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僧亦俗:清中叶僧人的人际纠纷及其生活

作者: 常建华

亦僧亦俗:清中叶僧人的人际纠纷及其生活0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4.0035

收稿日期:2023-12-15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样性:辽宋西夏金元明清的日常生活与地方社会”(20JJD770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清史、中国社会史。

①  最具代表性的文献主要有:(萧梁)慧皎:《高僧传》,中华书局 2024年版;(唐)道宣:《续高僧传》,中华书局2024年版;(宋)赞宁:《宋高僧传》,中华书局1987年版;(明)释明河撰,谭勤校笺:《补续高僧传校笺》,中华书局2024年版。

②  姚春敏:《不平静的寺庙——从嘉庆朝〈刑科题本〉的僧案看清代草根僧侣》,《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③  余新忠:《在对具象生命的关注中彰显历史的意义》,《追寻生命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69页。

摘  要:

土地债务类刑科题本呈现的僧人共同体,其内容主要通过经济纠纷构成的人际关系得以表达。僧人出家改变了生命历程,僧人与俗家亲族、僧侣之间、僧俗之间,建构了三个圈层关系。出家人的人际关系首先是僧侣之间的,具有拟制血缘的特色。僧人与民人基于社会经济交往发生关系,难免引发纠纷。僧俗债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借助对僧人人际关系的探讨,僧人个体生命史得以彰显。下层僧人为生计忙碌,亦同俗人。关键词: 生命史学;嘉庆朝;刑科题本;佛教

僧人出家为生,生计上凭借宗教身份与寺院平台谋生,信仰上追求佛教的生命价值观,通过自我修行,劝人积德为善,享来世福报。有关僧人的记录,多是对于高僧大德的宗教贡献与个人修行的阐发,①

较少涉及其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缺乏对于普通教徒生存状况的探讨,其主要原因是受限于资料的缺乏。清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记录了很多僧人的经济纠纷,对于我们研究僧人是绝好的资料。姚春敏利用杜家骥主编的《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从僧人命案入手,揭示这个边缘群体在清代的基本生存状况,主要涉及草根僧侣的来源、生活状况的相关问题。②如果将僧人置于生命史学的视野下,“立足日常生活的逻辑,置身日常生活的语境,不仅让我们可以看到不一样的历史面相,可以更深入细致地观察到生命历程与体验,还可以更具人性地去理解和书写历史”。③本文依据的资料除了该书之外,再加上笔者所主编的新出《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一书。我们将对僧人出家原因进行探讨,从僧人与俗家亲族、僧侣之间、僧俗之间的人际关系展开论述。

一、出家为僧,改变生命历程

僧人是民人入教后成为教徒的,这是其人生的重要转变。在刑科题本涉事僧人口供或他人介绍中,往往会谈及他们出家的经历与原因,多有自幼出家的记载。我们的论述首先从僧人自幼披剃出家入手,请看下表:

上表的35例,表明僧人自幼出家比较普遍。这些事例的省域分布如下:四川9例,安徽、福建各5例,湖北4例,浙江3例,直隶、山西、江苏、贵州各2例,陕西1例,共计10省。事例中有4例还谈到出家时的年龄,第10例是6岁,第13例、第16例和第32例均为9岁。第10例还谈到幼年出家的原因是“自幼多病”,看来其家长认为幼年出家可以使得孩童健康成长。父母亡故也是出家的原因,第6例父故母嫁,第29例父母早故,第34例父母俱故,没有兄弟。还可补充类似的事例,如山东蒙阴县民人类绍聚殴伤僧人真东身死案,据张小道供:“小的是案下水营庄人,今年十五岁,因父母故后,伯父张柏穷苦难过,把小的送交真东做徒弟,有二年了。” 常建华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上册,第406页。张小道13岁时父母亡故,伯父将他送交蒙阴县水营庄后土庙僧人真东出家。

刑科题本还记载有不同年龄段的出家者,其出家原因也有所不同。

少年出家者的事例。如贵州兴义府僧人广云等图财谋杀肖发麟身死案,发生于嘉庆十六年(1811)三月,据僧广云供称:“年十八岁,贵筑县人。父母俱故,并无弟兄。嘉庆十五年十月,来兴义府梓潼阁庙内,投僧心存为徒。”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55页。 可知该僧是17岁出家。

