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遮蔽的胜利

作者: 于泽洲

摘 要: 一战结束后,中国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巴黎和会。在和会的筹备阶段及初期,中方将“废止特权”与“平等原则”作为对德、奥条款的核心底线,并随着会议进程的深入不断推进对德、奥具体问题的解决。然而,在拒签德约后,奥约问题成为北京政府及代表团关注的重点,其能否顺利签订关乎中国战后的国际地位。北京政府更是明确将奥约签订一事与加入国联绑定,并寄希望于英、美方面的帮助。是时,和会中各国针对奥约的主张、态度不一,陆征祥和顾维钧等人通过积极协调、斡旋,最终使得奥约顺利签订,中国也以此成为国际联盟创始会员国之一。总体来看,中方在签订奥约的过程中表现积极主动,加入国联也符合一战后北京政府提升国际地位的需要。但从长远结果来看,中国朝野上下所期许的“战后新秩序”并未因为国联的成立而实现。

关键词:对奥和约;巴黎和会;陆征祥;北洋政府;国际联盟

《圣日耳曼和约》全称为《协约国与参战各国对奥地利和约》,于1919年9月10日由英、法、美等战胜国同奥地利在巴黎圣日耳曼宫签订,又称“对奥和约”,是凡尔赛条约体系的一部分。学界在研究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签订条约的活动时,多以涉及山东问题的对德《凡尔赛和约》的交涉、拒签过程为重心,并由此认为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外交是失利的,而甚少关注中国代表团签订对奥和约的前情幕后。

具体来看,已有研究中大多对《圣日耳曼和约》进行了定性评价,认为它是中国得以加入国联的凭借。唐启华曾讨论北京政府在和会筹备阶段提出的涉及德、奥问题的若干条件。邓野进一步指出,在拒签对德和约以后,由于“奥约与中国没有利益冲突”且“奥约对于中国构成直接的、重大的利益关系”,故北京政府表示“奥约必须签字”。不仅如此,在中国代表团中,顾维钧也力主迅速签订奥约。另一些学者认为,签订对奥和约一事是中国在收回山东主权失败以后加入国联的努力,其重要意义在于“不但可以结束与奥国之敌对状态,收回奥国在华特殊利权,且因奥约亦以国际联盟盟约置于约首,中国更可藉签署奥约而成为国联会员国”, 这“进一步表明中国要实现国际化的强烈愿望和坚强决心”。 另有研究将该和约放在威尔逊政府的外交政策下进行讨论,集中探讨了和会中“协约国四巨头”针对这一和约的交涉过程。【范磊:《威尔逊政府对奥匈帝国外交政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8年,第63-67页。】 但是,对于该和约中涉及中方条款的具体谈判经过及其最终签订过程,尚无专门论述。实际上,该和约的签约过程颇为复杂,遭到不少阻力;北京政府及中方代表对于这一和约的准备、在谈判期间的应对和斡旋过程亦值得关注。故本文主要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外交档案》、复旦大学图书馆藏顾维钧档案等史料为基础,试图还原中方关于对奥和约谈判、签订之详情,并以此为中心探索在拒签德约以后,北京政府与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尾声阶段如何利用与各国的关系处理对奥和约的相关问题,以助力于学界进一步认识巴黎和会上中国的外交得失,以及中国在一战后所处的国际环境与国际地位。

一、“平等”与“收权”——中方处理战后涉奥问题之底线

近代以来,中国与奥匈帝国共签订了3个条约。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69年9月2日),清朝与大奥斯马加国签订《通商条约》四十五款与《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九款。庚子事变后,奥国作为《辛丑条约》缔约国之一又获得了大量赔款和诸多特权。此后,列强再次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光绪二十九年五月(1903年6月),时任天津海关道的唐绍仪与奥国签订了《天津奥国租界章程合同》,划定了奥租界。奥国借此进一步攫取在华利益。综上,在巴黎和会前,中奥之间签订的条约以商约和租界条约为主,且均为不平等条约。

