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义”与“性别主义”
作者: 林漫摘 要: 美国女性主义史学至少包含两条不同的思路——“平等主义”与“性别主义”。“平等主义”起源于启蒙人权观念。借助启蒙人权观念,美国女权主义者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一波女权运动浪潮以来,便开始呼吁男女平等。但在现实斗争中,男女平等的诉求遭遇了较大的阻力,女权运动进展有限。女权主义者不得不将思路转向“性别主义”。“性别主义”强调女性为人妻母的传统角色,并以此名义涉足公共领域,突破了“分离领域”的界限。如此一来,“性别主义”便从早期的权宜之策转变为一种越来越成熟的女权主义思路。上述两条思路从现实逐渐延伸到史学研究之中,催生了关注性别不平等和关注女性力量两个类别的女性主义历史书写。
关键词:性别;妇女史;美国;性别主义;平等主义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自此以后,“男女平等”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贯彻至今。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男女平等”入宪的问题却几经浮沉,至今仍未获批。
1923年,时任美国“国家妇女党”(National Women’s Party)主席的爱丽丝·保罗(Alice Paul)向国会提交了《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以下简称“ERA”)草案。草案要求“国家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别为由否认或删减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执行本条规定”。
在当时的美国,全国性的妇女选举权刚刚获得通过,为之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妇女党准备趁热打铁,一举消除妇女所面临的不平等待遇,却意外遭到了一些女性利益团体的反对。以玛丽·安德森(Mary Anderson)——美国劳工部妇女局(Women’s Bureau of the U.S.Department of Labor)领导人——为代表的妇女群体极力反对修正案的通过,( 除安德森外,反对ERA的还包括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National Consumers League)、美国女性选民联盟(League of Women Voters)、美国国家妇女工会联盟(The National Women’s Trade Union League)、妇女基督教禁酒联合会(Woma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妇女俱乐部总联合会(The General Federation of Women’s Clubs)等组织。)她们的顾虑是:妇女若取得了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针对妇女劳工的保护性立法便有可能被取消。这种顾虑不可谓不现实,妇女的劳动保护法规定了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以及工作条件保障等相关内容,是持社会主义观念的诸女权团体做出大量努力才争取到的权益。这些保护性立法彰显了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和关照,从底层妇女的角度看,她们急迫地需要这些保护来改善自身的劳动条件。因此,国家妇女党的主张在她们看来便显得过于激进。而在代表中产利益的国家妇女党看来,保护性立法是一种“积极的伤害”(positive harm)。( Nancy F.Cott,“Historical Perspectives: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 Conflict in the 1920s,” in Marianne Hirsch & Evelyn Fox Keller,eds.,Conflicts in Feminism,New York:Routledge,1990,p.47.)如果妇女无法戒断男权社会给予的歧视性保护,她们将永远屈居二等公民的位置。围绕着这一矛盾,不同的妇女团体之间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国家妇女党此时才意识到,“平等权利”是一个远比“平等的选举权”更为棘手的问题。最终,ERA因为女性之间立场的不同而遭到第一次搁浅。
20世纪70年代,第二波女权运动浪潮如火如荼,女权主义者借机重提ERA修正案。(参见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平等权利修正案提案》,1972年).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STATUTE-86/pdf/STATUTE-86-Pg1523.pdf(2022-03-27).)美国国会在1972年表决通过了该修正案,但仍需通过38个州立法会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随着70年代保守主义的抬头,ERA在争取州立法会批准方面越来越举步维艰,最终在截止日期(1972年3月22日)仍未获得足够票数,此为ERA的第二次搁浅。(《平等权利修正案》搁浅后,女权团体仍不断致力于废除该草案的最后期限。2021年3月17日,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废除该草案最后期限的决议,但草案仍须众议院表决通过才能再次“复活”。国内学界对《平等权利修正案》有一定关注和研究,如许卓:《试论美国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曲折历程》,《长春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栾绿川:《美国修宪史上的“平等权利修正案”及其失败》,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等。)
