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与土地兼并问题再探

作者: 严耀中

摘 要: 北魏均田制包含着同一等级内之均平和等级之间分田不均的两面性,这体现着以权力为背景的土地之身份占有权,也是土地被多层次兼有在制度上之反映。其结果之一是导致大土地合法占有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谴责土地兼并,在历史上一向被视为政治正确,也令均田制往往获得赞扬。其实,均田制的推行,一方面容纳了以权力为后盾的直接或间接占有大土地现象在中国的延续,另一方面也阻碍了通过生产要素流转而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并加重了行政操作成本。因此,均田制是一个效费比很低的制度。由此亦可发现其中一些所谓的“地主”往往只是一种权位所附带的身份。

关键词: 北魏;均田制;土地兼并

财权在专制集权体制中是其他权力运行的基础。在农业社会里,控制土地并获取其产出的剩余价值构成了专制财权的主要内容。因此,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古代王朝都要牢牢地掌握土地以保障政权的经济基础,制定“田制”不过是其手段之一。北魏长期存在的大土地占有现象,在“均田制”推行后仍然存在。如何解释这一现象?这与均田制本身及通常所谓“土地兼并”有什么关联?虽然相关的研究成果很多,但似仍有可讨论之处,故而对此继续进行探索应该是有益的。

一、北魏太和年间实施均田制动因

经济与政治是互动的,中国古代王朝制订经济制度和政策,往往服从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尽管从根本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自国家组织构架在中国成形之后,维护现有政权,巩固和扩展在位者既有之特权和既得利益,长久以来都是统治者施政的出发点,其中反映出来的“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①

北魏太和年间实施的均田制当然也不例外。北魏王朝是拓跋鲜卑对占有人口多数的汉人进行统治的一个政权,因此北魏统治者将维护本族利益作为施政的首要任务,孝文帝与其祖母冯太后对此无疑有着清醒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解析包括均田制在内的太和改革中的各种举措时,不能忽略的一个视角。

以农耕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社会,在社会组织结构上表现为一种身份界限分明的等级体制,而“土地与劳动力二者皆是君主的专属品”。②等级阶梯中的中高层,既是这一社会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又是体制的维护者,而把这两种身份连起来的结合点,便是依身份高低获得大小不等的各种权力。“由于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待遇不同,也直接影响到他们在社会中生产要素的分配”。③北魏太和年间(477—499年)的改革就是向这种社会体制转化的一次跨越。改革意味着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如果调整目的明确,力度又恰到好处,阻力就会较小。北魏在立国将近百年之后才大幅度地进行改革,说明拓跋鲜卑的统治者们推动政治体制“封建化”时十分谨慎。太和年间,推动改革的各种因素都已趋于成熟,尤其是耕田面积和农业人口在北魏的社会总量中已占较大比重,故而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田制和基层行政制度成为改革最早的内容,即均田制与三长制。因此,从大局着眼,北魏“实施百官俸禄制、职官授田制、官品奴婢授田制、三长取乡人强谨制、公田均田制等,其目的是想将士族、地方豪族、平民,相对地、层次地套入其政治体系之中,增长其政治力和控制力”。【 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这种加强中央集权的意图和努力,对一个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来说显得尤为强烈。

如果从直接的经济效果来审视实行均田制的动因,为解决行政机构不断扩大的财政需求当列于首位。鉴于当时“家有田产50—100亩者,至少可使其赡养能力增加近一人,达到百亩者则可使其赡养能力增加4人”,【 楼劲:《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知识阶层》,兰州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05页。】如此在稳定基层民众生计之同时也保障了朝廷财政收入。“孝文帝推行均田制、三长制之后在籍户口应处于高峰期,如果以接近甚至超过300万户计,仅其中按‘一夫一妇’计征的租调就有粟1000万石、帛500万匹左右”,由此“国家的租调收入总量应该是不减反增,取得良好的财政效益和社会影响”。【 陈明光、王万盈:《中国财政通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52页。】其实,中国古代所推行的各种土地制度或政策的最重要动机之一,就是为了解决财政收入的相关问题,以及防止权势者通过兼并分割国家租赋而流入私门。

