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力范围秩序变动与日本的“‘满蒙’优越地位说”(1905—1922)
作者: 林晓萍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3.0069
收稿日期:2023-01-06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二十一条’与近代中日关系研究”(18AZS01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林晓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导师为臧运祜教授。
① 参见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14年版,第245-264页;谢彬:《中国丧地史》,中华书局1925年版,第115-124页;柳克述:《近百年世界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140-160页等。
② 参见叶江楫:《殖民地与势力范围》,《国民杂志(上海)》,1913 年第1期,第15-19页;弘道:《势力范围与利益范围》,《新闻报》,1915年4月23日,第1版;弘道:《势力范围与利益范围》,《新闻报》,1915年5月10日,第2版;周鲠生:《现代国际法问题》,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王云红:《“势力范围”概念考释》,《兰州学刊》,2007年第1期;王云红:《“势力范围”:一个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形成与发展》,《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等。
③ 关于在华势力范围问题的通论,可参见中内光則:『植民地統治論』、東京:寳文舘、1907年;泉哲:『植民地統治論』、東京:有斐閣、1921年;矢内原忠雄編:『新渡戸博士植民政策講義及論文集』、東京:岩波書店、1943年等。关于具体势力范围的研究,可参见蜷川新:『南満洲ニ於ケル帝国ノ権利』、東京:清水書店、1913年;蜷川新:『膠州湾ノ占領ト樺太ノ占領』、東京:清水書店、1914年;田原天南:『膠州湾』、大連:満洲日日新聞社、1914年;植田捷雄:『支那租借地論』、東京:日光書院、1943年;植田捷雄:『支那外交史論:特に米国の門戸開放政策と列強の勢力範囲設定策を中心として』、東京:巌松堂書店、1933年等。
摘 要: 19世纪末列强开始在华构筑势力范围,并形成了以划分势力范围为重要特征的势力范围秩序。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开始在中国东北等地区扩张,并形成了一套“‘满蒙’优越地位说”,为其侵略行为制造理论依据。由于在华盛顿会议之前,列强普遍认可在华构筑势力范围的行为,故而日本将自己在东北等地的扩张行为解释为势力范围扩张,以图获得列强的承认。起初,日本通过与英国、俄国和法国达成协约的形式,获得了列强对其在华势力范围的认可。而在“二十一条”交涉、巴黎和会、新四国借款团成立,以及华盛顿会议之后,日本在华构筑势力范围逐渐违法化。日本便脱离势力范围秩序这一解释框架,转而从其他角度论述自己与“满蒙”所谓的特殊关系,继续构建新的“‘满蒙’优越地位说”。
关键词: 势力范围;“满蒙”优越地位;华盛顿会议
势力范围(spheres of influence)的存在虽然是近代中国历史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但较之租界和租借地等其他特殊区域研究的情况,其所得到的关注较少。中国学界自民国以来将势力范围纳入帝国主义侵华范式进行研究,强调列强借助划分势力范围对中国进行侵犯的历史事实。①此外,还有研究从国际法和概念辨定角度进行分析。②日本学界在二战前多数从殖民政策学的角度研究日本在华势力范围的具体情况,其中植田捷雄一书最值得关注。③二战后的日本学界,更多的是从对两次世界大战时期国际秩序的认识上分析在华势力范围问题。21世纪初期,服部龙二提出了“势力圈外交连续说”“华盛顿体系旧秩序说”,对以入江昭为代表的一战后形成“新外交”“华盛顿新体制”国际秩序的认识发起挑战。服部龙二否认一战之后出现了所谓新秩序和新外交的情况,认为一战后的外交范式和国际秩序不过是战前的延续。参见服部龍二:『東アジア国際環境の変動と日本外交 1918—1931』、東京:有斐閣、2001年;入江昭:『極東新秩序の模索』、東京:原書房、1968年。服部龙二的“势力圈外交”的提法则非常准确地捕捉到了华盛顿会议之前东亚秩序的根本特征。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开始在中国东北等地区扩张,并形成了一套“‘满蒙’优越地位说”,以合理化自己的侵略行为。由于在华盛顿会议之前,列强普遍认可在华构筑势力范围行为,故而日本努力将自己在东北等地的扩张行为解释为一种势力范围扩张,以期获得列强的承认。而在华盛顿会议之后,其在华构筑势力范围逐渐违法化。日本便脱离这一势力范围秩序解释框架,从其他角度论述自己与“满蒙”所谓的特殊关系,继续构建新的“‘满蒙’优越地位说”。但学界对此问题尚未进行系统梳理。本文拟对1905—1922年期间日本如何努力在“势力范围秩序”的框架内追求“‘满蒙’优越地位”到最终面临挫败的过程进行系统研究。
