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楚简公文书人名记写形式论议
作者: 张淑一 明镜
摘 要: 战国楚、秦简公文书在人名记写上都表现出某些一般性的规律。《包山楚简》公文书人名记写包括某地之人+姓名、某人之人+姓名、某官+姓名、某族+名、某人之子+名、某人之奴、某王之+名、某客+姓名、单称官职、单称封号诸种形式。不同的记名方式区分了个体,同时进行了社会分类。楚简公文人名记写有省略情形,包括省略属地信息、省略姓氏、案件审理者自署名的省略和无规律省略。楚简中还有提示人名的符号。楚简公文记名对多数人都记姓和名,秦简则多记名而不称姓,只在特殊情况下另外加姓作为补充。楚简人名记写习惯可能承自周人制度,与秦简相比,更有利于达到识别个体的目的,以及保证公文作为行政工具的效率。
关键词: 包山楚简;秦简;记名;姓氏
在已出土的战国文书类简牍中,除了卜筮祷祠记录、遣册赗书等私家文书之外,与司法、行政相关的公文书也占据很大部分,楚简以《包山楚简》为代表,秦简以《里耶秦简》《岳麓秦简》为代表。秦简、楚简公文书的性质有所差异,但都涉及大量的人名,并且在各自的人名记写中已经表现出某些一般性的规律。而公文书对于所涉及之人名的记写,属于公文程式的一部分,目的在于通过特定的语言文字,区分和识别不同的个体,以满足司法或行政活动的需要。学界对战国楚、秦简公文书的研究,多是依据文书内容探索其所包含的行政或法律制度、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社会治理等方面,①很少从公文程式本身进行探究,尤其未见从公文人名记写角度进行的考察。本文从人名记写形式最为复杂的《包山楚简》出发,会同其他楚系简牍,归纳推求楚简公文书人名记写的基本形式及相关特征,并与秦简记名进行比较,对二者作为政务工具的效率进行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论之“人名”,是就广义人名而言的,即把所有出现在战国公文书简当中能够起到指称某一具体人物作用的名号都作为“人名”,包括姓名、私名、某些人物的官职,以及一些封君的封号。本文所涉有关包山楚简的释文,主要依据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所著的《包山楚简》②
及陈伟等综合整理的《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包山2号墓简册(附签牌)》③
的意见,个别采自他人之说,会给出相应的说明。同时为排印方便,本文引述楚、秦简文或青铜器铭文、异体字、通假字均直接以通行字形式出现,合文直接以析书出现,个别已残字用“□”表示。
一、包山简公文书人名记写基本形式
包山楚简公文书简共196枚,原整理者根据对篇题的认识和内容分析,分为七类:简1-简13,为有关查验名籍的记录;简14-简18,为有关名籍告诉及呈送主管官员的记录;简19-简79,为受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时间与审理时间及初步结论的摘要;简80-简102,为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简103-简119,为贷金籴种的记录;简120-简161,为一些案件的案情与审理情况记录;简162-简196,为各级司法官员审理或复查诉讼案件的归档登记。参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包山2号墓简册(附签牌)·(一)文书》,第2页。为免冗繁,下文在引述简文材料时,不再一一交代其属类背景。
1.某地之人+姓名。这是包山简公文书中最常见的记名方式,其中又可分为三类,一类为“某地之某里人某”,如简62的“安陆之下隋里人屈犬”,简90的“繁丘之南里人龚忄求、龚酉”,简120的“下蔡荨里人余猬”等。其中“安陆”“繁丘”“下蔡”皆为楚国县名,“下隋”“南”“荨”为相应的县所辖的里名,“屈犬”“龚忄求、龚酉”“余猬”为该地人的姓名。另一类为“某人(或某族)之州人某”,如简173的“邓军之州人娄适”,“适”字从汤余惠释,参见汤余惠:《包山楚简读后记》,《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2期。简84的“肤人之州人陈德”,简181的“应族之州人孙之”等。其中“邓军”为领有该州的人名,“肤”“应”为领有该州的家族名,“娄适”“陈德”“孙之”为隶属于该州者的姓名。再一类为“某邑之人某”,如简169的“湛母邑人屈就”,简124的“司丰之夷邑人桯甲”,简174的“鄜邑人阳越”等,“湛母”“夷”“鄜”皆为邑名,“屈就”“桯甲”“阳越”为邑人的姓名。
