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府州县的繁简与等级划分
作者: 高寿仙
主持人语(南炳文):本专栏此期刊登了高寿仙研究员撰写的《明代府州县的繁简与等级划分——以江西为中心的考察》及陈廷湘教授等撰写的《“遇邪”与清代假命案的形成与处理——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讨论》二文。前者论述了明代政区分等制度的嬗变,尤其对江西的有关内容做了重点深入的论述,包括关于明代江西政区繁简等级基本资料的统计分析、前后演变、决定等级的因素等。后者以《巴县档案》所记资料为依据,深入探讨了学界少有涉及的清代州县假命案的发案状况、假命案涉案人员对所谓“遇邪”理据的运用,及县衙对遇邪理据的主动借用等情形,并分析了其时州县处理自杀类假命案借用遇邪撞祟理据认定死因以便简单结案的社会基础等。两篇文章所论,选题有新意,眼界开阔,论证亦深入,对明清史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做出了新贡献。(廊坊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资深教授)
摘 要: 从秦汉到元朝,皆以户口数量为主要指标,兼顾政治地位、地理位置、经济水平等因素,把地方政区划分为若干等级。明太祖一改前代做法,先是以税粮为标准把府州县分为上中下三等,旋即又综合考虑税粮多少以及地理冲僻、事务繁简、负担轻重等因素把府州县分为繁简两等,开启了主要依照事务繁简和地理冲僻等因素划分政区等第的新趋向。到明代后期,繁简两分法被进一步发展为上中下三等制。从江西各府州县的相关资料看,上、中、下等级与政务繁简、道里冲僻、治理难易等因素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并不严格,说明政区等级评定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无论采用何种标准都难全部适用。
关键词: 明代;政区分等;繁简制;三等制
自秦始皇统一以来,历代行政区划均以郡县制为主体。但同一层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在面积大小、人口多寡,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和民风淳朴刁悍等方面,往往存在巨大差异,这便导致它们的治理难易程度,以及在中央政府眼中的重要程度,也会出现明显区别。为了合理安排官职、提高治理效能,历代皆对中下层地方行政区划,尤其是作为“亲民官”的县级政区实行分等制度。但不同时代政区分等的具体标准和层级却存在着很大差别。①大体说来,明代以前各个朝代的政区分等,基本上都采取以户口数量为主,兼顾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分等标准。明代对政区分等原则做了重大调整,先是摒弃了历代相承的户数标准,改而依据税粮数额分等,后来又逐渐形成一种颇为独特的“繁简之制”。清代高度规整化的“冲繁疲难”分等制度,【这方面研究成果较多,可参见刘铮云:《“冲、繁、疲、难”: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初探》,《“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4本第1分,1993年;张振国:《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制度的确定》,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11辑,故宫出版社2011年版,第382-400页;胡恒:《清代县级政区分等制度再探》,《历史地理研究》,2021年第2期,等等。】 可以视作这一新的分等原则的完成形态。关于明代的政区分等问题,真水康树、柏桦、和田正广、何朝晖、大泽显浩等学者曾从不同角度做过探讨。【参见[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121页;真水康树:《明代地方行政情况的定性分析:以〈大明官制〉为线索》,新澙大学环日本海研究会、北京大学东北亚研究所编:《环日本海研究与东北亚研究:我们的东亚学》(《环日本海论丛》第7号),1995年;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2页;和田正広:「明代の地方官ポストにおける身分制序列に關する一考察—縣缼の淸代との比較と通じて—」、『東洋史研究』第44巻第1號、1985年;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2页;大澤顯浩:「『詞章之学』から『輿地之学』へ—地理書にみえる明末—」、『史林』76巻1号、1993年。】胡存璐最近发表的论文,系统梳理了明代政区分等制度的确立及变化过程,介绍了现存文献中反映的明代政区等第情况,并对府州县繁简情况及其空间分布、官缺繁简与官员选任进行了统计分析,堪称全面研究明代政区分等问题的一篇力作。【胡存璐:《明代府州县政区分等研究》,《历史地理研究》,2023年第2期。】尽管已有上述成果,但总体看来,目前对明代政区分等和繁简制度的认识还比较粗略,不少问题尚待探究和厘清。本文拟以尚未得到相关学者重视和利用的《江西舆地图说》与《饶南九三府图说》为基础史料,并与全国性图籍中所载的相应信息参互比较,对明代江西府州县分等情况进行初步的整理与分析。