随着北魏疆域的不断扩展,农耕区域和农业经济比重增大,土地兼并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说明的是,如此现象是西晋之后的连续动乱所致,“盖大乱之后,农民无所托命,不得不依附豪强,豪强遂因而虐取之,田虽非其所有,而取之遂同其所有”。【 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55页。】北魏既然统治了这块地域,当然有责任厘清这些乱象。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十月诏云:“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兼并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56页。】此诏除针对农耕地区外,还有三个地方值得注意:一是诏书颁布于迁都洛阳之前,而兼并现象系“爰暨季叶,斯道陵替”所致,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二是为克服兼并现象而“遣使者,循行州郡”,说明这已是一个遍及州郡的严重问题。三是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是令“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因此,此后实施均田制的动机之一是为了解决土地兼并的现象。应该指出的是,耕田之所以要“均”,当然是针对在土地占有上已经发生的某种“不均”现象。

鉴于均田制与典籍中的井田制有所契合,故其可被视作理想化的井田之后续,由此亦可增强北魏政权是华夏正统继承者的形象。它的实施有助于孝文帝此后的“汉化”等改革,故而均田制的制定与推行完全可能包含着这样的动因。

二、均田制中的“均”与“不均”

由于“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之间的剥削榨取深度,同时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0、91页。】因此均田制维护等级体制的要点之一,即在于“均”与“不均”间如何调节与平衡。等级高低本身就是权力和利益不均的标志,而等级阶梯之存在则需要同阶层之人保持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地位与经济状况,此即所谓的“均”。等级社会结构非常类似金字塔形,即越处于金字塔的下层,人数就越多。因此,作为金字塔下层的基础愈是稳固,该塔存在愈是长久。鉴于地基之平整是所有建筑物保持良好的一个重要条件,以此类比,平均或平等对保持社会基层之稳定亦是十分重要。这大概是自井田制起政治家们对耕者应该实行有条件的“地权平均”之共识,早在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田法》中即可见之:“遁(循)行立稼之状,而谨□□美亚(恶)之所在,以为地均之岁计。与中□□□□者□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大(?)均之数也。”【 陈剑:《银雀山汉简再整理新释、新编举要》,《文物》,2023年第9期。】可见,汉代在受地与征收赋税时都已注意要做到一个“均”字。这是因为“田制者,影响农人生计;而农人生计,实影响国家社会之秩序与和平者”,所以孝文帝“于田制方面,亦毅然托古。又值其‘时’其‘地’,势有可行。因而均田之制,遂以发动矣”。【 陈伯瀛:《中国田制丛考》,山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0页。】这大概也是孝文帝在诏书中称此制为“均田之制”的意图所在。