有时,“某地之人+姓名”会将被记录者的职业也记录下来,如简80“少臧之州人冶士石亻巨”,简95“卲无害之州人鼓鼗张恘”,“冶士”当为从事冶炼铸造之士;“鼗”,《仪礼·大射》记载“鼗倚于颂磬西纮”,郑玄注:“鼗,如鼓而小,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也”,(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一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9页。“鼓鼗”当为以摇奏鼗为职业者。
有关里、邑、州三者的区分,陈伟认为:里、邑大致处于同一层级,邑可能为乡野中的地域组织,里可能是城邑中的地域组织,二者应都是楚国郡县制下的地方行政区划;“州”则属于与封君制对应的行政组织,是作为封君的食邑或官员的俸邑而存在。参见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5-93页。因之无论“里人”“邑人”,还是“州人”,都属于按地域划分的居民,包含在“某地之人+姓名”记名方式之下的,都是楚国政府控制下的编户民。
2.某人之人+姓名。这也是包山简公文书常见的记名方式,如简29的“鄝莫嚣之人周壬”,简38的“射叴君之人南、邓敢”,简131的“秦景夫人之人舒庆”等。其中“射叴君”“鄝莫嚣”“秦景夫人”,是后面所接“南、邓敢”“周壬”“舒庆”诸人的领有者,后者应为前者的依附人口。据简文看,领有者与被领有者大多为异姓,但是也有同姓者,如简91的“周霰“霰”字从刘钊释,参见刘钊:《包山楚简文字考释》,《东方文化》(香港),1998年第1-2期合刊。之人周雁”。二者同姓的情况可能如《管子·问》所谓:“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清)戴望:《管子校正》卷九《问》,《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147页。被领有者是领有者的贫贱族人。
“某人之人+姓名”是与“某地之人+姓名”相对的,对照简84“圣夫人之人宗、宗未”与简179“圣夫人之青邑人黽曰”,及简38“射叴君之人南、邓敢”与简86“詹阳君之萰隀邑人紫”两组简文,可发现“某人之人+姓名”与“某地之人+姓名”在记名方式上边界清晰,绝不混淆。依照陈伟的观点,前者表示人与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后者表示地域上的领辖关系,参见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110页。不同的记名方式是为了区分这两者。
3.某官+姓名。这也是包山简公文书中常见的记名方式。如果是中央机构的官吏,就直接记为官职+姓名,如简7的“大莫嚣屈阳为”,简5-简6的“新官娄履犬、新官连敖郙趞、奔得”,简12-简13的“士师阳庆吉”等;若是地方官吏,则在官职之前再加上其所任职的地名,如简40的“蓍陵司败阳非”,简53的“临阳之邑司马李何”,简59的“长沙正龚怿”等。而如果是某官的下级僚属或某封君的私人官吏,则会更详细地标出其所隶属的官员或封君的名号,如简22的“司马之州加公李瑞、里公隋得”,简51的“阴侯之正佐胡疽”,简54的“喜君司败史善”等,以与其他官吏做进一步的区分。
4.某族+名。如包山简3的“之少僮盬族一夫、一夫,处于匡路区湶邑”,简10的“复阝上连嚣之还集廖族衍一夫,处于复阝国之少桃邑”,其中的“”“”“衍”为三人之名,“盬”“廖”为三人所属的族名。包山简32有“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处名族致命”之说,“族”即姓氏。上述三人的完整姓名本为“盬”“盬”“廖衍”,但在名籍登记文书上,却记作“盬族”“盬族”和“廖族衍”,根据包山简2-简3:“令彭围命之于王太子,而以登人所幼未登之玉府之典”的记载可知,这是将该地因年幼而未进行登记的人纳入编户系统,同时简3直称“少僮”,也证明了此三人的未成年身份,因此这种“某族+名”的记名方式,应是专门针对之前因年幼而不曾登入名籍、现今正式入籍者的记法。之所以不直接记录其姓名,而以“某族某”为称,应是这种登记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文书记录时也强调是哪个家族的哪些人被登记进来。
