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精英与基层执法

作者: 杨松涛

关键词:  英格兰;基层执法;乡村精英;警役

自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界的新社会史学者从微观视野出发,致力于探讨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的社会秩序重塑问题,其所论述的重点是乡村精英在执行国家法律时所扮演的角色,并对近代早期英格兰国家形成做出理论阐释。由此,以乡村精英担任基层官员的执法模式成为他们关注的主要问题,这其中便包括专门负责收税和治安的警役(constable)。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早期,英格兰中央政府试图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于英格兰迟迟没有建立自己的官僚队伍,国家在基层社会建立权威主要依赖不领薪的非专业官员,而警役就是其中的重要一员。西方学者主要围绕“特灵命题”对警役执法展开争论。 ①本文试图加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之中,而在此之前,有必要回顾有关近代早期英格兰基层治理的学术史。

一、前人研究综述与本文的分析视角和材料

当西方学者采用“自下而上”的视角研究近代早期英格兰基层治理时,一批出身于普通村民的基层官员受到他们的格外重视。这些基层官员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而警役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员。警役是出身于乡村的普通村民,由众村民选举产生。作为国家权力的末梢,基层官员是国家法律在地方社会中的实际执行者,他们对国家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律是否能够取得实效。西方学者主要聚焦于“中等阶层”(middle sort)来评价警役这一群体。“中等阶层”就是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乡村精英,这一称呼采用时人用语,以充分体现这一社会阶层的特征,即它处于乡绅以下,贫民以上的中间位置。具体而言,他们主要出自村中的约曼、手工业者和小商人,基层官员的诸多职位多为他们所占据。

过去老一辈的西方学者,例如韦伯夫妇等也注意到警役,但对他们的评价很低,认为警役一职工作任务繁重,以至村民对当选为警役唯恐避之不及,从而导致这一职务的实际担任者为一些贫穷、年老体衰甚至道德败坏之人。

Sidney and Beatrice Webb, English Local Government from the Revolution to the Municipal Corporation Act: The Parish and the County,London: Longmans & Co,1906,p18

虽然村民担任警役一般只有一年,但自都铎王朝时期开始,中央颁布大量法令加强社会治理,这些法令涉及抓捕罪犯、惩治流民和征调民兵等,最终都要交由警役去执行,这就使得他们背负沉重的执法责任,村民由此避免担任此职。韦伯夫妇的这一看法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警役在执法时需要投入大量精力,他们还需要“自掏腰包”将罪犯囚禁,为村民代缴税款。职是之故,许多人不愿意担任此职,即使为此要缴纳10英镑的罚金,也甘愿避之。

Walter JKing, “Vagrancy and Local Law Enforcement: Why be a Constable in Stuart Lancashire,” The Historian,Vol42,Issue 2 (Spring 1980),pp270-273, 276

新社会史兴起后,以赖特森(Keith Wrightson)为代表的一批西方学者开始对乡村警役过去的负面形象予以重新诠释。他们指出,过去的学者并没有准确论证警役的社会构成,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警役主要出自村中的乡村精英;同时以往学者也过分低估了这些人员担当警役时的执法热情。从16世纪后期到17世纪,乡村精英在财产占有、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上都与周围村民发生分化,他们在心理上认同国家法律的要求,从而成为在基层推行国家法律的有力支持者。在乡村精英看来,过去乡村流行的互惠观念已经淡化,他们视自己为“文雅”之人,视周围“粗鄙”的邻居为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源,只有将其绳之以法,才能维护他们心中所希冀的社会秩序。赖特森在档案中发现各类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认为这正是乡村精英将大量违法者起诉到法院所致,可作为乡村精英对国家法律持支持态度的明证。

Keith Wrightson,David Levine,Poverty and Piety in an English Village: Terling,1525-1700,p113

继赖特森之后,他的弟子史蒂夫·欣德尔(Steve Hindle)致力于从微观史学出发进行理论阐释。欣德尔认为,赖特森的微观史研究表明,在乡村精英的支持下,国家法律在英格兰基层社会得到执行,从而发挥了它的实际治理功能,由此可以证明17世纪英格兰在向近代国家迈进。欣德尔据此反对过去学者将英格兰国家形成定于18世纪的观点,

VGKiernan,State and Society in Europe,1550-1650,Oxford:Blackwell,1980; John Brewer,The Sinews of Power: War,Money and the English State,1688-1783,London: Unwin Hyman,1989认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成为近代国家,不能仅仅从制度层面看其是否变得完善,还应该考察国家的社会治理功能是否能在基层社会落实, Steve Hindle,State and Social Chang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1550-1640,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2000除欣德尔外,迈克尔·布拉迪克也于同年出版了一本专著,发表了与欣德尔基本相同的观点,参见Michael Braddick,State Formatio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1550-1700,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大量非专业官员的存在展现出英格兰由普通人实施国家治理的运作模式。