一、明代政区分等制度的嬗变
早在明朝建立前一年的吴元年(1367),朱元璋政权就以元朝制度为基础,制定了独具特色的政区分等制度。大致说来,元代依照户数多寡,将州、县分为上、中、下三等。其中上州达鲁花赤、州尹从四品,中州正五品,下州从五品;上县达鲁花赤、县尹从六品,中县正七品,下县从七品。路则只分两等,也主要依据户数区分,同时兼顾地理冲要等因素。【《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17-2318页。】朱元璋借鉴了元朝的三等制,但改而依照税粮多少区分等第。具体规定是:税粮十万石之下者为上县,知县从六品,主簿从八品;六万石之下者为中县,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三万石之下者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丞、簿如中县之秩。【《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下,吴元年岁末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74页。】洪武六年(1373),明廷初定府级政区等第时,亦沿袭了这种办法: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为上府,知府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者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者为下府,知府从四品。【《明太祖实录》卷八四,洪武六年八月壬辰条,第1503页。】
因为税粮与等第、品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当税粮增加或减少到相应界线时,府、县等第也有必要随之调整。如开封府起初因税粮数少,被定为下府,到洪武八年(1375),“以税粮数及三十八万有奇,遂升为上府”。【《明太祖实录》卷九六,洪武八年正月辛未条,第1650-1651页。】同年,因税粮增加,明廷将太原、凤阳、河南、西安四府升为上府,扬州、巩昌、庆阳三府升中府,鄞县升上县,而莱州府因“税粮不及”被降为中府。【《明太祖实录》卷一○二,洪武八年十二月壬子条,第1725-1726页。】但到洪武九年(1376),明朝重新厘定了百官品秩,取消了同级政区之间的品秩差异,规定各府知府俱为正四品,各州知州俱为从五品,各县知县俱为正七品,只有应天府因地位特殊,其府尹为正三品。【《明太祖实录》卷一○九,洪武九年闰九月癸巳条,第1810页。】
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制定的官员考核办法,完全没有提及上中下等第,而将事务繁简列为升降官员的重要指标:所司事繁而称职无过者升二等,繁而平常无过者升一等;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者本等用;繁而不称职初考降二等,简而不称职初考降三等。繁简划分的具体办法是:
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司、布政使司、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之处,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之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俱从繁例。【《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壬申条,第2198页。】
这个“繁简之例”并未将在外衙门全部覆盖,所以明朝在永乐四年(1406)又添加了一项补充规定: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仆寺、盐运司、盐课提举司、煎盐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俱从繁例,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等土官衙门俱从简例。【《明太宗实录》卷五二,永乐四年三月甲寅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785-786页。】明代在考核和任用官员时,“繁简”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并形成了“才优者调繁,不及者调简”【(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八《州县品秩》,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278页。】的惯例。正如《明史·选举志》所说:“郡县之繁简或不相当,则互换其官,谓之调繁、调简。”【《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21页。】《明史·职官志》亦谓:“外官才地不相宜,则酌其繁简互换之。”【《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第1735页。】