ERA草案两次遭遇搁浅,折射出美国妇女权利运动的复杂状况。本文关注如何在突破惯性思维的前提下,更好地理解美国妇女权利运动的复杂性。“男女平等”解放了我国妇女的生产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女权主义的诉求似乎理所当然地就应该是男女平等。但实际上,不同国家的性别问题无法单靠常识性判断和普遍性思维来理解。要充分理解美国女性主义的思路与主张,需要对美国女权运动和女性主义思想进行具体分析。
在美国学界,美国女权运动与女性主义思想“两面性”的特点更像是一个常识性问题,系统性论述较少。就历史学界而言,琼·斯科特(Joan W.Scott)对该问题的理论概括最具代表性。1988年,斯科特的文集《性别与历史的政治》收录了两篇论及“平等”与“差异”关系的文章。 1996年,斯科特将“平等”与“差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炼为“悖论”(paradox),并将其延伸至法国女性主义思想研究。( 参见斯科特的相关论著:Joan W.Scott,“The Sears Case,”in Joan W.Scott,Gender and the Politics of Histor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8,pp.167-177;“American Women Historians,1884-1984,”in Joan W.Scott,Gender and the Politics of History,pp.178-198;Only Paradoxes to Offer:French Feminists and the Rights of Ma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在斯科特之后,处理“平等”与“差异”关系的作品已不多见,但“差异”概念作为后结构主义对性别研究的独特贡献,对历史学界产生了持久的影响。1990年,由艾伦·杜波伊斯(Ellen Dubois)与瑞琪·薇姿(Vicki L.Ruiz)主编的文集《不平等的姐妹》付梓,美国妇女与性别史研究由此进入了一个强调差异化与多元化的时代。( 参见Ellen DuBois,Vicki L.Ruiz,Unequal Sisters:A Multicultural Reader in US Women’s History,New York:Routledge,1990.) 国内学界对美国女权运动本身的研究已有成果问世,( 参见王政:《女性的崛起:当代美国女权运动》,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黄虚峰:《再探二十世纪初美国女权运动迅猛发展的原因》,《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02期。)但对女权运动和女性主义思想的两面性着墨不多。“差异”观念作为美国妇女与性别史研究的重点之一,反而更加吸引中国学界相关研究人员的注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军早在1998年便注意到美国女权运动中的“不团结”现象及其在史学中的表现,俞彦娟的文章也论及美国女性主义史学的“差异性”。( 相关成果可参见刘军:《美国妇女史研究的新特点:论妇女的不团结》,《美国研究》,1998年第4期;俞彦娟:《从妇女史和性别史的争议谈美国妇女史研究之发展》,《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2001年第9期。)总体而言,对于美国妇女与性别史领域的史学史研究,目前国内相关成果仍较为有限。
在笔者看来,美国的女性主义思想至少包含两条思路——“平等主义”与“性别主义”。( “性别主义”原文为“maternalism”,即通过强调女性作为贤妻良母的角色来获得权益,直译应为“母权主义”。但笔者所指的“性别主义”思路不仅局限在母婴福利,而是涵盖更加广阔的范围(详见下文),故不采用直译。)一方面,启蒙人权观念要求“人人平等”,延伸到性别关系上,便是男女平等。另一方面,女性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她们可能是某人的母亲、妻子或女儿,她们的社会关系决定着她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身份、角色和地位。性别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属性,影响着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时候,性别对她们是一种限制,另一些时候,权益伴随性别身份而来,与性别的身份属性相对应的责任(如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等),便是她们主张某些权益的依据,由此催生了“性别主义”的思路。究竟是强调“平等”还是突出“性别”,才能为女性的境况带来实质性的进步?这便是“平等主义”与“性别主义”争论的核心所在。
