”是处于“野”的临时性居住单位。农忙时节,因农事需要而“毕出在野”,农事结束则 “毕入于邑”,正说明“邑”内是社会各阶层、各阶级共同居住区,因身份而居于相应的里之内。这虽然是汉儒对圣王之制的理解,但有一定的历史碎片为基础,不失为西周民居的历史漫画。明乎此,我们可以判定,在空间上,西周不存在注家所说的“田野之里”,更何况这些“里”内居住的是“百姓”、有条件“敢湎于酒”者,他们是贵族,并非普通农夫,他们中的低级官僚因管理的需要只是在农忙时节随“民”(农夫)等“出在野”。所以,“百姓里居”之“里”只能是城邑之里。“里”要有“田土”为依托,“里民”亦各有其“田”,这些田位于城邑之外即“野”,里民则居于城邑之内。所以,不能把“居于田里者”理解为城邑之外,而是指致仕之后仍然居于国中。《酒诰》“越百姓里居”之“里居”,王国维认为是里君之误。郭沫若根据《令彝》《史颂簋》“里君”之文,赞同王国维之说,指出《逸周书·商誓》“百官里居献民”之里居“亦里君之伪”,认为孔安国将“里居”理解为“卿大夫致仕居田里者”“乃沿伪说,自不足信”,《周官》有里宰之官,“然不言遂酂县里,事亦不类,疑是都家公邑之长也”。根据上下文意,郭沫若认为里君即《周礼》之里宰,是“都家公邑之长”即一里之长,【郭沫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77页。】其说甚是。
作为度制单位的里有长度之里和面积之里两层含义,同时还作为民居单位表示一里之田所容纳的农夫数量。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三百步为里、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为九夫之田,表明里是长度单位、面积单位和民居单位统一体,建城立邑、空间规划、土地计算、民户编制,均以“里”为单位。这就出现上举“里君”职能的理解问题。里君既为一里之君,即管理一里事务,如果《尚书·酒诰》“里君”之“里”是方里为井之里,即一平方里的土地,也就是一井之田,则“里君”自然可以理解为以“里”为单位的土地管理之官。《诗经·周颂·噫嘻》表露了里作为土地单位的义项:“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92页。】此处“终三十里”之“里”显然是土地面积单位。毛亨谓“终三十里,言各极其望也”。【(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92页。】“各极其望”是就“三十里”之田而言,表达的是空间概念。
西周铜器《大簋》《九年卫鼎》《召卣》等铭文为度制之里说提供了依据,这虽然被学者反复引用,但因分析需要,不避重复之讥,略引如下:
王乎虞师召(诏)大,赐睽里,王令膳夫彖曰睽曰:余既赐大乃里。睽傧彖璋、帛束,睽令彖曰天子:余弗敢吝。彖以睽履大赐里。(《大簋》)【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12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乃舍裘卫林里……矩乃及溓磷令寿商眔(意),曰:顜,履付裘卫林里,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俱)叀(惟)封。(《九年卫鼎》)【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5卷,第383页。】
唯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肇进事,旋走事皇辟君,休王自谷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卣》)【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35卷,第38页。】
根据文意,大簋和九年卫鼎之“履”均为勘察、丈量之意,“履”的对象只能是土地,以里为单位。《大簋》记述周王以土地、璋、帛赏赐大,由彖和睽“履大赐里”,即丈量赏赐给大的“里”。这个“里”是以里为单位的土地,否则不存在“履”的问题。《九年卫鼎》之“履付裘卫林里”之“里”也是指土地,“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俱)叀(惟)封”之“封”就是赐给裘卫之地的田界。《召卣》“赏毕土方五十里”已经言明是“五十里”之“土”,尽管学界对“毕”的位置存在争议,但所赏之“五十里”即五十平方里之土地没有分歧。金文屡见赐“田”若干的记载,“田”的面积固定,用作赏赐单位,一般理解“田”的单位面积为百亩。笔者以为,揆诸历史逻辑,一田更可能是一平方里之田。因为限于生产技术,其时之农业生产是集体劳作,不存在后世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生产,而是以一里之田、若干“夫”为基本单位,“终三十里”“十千维耦”是这一历史场景的形象表达。【关于战国、秦、西汉亩制问题,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61-84、132-141页;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123页。】因此,文献中“田”与“里”往往并称,即源自其内在的一致性。【战国时代的提封田法即有以方里作为计算单位。如《礼记·王制》云:“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礼记正义》卷一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47页]这是领土国家形成之后的国土计算方法,以方里为单位,先算出封界之内土地总数,后区分类别,再确定可垦田数,掌握土地资源。降至秦汉,仍然沿用,郡、县、乡均以“提封”的方式计算面积和土地类别。从中可以窥见西周土地计算的方式。】
对民居之里的考察,仍然要从《诗经·周颂·噫嘻》诗文分析入手。按诗文,“十千”农夫以耦耕的方式劳作于 “三十里”之田上,这“十千维耦”之农夫和 “里”是否存在组织生产的固定关系——“终三十里”仅仅是指三十个平方里的土地,还是同时也包括了“十千维耦”之农夫?如果包括,二者关系怎样?答案是肯定的。郑玄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骏,疾也。发,伐也,亦大服事也。使民疾耕发其私田。竟三十里者,一部一吏主之,于是民大事耕其私田,万耦同时举也。《周礼》曰:“凡治野田,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计此万夫之地,方三十里少半里也。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川之间万夫,故有万耦耕。言三十里者,举其成数。【(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92页。】
郑玄谓“一部一吏主之”即一部一里,设吏主之,三十里为三十部,有三十个吏分别负责。这里的“里”与“部”指田与农夫——一方里之田与耕种方里之田的农夫,里是一个耕作单位,也是一个生产组织单位,“一部一吏”之“吏”负责一里的生产管理,正说明土地和人户的统一性。
不过,片面理解诗文者不乏其人。王肃解“终三十里”云:“三十里天地合,所之而三十则天下遍。”孔颖达发挥王肃之说:“终三十里者,各极其望,谓人目之望所见极于三十。每各极望,则遍及天下矣。三十以极望为言,则十千维耦者以万为盈数,故举之以言。非谓三十里内有十千人也。”【(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92页。】王肃释里为长度之里,谓诗之所以云“终三十里”是因为“于三十里外不复见之是也”。孔颖达进一步谓“三十以极望为言”,“十千维耦”是“终三十里”的最大数,表示农夫之多,“非谓三十里内有十千人也”。谓三十、十千为虚指,表示地广人密,是正确的,但是就三十里论三十里,没有注意到人与地的关系,较之郑玄显然是个倒退,与诗文所要表达的生产繁荣的意蕴不合,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