然而,对于赖特森的立论,不乏其他学者提出反对意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玛格丽特·斯普福德(MSpufford)、马丁·英格拉姆(MJIngram)和辛西娅·赫拉普(Cynthia BHerrup)等。他们指出,赖特森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赋予乡村精英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但乡村精英毕竟是村中的一分子,他们与周围村民在价值观念上并没有产生明显区别;虽然他们背负国家法律执行者的身份,并试图强化他们自身的权威地位,但仍不能脱离乡村习俗而行事,毋宁说,乡村习俗仍是他们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MSpufford,“Puritanism and Social Control?” in Anthony Fletcher and John Stevenson,eds,Order and Disorder in Early Modern Englan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41-57; MJIngram,“Ridings,Rough Music and the ‘Reform of Popular Cultur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ast & Present,Vol105,No1(Nov1984),pp79-113; Cynthia BHerrup, The Common Peace: Participation and the Criminal Law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顺着这一思路,乡村精英的执法行为还具有另外一套逻辑,即他们执行国家法律时需要顾及自身名誉,并将此视为维护自身在村中的声望和地位的根本。

通过以上学术史回顾,我们发现,西方学者擅长从微观史学出发,通过着眼于基层社会,集中从制度的实践层面来探讨当时英格兰国家权威在基层社会的增强,而乡村精英对堂区治理的参与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由于英格兰官僚制发展迟缓,它在很长历史时期内主要依赖乡村精英在基层执法。然而,乡村精英在基层社会具有一定权力基础,他们是否顺从国家权威便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实际上,乡村精英的执法呈现多重面向,他们执行国家法律,也会因维护周围村民利益而违抗上级命令,或者干脆不去任职。

本文依据埃塞克斯郡伯爵科恩堂区档案材料, 伯爵科恩堂区档案的原件现今保存于英国埃塞克斯郡档案馆,同时又被收入阿兰·麦克法兰教授和他的夫人莎拉·哈里森教授所整理的网上档案材料《伯爵科恩:一个英格兰村庄的档案,1375—1854》,参见http://linux02libcamacuk/earlscolne/intro/indexhtm/

在过去西方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警役任职者具体社会构成变化的角度对其执法予以深入探讨。

本文所集中论述的问题是,中等阶层担任警役对基层治理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以及在历史长时段中,堂区治理常规化的增强如何影响基层执法模式的变迁。伯爵科恩堂区的庄园法院卷档可以显示警役的选任情况,由此可以获取警役担任者名单。

在有些年份,由于当年庄园法院案卷缺失,所以我们无从得知该年份谁当选为警役。还有些年份,虽然当年庄园法院记录存在,但是缺少选举警役的记录,这可能是由于上一年度的警役连任而无需再选出新警役。

同时,伯爵科恩堂区档案汇集了从中央到基层所有涉及该堂区的各种类型的档案,除了各类中央与地方法院卷档外,还有堂区洗礼、婚礼及葬礼登记簿、庄园地租清册、补助金与壁炉税缴纳册和私人遗嘱等。 关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档案更为详细的介绍,参见Alan Macfarlane,Sarah Harrison, Charles Jardine,Reconstructing Historical Communitie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p29-112

从这些档案可以获知众多警役担任者的出生年月、任职警役时的年龄、出任警役的次数;他们的家庭状况,例如与谁结婚,有几个子女;他们的财产占有情况、缴税记录、所进行的各类土地交易,在何时曾作为陪审员出席过庄园法院;他们在任职期间,将哪些案件送往季审法院审理;他们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与谁在哪个法院发生过诉讼;他们又为谁做过担保人、遗嘱见证人和土地交易见证人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伯爵科恩堂区档案中留有拉尔夫·乔林斯(1617—1683年)日记。此人在1641—1683年为该堂区牧师,他在日记中记录了1644—1665年他在该堂区生活时的所见所闻,其中就有他对多位警役担任者为人的评价,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佐证材料。

Alan Macfarlane,The Family Life of Ralph Josselin,A SeventeenthCentury Clergyman: An Essay in Historical Anthropology,New York: The Norton Library,1977,p10阿兰·麦克法兰教授和他的夫人莎拉·哈里森教授对拉尔夫·乔斯林日记进行了整理出版,在伯爵科恩堂区档案网站上也有这部日记的网络版,该日记纸质版参见Alan Macfarlane,ed,The Diary of Ralph Josselin,1616-1683,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r the British Academy,1976

伯爵科恩堂区主要有两个庄园法院,即伯爵科恩庄园法院(Earls Colne Manor)和小修道院庄园法院(Colne Priory Manor),该堂区的警役主要在前者选举产生。1565—1706年在伯爵科恩庄园法院被选举任职超过两次的警役共有32人(约占全部112位警役的286%),他们属于该堂区中较有权势的一批人,我们主要对这一警役群体展开论述,并聚焦于其中较为典型的阿博特家族。通过揭示阿博特家族担任警役的具体情形,可以阐释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警役执法的社会根源及其影响。二、深嵌于地方权力网络的警役任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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