有的因身体残疾也是17岁出家。山西崞县清凉寺僧人智明因借钱打死僧人真慧案,据智明供称:“小的是案属默都村人,年三十九岁。自幼右手瘸曲、左腿跛拐,是十七岁上在本村清凉寺出家为僧。”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32页。

中年出家的事例,如江苏上海县民徐大明殴伤僧能修身死案,据尸子陈发金供称:“父亲中年披剃,在仙水庵住持,法名能修。” 常建华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上册,第183页。

中年半路出家者,有的是因贫穷。直隶永清县僧人心宽因借贷纠纷砍死张文名案,据心宽供称:“僧人是河间县人,五十八岁。俗家姓高,父母已故,家有女人郑氏,儿子高士秀、高士汉。僧人因穷苦不过,是嘉庆七年上出家的。九年四月里,到案下李家口三官庙住持。并没徒弟,雇有工人孙自康。”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44页。该案发生于嘉庆十四年(1809),僧人心宽58岁,则嘉庆七年(1802)他出家时51岁。家里穷苦迫使他年老出家。

正式的出家人应当领有官府颁发的身份证明书度牒。有的事例涉及度牒问题,如四川蓬溪县僧人通槐因债务纠纷殴伤袁三泰身死案,据僧通槐供称:“僧人是盐亭县人,年三十岁。自幼在杨家庙披剃,拜僧庆真为师,并无度牒。”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50页。再如直隶永清县僧汰涞因地租伤民冯得全身死案,据汰涞供称:“僧人是永清县西辛马庄人,年五十八岁。俗家姓杨,父母俱故。自幼在褚仲和村朝阳寺披剃为僧,并没领有度牒。”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80页。 这两例僧人均说自己虽然出家但并无度牒,应当是当时普遍存在的现象。清朝于乾隆三十九(1774)年停止了给发度牒, 常建华:《乾隆前期治理僧道问题初探》,《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故嘉庆时期刑科题本出现的僧人未见拥有度牒。

出家人有的已无俗家亲人,有的虽有亲人但无来往,也有的则与俗家亲族保持交往,但是却因各种情况发生纠纷,留下悲剧性的一页。我们依据亲族关系的由近及远,介绍僧人与俗家亲族的纠纷。

第一种为兄弟关系。陕西南郑县僧人杨元喜因口角致兄长自跌身死案,据杨元喜供称:

年三十一岁,南郑县人,父母俱故。杨有是僧人胞兄,平日和好。僧人自幼出家,在二郎庙当住持。因哥子素有痨病时常回家探望,帮助钱米。嘉庆十年正月里哥子因欠李萼布钱无出,把父亲遗下的一亩五分地拨出八分,凭中刘大寅抵当与李萼作价钱八千文。四月初四日僧人路过东关坊,见哥子从李萼铺里走出,已经酒醉,僧人原说哥子现今穷苦,僧人不能多帮,不该把地抵算与人家,如何度日,哥子说日后有钱还可赎回,斥说僧人多管闲事。僧人原说哥子不顾前后,将来没饭吃的日子在后,哥子生气就用头向撞,僧人走避,不料哥子撞空失跌倒地,口鼻流出血饭,僧人忙同李萼把哥子扶回,不效,隔一会就死了。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1册,第95页。

僧人关心俗家患病穷苦的胞兄,因劝教触怒兄长,导致意外事故。

第二种为叔(伯)侄关系。浙江定海县客民张芳青伤僧文才身死案,据镇海县人张芳青供称:“小的在定海县普陀山寄住,租种地亩度日,与僧文才邻近认识,向没嫌隙。嘉庆十九年正月里,文才俗家侄子颜阿才雇给小的家帮工,议定一年工钱五千文。已支过钱二千五百文。五月二十六日,文才来向小的说颜阿才年轻力弱,不能工作,要回去另寻生理。小的因付过一半工钱,又正值农忙不应歇工,向文才村斥。”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69页。僧人文才关心俗家侄子颜阿才的雇佣工作,与雇主发生纠纷。

第三种为大功兄弟关系。湖北京山县僧觉名殴伤大功服弟黄义身死案,觉名本系黄姓,自幼披剃为僧。黄义系其本宗大功服弟。“黄义胞兄黄日盛故后,遗妻李氏无依。嘉庆二十年六月内,经黄义主婚改嫁天门县人袁先章为妻。得受财礼钱二十七千文。七月十四日,黄义伯母黄张氏因向询问,知所得钱文俱经花用,未将黄日盛生前债负代为归偿,嗔斥其非,与之争闹,黄张氏气忿,前赴觉名之兄黄日有家告知,令为投人理论。适觉名与堂兄黄日富均在彼听闻,黄日有称往令黄义服礼,将黄张氏劝回。随唤同觉名、黄日富前至黄义家内,以其不应犯尊共向理斥,令往服礼”。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73页。僧觉名与俗家堂兄弟保持着交往关系。