一、日本构筑“‘满蒙’优越地位说”时的“势力范围秩序”背景
19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主导的国际法规定,获得领土权的方式有多种,如发现和先占(discovery and ocupation)、租借(lease)、割让(cession)和征服(conquest)等,势力范围只是其中的一种。[日]泉哲著,彭学沛译:《国际法概论》,神州国光社1930年版,第75-95页。势力范围现象出现的原因,是19世纪后半期列强企图在非洲扩张领土,“而一时又不能全部实行占有,甚或即设置所谓保护地,亦不暇做到”,于是诸国为了免于各国之间的竞争和冲突,而相互订立条约,分割彼此所属的地域并承诺互不侵犯。周鲠生:《现代国际法问题》,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232页。不过,势力范围并不等同于完全意义上的领土扩张,而且势力范围的协定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对第三国则不具有约束力。ウエストレーキ:『国際法要論』、深井英五補訳、民友社、1901年、287-288頁。与其他获取领土权的方式相比较,势力范围这一方式最重要的特点,是依据条约而形成,得到了当时国际法的明确承认。日向輝武:『植民史論』、1903年、58頁;中内光則:『植民地統治論』、23頁;泉哲:『植民地統治論』、111頁。
19世纪末,随着列强开始在中国通过不割让条约、大国互认控制范围和租借领土等方式确定势力边界,中国亦出现了势力范围问题。中国的势力范围问题较为复杂,人们关于什么才属于势力范围构筑要素,并无统一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后来对势力范围发起挑战的门户开放主义在19世纪中后期的非洲语境中已经形成。由于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地位的提升,人们在谈及门户开放政策时,往往率先想到美国。但是,如果追溯英国早期在华实行的门户开放政策,关于清末时期英国以门户开放政策对抗俄国在东北构筑势力范围的情况,参见马跃:《英国与中国东北关系研究:1861—1911》,吉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9-212页。甚至更早的非洲势力范围构筑,则会发现门户开放政策完全反对势力范围这一理解是在一战以后的国际新秩序中才逐渐形成的。
门户开放政策是美国的中国学家柔克义(William Woodville Rockhill)与其友人英国人贺璧理(Alfred Edward Hippisley)在谈话的过程中产生的。后来贺璧理制作了备忘录,提交给美国国务卿海约翰(John Milton Hay),并成为海约翰的政策。北岡伸一:『門戸開放政策と日本』、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15年、5頁。1899年海约翰发出“门户开放”照会,他主张各国对于在中国的任何“势力范围”、租借地内之任何条约口岸,以及任何既得利益,其他各国均不得进行干涉。《美国国务卿海约翰致驻英大使(绰特)》(1899年9月22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 1840—1949》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2-123页。
1900年7月,美国因担忧义和团运动的爆发会导致中国局势发生巨大变动,发布了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与第一次“门户开放”照会相比较,这一照会除了强调坚持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外,还加入了保全中国领土完整的内容。在照会中美方提道:“美国政府的政策,是在寻求一种解决,使中国获得永久安全与和平,保持中国领土与行政完整。”海约翰将这一照会发给美国驻柏林、巴黎和伦敦等地的外交代表,期望获得诸国认可。《美国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1900年7月3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 1840—1949》第2册,第136-137页。