本文旨在从历史书写的角度透视美国女性主义思想中的“平等主义”与“性别主义”之争。“平等主义”与“性别主义”不仅体现在妇女权利运动与女权斗争的实践方面,也反映在女性主义史学家的历史书写中。尽管妇女与性别史研究(women’s and gender history)的大规模学院化、体制化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的第二波女权运动才得以实现,但两大主义的角力由来已久,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波女权运动浪潮以来便开始凸显。因此,笔者尝试把两大主义的矛盾作为女权思想的长时段观念来看待,通过考察第二波女权运动浪潮以来的美国妇女与性别史研究,分析这对由来已久的矛盾如何体现在当代美国女性主义的历史书写之中,以及这一矛盾反映了女性主义史学家怎样的学术关怀。( 本文主要以女性主义史学家的作品为考察对象,但妇女与性别史的发展离不开跨学科的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人类学、社会学、文学理论等诸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论均对妇女与性别史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妇女与性别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因此本文在适当处也会涉及一部分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
一、“平等主义”与“性别主义”的由来
“平等主义”,顾名思义,即要求妇女与男性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获得平等的地位。但是从美国女权斗争的历史上看,男女平等的主张在不同的时期会遇到大小不一的阻力,因此,一些妇女权利活动家开始转变思路,用更加务实的态度来尝试突破女性的困境。她们在实践中发现,以女性传统角色的名义,能够在女性地位的提升方面取得更有效的进展。以灵活变通的思路去处理问题,才能慢慢突破社会规范对女性的种种限制,这成为女权斗争的另一个重要思路——“性别主义”。
美国第一次妇女运动脱胎于19世纪的废奴运动。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些妇女(特别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上层妇女)成为废奴运动的积极参与者。然而,废奴组织对妇女成员的排挤,使女性废奴主义者逐渐将自身的命运与奴隶的境遇相联系,并开始组建独立的妇女组织,宣扬女权主义思想。1848年,一群女权主义者在美国纽约的塞尼卡瀑布城签署了由伊丽莎白·凯蒂·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起草的《权利与情感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Sentiments)。在这份宣言之中,斯坦顿模仿《独立宣言》的笔调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男人和女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权利与情感宣言》(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的全文,可参见https://www.nps.gov/wori/learn/historyculture/declarationofsentiments.htm(2021-12-25).)
然而,看似令人振奋的女权宣言,在当时却没能得到大多数女性的理解和支持。斯坦顿的女权主张以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为基础,要求把启蒙哲学的个体主义观念延伸到女性身上,从而达到“男女平等”的应然状态。但是在19世纪的北美,宗教仍然在大多数女性的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根据《圣经·创世纪》,夏娃原是亚当的一根肋骨,男女本质上是一体的,女性是附属于男性的一部分,因此女性不可能真正独立于男性之外或与男性取得平起平坐的地位。(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发表于1859年,因此至少在1859年之前,女性附属于男性的观念不会得到实质性的挑战和冲击,女权的个体主义观念也无法得到大规模推广。即使在《物种起源》发表之后,以当时的信息传播速度,也不可能立即对北美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即使是塞尼卡女权大会,约300名出席者中也仅有三分之一左右签署了宣言。大多数女性实际上不理解这种个体本位的女权观念。
由于女权积极分子多出身于中上层阶级,受过良好的教育,因此便与普通妇女之间形成了思想观念方面的鸿沟。一些女权活动家要求给予妇女离婚的权利,另一些则追求自由恋爱和性解放,成为公众眼中离经叛道的异端分子。( 有关第一波女权运动浪潮中女性的多样化诉求,可参见王政:《女性的崛起:当代美国女权运动》,第1-28页。)为了追求女性地位的实质性进步,女权主义者们不得不把她们的诉求集中到妇女选举权上。相较于其他诉求,争取女性选举权的诉求显得更加稳健;再者,女权主义者也希望通过选票来决定自身的命运,相信妇女选举权对于女性地位的提升,能起到一种基础性的作用。
然而,在追求妇女选举权的过程中,同样的问题再次凸显出来:女性与男性之间在人格上“理应”平等,但这是否足以合理化女性对公共权利的诉求?女权主义者的斗争实践表明,单纯凭借抽象的人权理论,并不能够打动当时手握立法权的男性。为此,女权活动家只能从其他角度入手,为妇女选举权的合法性论证增加筹码。( 对争取妇女选举权的各种“权宜之计”的研究,参见Alieen S.Kraditor,The Ideas of the Woman Suffrage Movement,1890-1920,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5.)在诸多方案之中,女权主义者因势利导地运用妇女的传统角色来论证妇女选举权的合法性,得到了较多的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