事实上,此前在北魏治下的农耕地区确有“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之现象,原因在于“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这些情况触动了孝文帝,“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 《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第1176页。】此处“州郡之民”“强宗豪族”“魏晋之家”和“乡老”等词汇,表明这些民众都是汉人。又如太和三年(479)薛虎子自彭城上疏说该地因“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 《魏书》卷四四《薛虎子传》,第997页。值得注意的是,薛虎子所言“征责”是官府所为,造成“质妻卖子,呻吟道路”惨象的是官吏,表现出来的是“苛政猛于虎”。因此,对普通的“无地农民”来说,土地在谁手里或者是谁在剥削他们并非是其考虑的最主要的问题,使他们有切肤之痛的、剥削压榨他们最厉害的是各级当权者。致使“农不垦殖,田亩多荒,则徭役不时,废于力也”的一大原因,正在于“牧守百里,不能宣扬恩意,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己,使课调悬少,而深文极墨,委罪于民”。参见《魏书》卷五《高宗纪》,第114、116-117页。】“弃卖田宅”“货易田宅”势必助长土地占有不均,并往往会导致国家租赋收入流失。这些都是农耕地区在战乱后发生的土地占有不均现象。孝文帝实行均田制的动机,即针对上述乱象,要抑制的正是农耕地区趁乱霸占土地的强宗豪族。综合上述情况,或谓“可以肯定北魏在畿内和近畿之地没有实行均田令”。【 程应镠:《论北魏实行均田令的对象与地区——北魏均田制研究之一》,《流金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如果说在地广人稀的情况下,广大农民相对平均地占有耕田是均田制的一方面;那么给鲜卑贵族和各级官吏以数量不等的土地来体现实质上的“不均”,则是均田制的另一方面。此恰如李剑农所论:“魏之均田制,名均而实不均也。”【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4页。】其中对耕田的“不均”分配,是通过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实现的。前者如诏令明文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官员如此多得分田之利,是作为守职效劳之酬,与中原传统体制相符。不过,北魏迁都洛阳后,“以代迁之士皆为羽林、虎贲”,因此后来“以苑牧之地赐代迁民无田者”,【 《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卷七下《高祖纪下》、卷八《世宗纪》,第2855、180、213页。】则呈现北魏政治之特色。这些来自平城旧都的羽林、虎贲当系鲜卑族众,他们依据田制获得田亩应该本在原来之京畿,来到新都后将皇家的苑牧之地再赐给他们,其实是制外开恩,高于“均田”的特殊照顾。同时,“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并不触动旧有的土地占有关系”。【 朱雷:《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关系及其他》,《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间接途径,例如“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给桑田和麻田也是“奴婢依良”。【 《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第2853、2854页。】诏令未限制拥有奴婢的人数,拥有奴婢越多所受耕田就越多。其“规定奴婢与平民受田数额一样,但缴纳的租调要少得多”。【 张荣强:《从户版到纸籍:战国至唐代户籍制度考论》,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17页。】如此一来,不仅大贵族例如元禧能够拥有“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 《魏书》卷二一上《咸阳王元禧传》,第537页。】而且一些普通鲜卑族众亦可借此分得更多土地。北魏前期历次战争俘虏的人口,都或多或少地赏赐给战士和族众为奴。例如太武帝始光四年(427)“春正月乙酉,车驾至自西伐,赐留台文武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同年六月大破夏国主赫连昌,“以昌宫人及生口、金银、珍玩、布帛班赉将士各有差”。【 《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第72、73页。】史称拓跋焘“至赏赐,皆是死事勋绩之家,亲戚爱宠未曾横有所及”;“性又知人,拔士于卒伍之中,惟其才效所长,不论本末。兼甚严断,明于刑赏。功者赏不遗贼,罪者刑不避亲”。【 《魏书》卷四下《世祖纪下》,第107页。】晚至孝文帝太和五年(481)四月“壬子,以南俘万余口班赐群臣”。【 《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第150页。】因此,拓跋族众和臣僚上下凭借分得的奴婢和牛可以拿到更多的土地,至少要比一般的汉族农民多很多。此外,官僚贵族们还可以凭借特权占得肥沃良田,如“景明以来,北蕃连年灾旱,高原陆野,不任营殖,唯有水田,少可菑亩。然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给百姓,因此困弊,日月滋甚”。【 《魏书》卷四一《源怀传》,第926页。】可见,北魏朝廷的官吏与鲜卑族众通过均田制中各种“不均”的规定而获得了多分土地的好处,至少能保住已有之大块耕田。“这也说明均田制度虽然名之为‘均’,从它实施的第一天起就不均”。【 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正如李剑农指出:“盖北魏均田之精神,初不在于均贫富,而在使贫者亦有相当的耕作之地,对于国家能负担正当之基本课税,土地也不至于荒闲。”【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64页。】保住各种既得利益,正是均田制从颁布到落实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公开反对的声音出现的原因所在。

在太和改革中形成的田制中包含的“均”与“不均”具有很精当的针对性,朝廷在满足鲜卑族众与普通汉族农民利益诉求之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地力人财,皆待制度而均也;尊卑贵贱,皆待制度而别也”,【 (唐)白居易撰,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卷六三《策林·立制度》,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20页。】与传统等级社会相契合。鉴于体现在诸如官制、役制、税制中的各种差异,由门户、士庶、良贱之别所构成的中国社会分级梯形的社会框架,及其所附之政治体制之所以能够延续数千年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它有着维持同一等级内之均平和等级之间的相应落差的两面性。均田制所包含的“均”与“不均”恰好体现了这两面性,因此均田制不仅在当时能够顺利推行,并且一直延续到隋唐,在此后士大夫的主流意见中也大受赞许,成为维系社会基本经济形态和防止社会过度分化的思想根源,乃至“即使到了明朝,犹有均田之名”。【 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5页。】比如明初解缙向朱元璋上“万言书”,建议“欲拯困而革其弊,莫若行授田均田之法,兼行常平义仓之举。积之以渐,至有九年之食无难者”。【 《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118页。】又如顾炎武谓:“后魏虽起朔漠,据有中原,然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 (清)顾炎武撰,(清)黄汝成集释,栾保群校点:《日知录集释》卷一○“后魏田制”条,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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