第四种为族叔侄关系。江苏泰州民夏希碧因讨更钱伤僧广增身死案,夏希碧是太平庵僧广增俗家族侄,一向在本村支更得钱度日,广增从没给过更钱。嘉庆二十年(1815)十一月十七日,广增外出。夏希碧来讨更钱,因广增不在庵内,他就把佛殿上小铁钟拿走。随后广增回来,前往索讨,被夏希碧打伤。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77页。僧广增用俗家族侄为庵寺支更,但因未支付报酬而被殴身亡。

第五种为表兄弟关系。贵州修文县僧人德荣戳伤外姻缌麻服表兄张受身死案,据僧人德荣供称:“小的父亲与已死张受的母亲张段氏是同胞兄妹。张受今年三十六岁,是小的表兄。嘉庆十三年二月里,小的借用张受银子五两,屡次来讨没有还他。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张受走来把小的铺盖拿去作抵。挨晚时分小的拿米三斗到张受家抵还剩银。张受在家,小的央求姑母张段氏叫张受还了铺盖,本银约到过年还清,姑母应允。那时天色已晚,姑母就留小的在他家住歇。十三日清早,张受回家,小的将与姑母说明的话向他告知,张受不依,总要还清银子,才肯给还铺盖。小的说他刻薄,全没亲情。张受说小的有心赖账,出言混骂。” 常建华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下册,第1514页。这对表兄弟平时交往还较多,遗憾的是因僧人未还俗家表弟的借银,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僧侣之间,同行竟是冤家

僧侣的师承、辈分形成了拟血缘关系,这是僧侣的基本关系。师辈僧人有管教徒子徒孙之责,遭到拒绝便会产生纠纷,甚至致死子孙辈。如江苏沛县僧照幅不守清规被师傅宝明殴伤身死案,据僧宝明供称:“嘉庆八年间招收雷刚的胞弟,才分在三义庙内住持。因照幅平素饮酒、好赌,不守清规,僧人屡次训斥不服,邻佑都知道。嘉庆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晚,照幅酒醉来庙,又向僧人硬索钱文。僧人把他斥责,照幅出言挺撞。僧人喝骂,照幅反肆泼闹,卧地辱骂。僧人生气,顺拿铁车轴向他吓打。因照幅在地翻滚,适伤他右太阳穴。”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70页。这是师傅教训徒弟引发的纠纷。

再如四川荣昌县僧道清砍伤僧玉林身死案,据僧道清供称:“死的僧玉林是僧人徒孙,在寺同居。玉林平日不守清规,在外吃酒花钱。僧人积有经钱十千文放在衣橱内。嘉庆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僧人往人户念经去了。二十六日晚上僧人回寺,僧果然说二十五日他见玉林在僧人衣橱内拿钱出去的话。僧人走进卧房查看,衣橱内的钱都看不见了。僧人向僧玉林查问,僧玉林说他拿去还账。僧人把他斥骂,僧玉林反说寺内的钱他是用得的。僧人拢去打他,僧玉林就拾床边放的一把柴刀,向僧人砍来。” 常建华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下册,第1067-1068页。从而导致僧玉林死之,这是师傅教训徒孙引发的纠纷。

还有安徽宣城县僧人济修殴毙徒孙僧辉善案,据僧济修供称:僧望受是其徒弟,僧辉善是其招来给望受为徒。嘉庆八年(1803),济修凭中间人包于九契买孟彩公柴山一块,后因离山太远不能照管,把原山退还。孟彩公转卖给张机匠执业。孟彩公原价未还,济修亦未交还原契。嘉庆十三年(1808)正月二十八日,包于九调解让孟文连酌还钱二千文,余价六千文恳人情让。后来在还契纸、交钱问题上,济修与包于九发生争闹扭结,济修“因徒孙辉善在旁观看未曾拉劝,斥他不是。辉善不服顶撞,僧人气忿扭住辉善衣服用拳向他头上打去”,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3册,第1140页。导致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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