从上述两次“门户开放”照会的内容来看,门户开放政策与势力范围并不相悖。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欧洲诸国便围绕非洲势力范围问题确立了贸易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原则。英国和荷兰等国率先单独采取了门户开放这一殖民地政策,随后各国为了避免利害冲突,相互约定领土保全、经济机会均等,并通过国际会议或条约对此予以保证。例如1885年2月26日签订的《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确定了在刚果河流域及其河口和周围国家,实行自由贸易均等的原则。《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 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81-97页。关于通过国际会议或条约的形式确定领土保全、经济机会均等情况的总结,可参见中内光則:『植民地統治論』、20-22頁;植田捷雄:『支那外交史論:特に米国の門戸開放政策と列強の勢力範囲設定策を中心として』、7頁。美国针对在华势力范围问题提出的门户开放政策,与欧洲各国在非洲势力范围问题上达成的门户开放共识十分接近。因此,美国最初提出门户开放政策时,除了俄国以外,并没有招致其他国家的特别争议。
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被俄国视为阻碍其扩大在中国东北势力的政策。如果仔细观察美国对俄在华扩张的态度,可以发现美国虽然主张门户开放政策,但并不反对俄国吞并中国东北。同时美国自身也积极谋求获得在华势力范围,比如希望租借福建省港湾。关于美俄交涉内容,可参见[苏]C.B.戈列克里著,高鸿志译:《1898—1903年美国对满洲的政策与“门户开放”主义》,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北冈伸一认为在20世纪初期,美国政府内部对门户开放实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如1900年11月美国曾向中国要求租借福建三都澳作为海军基地。北岡伸一:『門戸開放政策と日本』、2頁。从早期门户开放政策与势力范围的关系来看,门户开放政策本身其实是建立在承认势力范围的基础之上。因此在美国宣布门户开放原则以后,允许继续寻求在华势力范围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列强之间的默认共识。而这便是日本开始构筑“‘满蒙’优越地位说”时的“势力范围秩序”背景。
日俄战争之后,日本通过继承俄国在“南满”的特权,开始在中国东北与内蒙古地区构筑在华势力范围。此后直到华盛顿会议,日本为了在国际上寻求对其在东北势力范围的认可,构建了“‘满蒙’优越地位说”。“‘满蒙’优越地位说”是日本在无法直接吞并东北地区的情况下,寻求在这一地区拥有排他性“至高权力”的一种主张。
1905年日本通过与俄国签订《朴茨茅斯条约》,继承了俄国部分在华特权。《朴茨茅斯条约》,步平等编著:《东北国际约章汇释1689—1919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7页。由此开始在东北南部乃至内蒙古东部构筑势力范围,追求“优越地位”。日本构筑在东北的势力范围一是通过与中国政府签订相关条约或协定,二是通过与英国、法国、俄国等列强签订关于在华势力范围的条约,使日本在华势力范围获得国际认可。
所谓势力范围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本质上并非占领地,因此日本除了与中国政府订立协约确保在华特权之外,还需要争取列强的承认。1917年参与“石井—蓝辛协定”的日方外交官石井菊次郎认为,列强承认日本在华势力范围,主要是通过日法、日俄、日英等相关条约。石井菊次郎:『外交余録』、東京:岩波書店、1930年、132-134頁。1907年6月10日,日法两国在巴黎订立了《日本和法国关于亚洲的协定》。协定中约定日法两国除了尊重中国的独立完整与所有国家在华的贸易待遇均等原则之外,“特别关心在邻近它们拥有主权、保护权和占领权的领土的中华帝国地区内的事物处于有秩序和和平的状态获得特别的保证,现约定相互给予支持以确保这些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目的在于保持缔约双方在亚洲大陆的各自的地位和领土权利”。《日本和法国关于亚洲的协定》,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 1872—1916》,第310-311页。另外,日本还通过与英国缔结多次同盟条约,与俄国订立多次协约及密约,互相承认与保护对方在远东的既有势力范围。关于条约具体内容,参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 1872—1916》,第216、251-254、314-315、463-465页。到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中国承认其在中国东北地区的优越地位时,日本在华势力范围实际上已经获得英国、法国和俄国三大国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