1917年8月14日,中国对德、奥两国宣战。这也意味着中国与德、奥两国订立的条约、合同等国际条款及协约一律废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政治》,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7页。】 外交部于同日将该布告内容一并照会各国驻华公使。在一战结束以后,北京政府希望在巴黎和会中妥善处理德、奥条约问题。在陆征祥离京前夕,政府内部曾经召开会议,段祺瑞表示:由于中国宣布参战过迟,且有名无实,“因此向和会所提要求应仅限于收回德、奥租界及其在华权益,撤销辛丑条约所规定的驻兵权及修订海关税则”,【相关内容参见金光耀:《顾维钧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至于日本问题,则要求代表团“随机应变”处理,段祺瑞的主张得到了与会众人的赞同。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会开幕。国内舆论多对此次和会抱有期望,认为“此次欧洲议和,纯以公理战胜强权,我国既经加入参战,所有对于德、奥之利权及国际上不平等之种种条约,如青岛暨领事裁判、海关税率等类,均宜乘此时机提出,于和平会议要求改正,应请详查档案赶速预备”。【《公电·云南省议会来电》,《申报》,1919年1月5日,第6版。】 陆征祥赴法国前在向外交部提出的五项建议中也指出了中方参加本次和会的主要目标,包括修改领事裁判权等列强在华特权;中国关税税则依据互惠原则由中国自行规定;裁撤外国驻华军队以及停止庚子赔款。国务院认为“以上皆由举国人民所切望,并为远东将来国际和平之障碍,应行与各国代表确实接洽,提出大会”。【《收国务院来电》(1919年1月12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1-0002-0004,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注:复旦大学藏顾维钧档案巴黎和会部分,系1961年在台湾外事事务主管部门之抄档,并非原档,本文所引《顾维钧档案》中部分内容可与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外交档案》中的文件相互参考、补充。】 基于上述要求,1月20日,中国代表团举行的内部工作会议决定,“先从于欧战有直接关系之德、奥方面入手,并于对德、奥议案中略露我国对于联邦之希望,以窥其意志”,并明确了对德、奥议案的六项大纲。其内容包括:所有中德、中奥间条约申明一律废止;所有习惯上中国让与及准许德、奥之利益,申明一律废止;德、奥应承认中国所没收之动产及不动产;德、奥应遵照此次和会议定之普通办法,赔偿中国因战事而受之各种损失费用;德国应将庚子年夺取之北京观象台仪器及其他贵重物品交还中国;要求德、奥允许中国加入万国禁烟会议定之禁烟条约。【《中国代表团会议录第一至第十次会议录》,《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37-011-03-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27日,陆征祥从法国代表处得知“我国于和议预约未经画押以前,对于敌国仍处战时状态”,他随即致电外交部称:“所有敌人在我境内财产除使馆、领馆及有慈善性质者外,仍可一律收管”,并进一步指出“此为结束战争之动作,亦为将来和议赔款保障之准备”,【《发外交部电》(1919年1月27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1-0002-0086,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敦促政府迅速着手办理。

与此同时,身处巴黎的中方代表团也在不断细化涉德、奥问题的和约草案。3月5日,顾维钧与颜惠庆共同研究向德、奥两国提出的草案定稿,并在当晚的中国代表团会议上得以通过。【颜惠庆著,上海市档案馆译:《颜惠庆日记》第1卷,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833页。】 3月7日,陆征祥致电外交部陈述战事赔偿事宜,其中向奥国提出的具体赔偿要求主要有两点:追还购船原款一百九十八万余磅;索赔在奥华人损失八十六万马克,军事费用另行声明。同时,陆征祥要求将“陆海军部所详订洋文合同及其他案卷一并抄寄”,并表示“俘虏收容费应分德、奥两籍”。【《发外交部电》(1919年3月7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3-0002-0076,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3月8日,中方代表团正式向大会提出《德奥合约中应列条件》说帖,旨在“使从前用威吓手段或用实在武力,而向中国获得之领土与权利产业,仍归还中国,并除去其政治、经济、自由发展之各种限制”,希望会议中诸国代表“务使德、奥两国完全承认”。该说帖中涉奥条件共有八款,其大纲如下:中奥两国间之条约,因战事而废止;以后新订通商修好条约,应以中奥平等交换之原则为根据,奥国舍弃最惠国之待遇;奥国脱离1910年9月7日之专约(即《辛丑条约》);奥国割让其在中国境内之官产;赔偿中国人民之损失;保留索要战事赔偿之权利;缴还战俘收容及养赡之费用;将海牙所订万国禁烟公约画押批准。【《发外交部电》(1919年3月12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3-0002-0084,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相较于1月份中国代表团内部会议中草拟的对德、奥问题大纲,《德奥合约中应列条件》所涉及的问题更加细化,还包括了诸多细节条款。至于中、奥两国在先前签订条约中的最主要部分即通商与租界问题,中方在细则中亦有所提及:在通商问题上,和会以后中奥拟定的新商约应以平等互惠为基础;在租界问题上,中国主张“凡在天津奥国租界及中国他处之一切奥国政府所有之房屋、码头、营房、垒堑、军械、军火、各种船只、海底电缆、无线电设备以及他项官产,均由奥国割让于中国”,并将奥国租界问题与战后割让官产以及战事赔偿问题一并解决,至于租借地何时收回和如何收回则有待进一步交涉。【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辑:《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页。】