5.某人之子+名。这是包山简名籍类公文书专门针对家生奴隶的记法,简7-简8有“喜之子庚”“庚之子日舀”“日舀之子疕”的记载,喜—庚—日舀—疕为连续四代的父子关系,四代人皆为臧王之墨的奴隶。该四代人被写进文书的缘由,是楚王“命大莫嚣屈阳为命邦人纳其溺典”,因而“臧王之墨以纳其臣之溺典”。“溺典”,刘信芳解释为“没有正式户籍的人口典册”,也就是奴隶的主人为奴隶所造的私家名册。刘信芳:《包山楚简司法术语考释》,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这些奴隶不以姓名而以连续的“某人之子某”的形式被登记,可能是奴隶本身姓氏不详,《礼记·坊记》即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五一,(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622页。私家名册为了明确奴隶的血缘关系和代际传承,不得不使用父子连名制的方式。而楚国官府在对私家人口进行登记时,也保留了相关痕迹,以标志其家生奴隶的身份。《汉书·陈胜项籍传》:“秦令少府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败之”,“奴产子”,服虔注:“家人之产奴也”,颜师古注:“犹今人云家生奴也”,《汉书》卷三一《陈胜项籍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90页。足见对家生奴隶进行单独归类是从先秦到隋唐的一贯做法。
6.某人之奴。也作“某人之侸”,这是包山简司法类文书专门针对奴隶的记法。如简20的“周惃之奴”,简42的“公孙幸虎之侸”,“侸”指未成年奴隶。对于女性奴隶,则作“某人之妾”,简83有“嗌阳公会伤之妾”的记载。因为奴隶与马、牛等牲畜一样被视为主人的私有财产,没有独立人格,与奴隶有关的案件也以其主人为人格主体,因此这类公文书记名也以标记其所属的主人为重点,对奴隶个人连私名也不记。
7.某王之+名。包山简7有“臧王之墨”,董珊认为“臧”通“庄”,“臧王之墨”与出现于其他文献中的“龚王之卯”“景平王之定”“昭王之諻”“武王之童胡”等一样,“墨”“卯”“定”“諻”“童胡”是各人的私名,“某王之”表示他们分别是楚庄王、共王、平王、昭王、武王的后代,用上述楚王的谥作为族称。参见董珊:《出土文献所见“以谥为族”的楚王族——附说〈左传〉“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的读法》,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二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130页。其说若成立,则“某王之+名”是对“以谥为族”的楚王室后裔的专门记法。
8.某客+姓名。这是包山简以事纪年简中才有的记名方式。如简7“齐客陈豫贺王之岁”中的“齐客陈豫”,简12“东周之客许糹呈致胙于栽郢之岁”中的“东周之客许糹呈”。此外,望山1号墓简5“郙客困刍问王于栽郢之岁”中的“郙客困刍”,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望山1号墓简册》,第271页。新蔡葛陵楚简甲三27的“齐客陈异致福于王之岁”中的“齐客陈异”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葛陵1号墓简册》,第400页。等,同于此类。“客”表示该人非楚国人,是他国派往楚国的使者。楚国有以别国使臣来聘或进行其他活动的事迹作为纪年的传统,李天虹指出,相较于楚以本国人事迹纪年时该人的官职和姓名皆记载得很完整(如包山简103的“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中的“大司马昭阳”,葛陵楚简甲三36“大莫嚣阳为战于长城之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葛陵1号墓简册》,第395页。中的“大莫嚣阳为”等——笔者按),楚以他国使者的活动纪年时皆不称其人官衔,只称某客+姓名,“客”成为区分内外的标志。李天虹:《严仓1号墓墓主、墓葬年代考》,《历史研究》,2014年第1期。而不同地点出土的楚文字材料如鄂君启节和包山楚简在同一年里都用同一事纪年,说明这种纪年法只有通过国家统一颁行才能实施。楚简公文书在相关记载中也称“某客+姓名”,应属于对国家所颁布的纪年格式的照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