相对于前代的政区分等来说,繁简两分法显得比较粗略。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曾专门论述过这个问题,他指出,“北齐制郡为九等,唐、宋制县为七等,定其等差,所以别疆域之广狭,人民之多寡,均科差之轻重也”。明代同级政区“大小悬绝,多寡绝伦”,但其官员品秩竟然完全相同,只是在官员是否全部设置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丘濬建议“斟酌唐宋之制,以定府县之等”,具体办法是:“分府为上中下三等,州、县之等亦如之。上县以编民百里为率,中县五十里以下,下县四十里以下。其县之过百里者,或升以为州,或析以为一二县。县之人民少者,割附近里分益之。州之人民少者,或降而为县,或益之以近民。而府亦然。”【(明)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八《治国平天下之要·固邦本·择民之长》,王德毅主编:《丛书集成三编》第11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49页。】丘濬是要变相地恢复元代制度,即依照户数多寡把府、州、县都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并为了避免同级行政区划的里数多寡过于悬殊,他建议大规模地调整区划边界,显然这种建议难以付诸实施。
另外,在适用过程中,繁简标准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相对性,有时还会引起争议。如弘治十八年(1505),户科给事中刘茝弹劾文选郎中张彩颠倒选法,吏部尚书马文升等在覆疏中谈道:“比因朝觐考察,泉州知府吴晟、常德知府吴珍,俱以才力不及,例宜调简,本部拟调晟于大理,珍于南雄。盖大理事简于泉州,南雄事简于常德,由彼调此,正适繁简之宜。茝之意,以为大理、南雄皆非简,二人之调,殆由行贿得之,亦以此为彩颠倒选法,亦过矣。”【《明孝宗实录》卷二二二,弘治十八年三月壬辰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181-4182页。】从这一争议可以看出,尽管制度规定要依据税粮多寡、地理冲僻和负担轻重等因素把府州县分为繁简两类,但吏部在实际操作中却是根据官缺情况,通过相互比较的方式,临时确定改调地点。换句话说,甲地相对于乙地为繁,但相对于丙地可能为简。
为了更精确地评定各个政区的繁简等第,嘉靖二十九年(1550),兵科给事中杨允绳提出如下建议:“古者立郡县之等,明铨序之品,所以人与地相适。今宜剂量政务繁简、地方边腹、道里冲僻,列三等为铨除。”【《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三,嘉靖二十九年七月辛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463页。】这项建议经吏部复议,得到皇帝批准,但史籍未见下文,不知是否真正付诸实施。不过,初刊时间不晚于嘉靖三十六年(1557)的《广舆图》,确实标注有繁简冲僻等信息和上中下等第(详见下节),虽然不知其资料来源,但可知当时确实有人对府州县做过上中下分等。嘉靖四十五年(1566),明穆宗在即位诏中对政区分等再次提出明确要求:
各处府州县大小、繁简、冲僻、难易不同,或逸而得誉,或劳而速谤,既乖升黜之宜,遂起避趋之巧,士风日坏,吏治不修。吏部通将天下府州县逐一品第,定为上、中、下三等。遇该推升选补,量才授任。各官考语奖荐,同在优列者,先尽上等府州县升擢行取,次及中等,次及下等。不惟视等以为岁月之迟速,仍视等以为官资之高下。内有才优才短更调者,各就中酌处。其各将官所任地方,兵部亦以边腹冲缓分为三等,遇该升调,照此施行。【《明穆宗实录》卷一,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8页。】
这项命令确实得到了吏部和兵部的落实。吏部行动较为迅速,于隆庆元年(1567)八月便将品定结果奏报皇帝。吏部尚书杨博在奏疏中说明,这个结果是吏部参考巡抚、巡按开报的相关信息逐一品定的,“大率以边方残破、远方困惫、盗贼猖獗、灾沴频仍、冲繁难支、刁疲难治为上,稍易者为中,易者为下”。杨博还谈道:“一方之事体,更变不常;五方之民俗,美恶难定。本部每十年厘正一次。”【(明)杨博:《议天下郡县繁简疏》,(明)孙旬辑:《皇明疏钞》卷四四《舆图》,万历十二年刻本,第1a-2a页。】兵部因各镇督抚军门所报信息不够准确,需要往复核实补充,直到隆庆三年(1569)十一月才奏呈《九边图说》,并且申明“以后每三年一次修正”。该书对九边各镇所辖地方(包括城、堡、关、口、卫、所、营、寨等)均确定了等级,其中辽东、蓟、宣府、固原四镇分为极冲、次冲、又次冲三等,大同镇分为极冲、次冲、稍缓三等,山西、宁夏、甘肃三镇分为极冲、次冲两等,延绥镇所辖则全属极冲地方。【(明)霍冀:《九边图说》,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第1a-2b、4a-5a、30b-32a、63b-64b、72b-74a、86b-87a、100b、112b-113a、141b-142a、152b-153a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