基于前述说帖中的应列条件,中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亦不断予以完善。3月12日,外交部电告中国代表团,经财政部核算,中国对德、奥两国各项债款共计两千零二十万余英镑,奥国名下尚有中国未交付之庚子赔款一千三百三十三万余克朗(korona)。【《收外交部电》(1919年3月12日发,3月14日晚到),《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3-0002-0046,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克朗是匈牙利语,为奥匈帝国货币单位。】 按照前述中方提出的要求,这些债款并不需要继续偿还。随后,在有关战后德、奥通商税则问题的讨论上,施肇基表示,“中国对于德、奥抱有三种主义:一、不以最惠国待遇;二、订立条约采取平等主义;三、自由修订税则”,具体而言,“中国对于税则所希望者,一自由订立,二陆路、水路一律办理”。次日,经中方代表团内部商议决定“下次经济委员会议及中国税则时,应声明中国对于德、奥和约签字以后,商约未订以前,暂用固定税则”。【《中国代表团会议录第二十一至三十次会议录》,《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37-011-03-003,“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简而言之,在和会筹备阶段,北京政府及中方代表团都认为废除德、奥在华特权、处理《辛丑条约》遗留问题是参与和会的重要切入点。在和会正式开始后,根据代表团呈送大会的说帖,中方依旧将“废止特权”与“平等原则”作为对德、奥条款的核心底线。

二、巴黎和会进程中涉奥问题的推进与德、奥条约的交织

1919年4月,由于受到国内南北议和的复杂局面、中日密约的公布以及代表团内部纠葛的影响,参加巴黎和会的中方代表将交涉重心转移到山东问题,会上有关对奥议题的交涉进展颇为缓慢。【关于中日密约的公布与巴黎和会期间中国内政、外交的关系,参见唐启华:《“中日密约”与巴黎和会中国外交》,《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唐启华:《五四运动前之公布“中日密约”问题》,《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1期。】 4月4日,陆征祥致电国务院,表示大会近期“尤注重对德一国关系,其他敌国之问题且多商议不到,其余可以类推。所有我国待商各节只能审度情势,伺机进行”。【《发国务院电》(1919年4月4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4-0002-0075,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就这一时期国内政情来看,南北虽有矛盾,但对外维护中国权益的态度是一致的。时人舆论称:“中国之内争虽不能迅速解决,然南北对于和会中本国权利之保护确系一致行动。中国权利面有丧失,南北代表不任其咎也。”【参见 《要闻一·欧和会内之中国不祥消息》,《申报》,1919年3月25日,第3版。】

4月1日,在巴黎和会经济股会议上,法国提出相关草案中的第五条涉及“缔约各国人民在中国关于商标情事为各该国领事审理”,施肇基在会上辩称:“中德宣战,所有条约合同及敌人在中国享有特别权利均已取消,治外法权亦在其列,嗣后中国与德、奥定约应以彼此平等为原则,故本席对于第五条载入和约绝对不能赞成”,中方的反对意见“由主席英代理认可并询各国代表”,会后决议若“各代表无异议即将该条取消”,陆征祥等人也认为,可以借此事“得见各国对待领事裁判之意见”,并表示“他日我向各国提议收回仍可希望较易着手”。【《发外交部电》(1919年4月1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4-0002-0065,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关于中国在说帖中提出的德、奥加入海牙禁烟公约一事,也经英国建议,在德国、奥匈及土耳其等签订和约时加入一款,“令该国担负义务将该约签押批准,并须行必要法律以便该约实行”,陆征祥认为“得此一举,将来对他国贩卖吗啡之害亦可加重严禁”。【《发外交部电》(1919年4月14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4-0002-0102,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5日,严鹤龄在中方代表团会议上报称:“中国撤销德、奥庚子赔款一节,各国均已赞成,但尚在研究自绝交日起,抑自宣战日起。”【《中国代表团会议录第六十一至七十次会议录》,《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37-011-03-007,“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4月20日,国务院、外交部联合致电代表团表示,针对欧战后新建设的国家与其侨民,在与其定约时“应以平等为原则”,且“其有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不能要求其继承其祖国与中国昔时条约上之权利”。【《收国务院、外交部来电》(1919年4月20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0002-004-0002-0043,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由于战后奥匈帝国解体,北京政府这一表态也符合中方的一贯态度。由此来看,在涉德、奥问题筹议过程中,北京政府与中方代表团始终倾向于德、奥问题协同解决,甚至具体条件也无较大差别。在初期的谈判中,代表团亦取得了一定成果,对奥和约的框架也基本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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