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来中国家庭、家户和家研究状况回顾与思考
作者: 王跃生摘 要: 20世纪30年代前后,学者对家庭、家户的定义虽不够规范,却将其基本特征揭示出来。然而对家的定义及其成员范围的界定则比较少。当代家庭研究存在将家庭、家户和家三者及其成员范围混合分析的不足。应将家庭、家户和家进行兼顾性研究,既重视以生活单位、居住单位为基础的家庭、家户,又关注传统社会基于男系血缘关系亲疏所形成的家组织和以直系代际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当代直系组家庭组织,借以提升对历史时期和当代家庭形态、亲属关系的分析水平。
关键词: 家庭;家户;家;民国;当代
近年来,对不同形态家庭、家户和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受到关注。那么,在不同历史时期,研究者对家庭、家户和家这些家庭形式及其内涵是如何界定的?检索研究文献,笔者发现,对其进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比较系统的学术考察是民国以后的事。不过,也应指出,民国以来至当代,家庭、家户和家的研究并非被持续关注,也有中断和被忽视的时期。还须看到,在理论和实践中,家庭、家户和家三者并非受到同样的重视,相对来说,家庭、家户的研究多一些,家的考察较少。我们认为,要对中国家庭、家户和家的研究状况有所把握,有两个时期最值得关注。一是民国时期,相对集中于20世纪30年代前后;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当代。本文在对两个时期家庭、家户和家既有研究回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思考。
一、民国时期的家庭、家户和家研究
我国学者对家庭、家户和家及其内涵、成员范围等具有现代意义的探讨始于民国时期。其原因一是社会需要,一是当时有一批在国外受过社会学、人类学和人口学训练的学者参与其中,开展对城乡基层社会和民众生存状况的调查,家庭、家户是这些调查的重要内容。其时间相对集中于20世纪30年代前后。作为调查组织者,在着手这项工作之前,首先需对家庭、家户进行定义,明确调查对象——家庭、家户的成员范围。也就是说,多数家庭、家户的定义与实践需要有关,而非纯理论性探讨。通过这些定义,我们不仅可以对当时学者对家庭、家户的理解有所认识,而且也可以对家庭、家户的成员范围有更具体的把握。
(一)家庭、家户和家概念的认识
20世纪30年代调查者关注的重点是家庭、家户问题,所以学理性定义也主要着眼于这两者。或许当时学者们意识到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两种基本的家庭、家户类型,一是纯由亲属成员组成,一是包含非亲属成员在内,因而需要加以区分,分别定义。当然,不同学者的概念和定义有别。
1.自然家庭和经济家庭
将家庭分为自然家庭和经济家庭是当时学者对家庭最早的区分方式,在我们看来,这即是对家庭和家户的区分。
陈达1924年在对京兆宛平县成府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时指出:“家”的定义颇不一致,有“经济家庭”(Economic family),如有若干人,因经济关系,同桌饮食及同处居住;有“自然家庭”(Natural family),其中包括夫妻、子女及血统关系最密切的人。
陈达:《社会调查的尝试》,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乡村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此处的经济家庭可视为家户,自然家庭则为家庭。
许仕廉1931年研究北平清河镇家庭人口调查数据时说:家庭分析分两方面,第一为“家”,第二为“户”。“家”只限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口,一般称为自然家庭或生理家庭。“户”包括一切同屋而居、同桌而食享受一家共同生活的人们,一般称为经济家庭。一家的佣人及寄居的人不属自然家庭而属经济家庭。许仕廉:《中国北部人口的结构研究举例》,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931年版,第64页。 这里的“家”与自然家庭相对应,可视为家庭;“户”与经济家庭相对应,可视为家户。
需要指出,此分类方法被不少研究者所采用。张折桂在定县大王耨村的调查中即用这两个概念,不过其定义更具体一些。他说:自然家庭包括与家主同居之直系长亲属、平亲属及卑亲属和旁系的长亲属、平亲属及卑亲属,经济家庭则在直系及旁系亲属外,尚有雇农及家庭佣工。张折桂:《定县大王耨村人口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人口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蒋旨昂在北平昌平县卢家村调查中也采用自然家庭与经济家庭这种分类。蒋旨昂:《卢家村》,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乡村社会卷》,第199-200页。此外,陈达还使用“家”和“户”这两个概念来指代家庭和家户:家由血缘、姻缘关系的成员所组成,户则指一个集团的人群,在普通经济情形之下共同生活,但不一定有亲属关系。陈达:《现代中国人口》,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这些调查和研究的共同点是,采用自然家庭—家庭和经济家庭—家户两分法来区分其成员范围。
与上述分类相似,一些研究者将有无经济关系作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的关键条件。家庭成员既包括一切共同生活的人,也包括有密切经济关系的出外成员。如李柳溪言:凡与家庭经济有密切关系者,都算在家庭人口内,有的虽未在家居住,如在外谋生之人,或在外求学之学生,为保留本籍的原则,亦得算为一家。凡已脱离家庭经济关系者,虽仍在一家居住,亦不得算是一家。 李柳溪:《赣县七鲤乡社会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乡村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629页。20世纪30年代初上海沪江大学教授H.D.Lamson在一项调查中指出家庭包括以下成员:1.在农村生活中成为一经济单位者;2.虽未同居于一家庭内,却常将他们的工资寄作家用者;3.学生与学徒,他们不在农村中生活,但他们需要家庭的帮助。H.D.Lamson著,何学尼译:《工业化对于农村生活之影响——上海杨树浦附近四村五十农家之调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一编) 乡村社会卷》,第239页。 从这些研究者使用的概念和定义来看,是否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经济因素最被看重,亲缘关系则在其次。这一分类兼顾了共同生活成员与没有共同生活但与户内成员存在密切经济关系者,可谓将家户成员和家庭成员混合考察的方法。
总之,在以上两类分法中,多数学者所言经济家庭包括佣工等非亲属,与家户相当;而自然家庭则均为由有亲属关系的成员所组成,与个体家庭或家庭相当。
2.Family和Household
这一分类法是对英文家庭表达词汇的借用,Family与“家庭”的表达相对应,Household与“家户”的内涵相对应,是当时研究者对家庭、家户的又一重要分类方法。
言心哲在1935年出版的《农村家庭调查》一书中指出,家庭之界说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凡同居共食之人,不限于同姓,亦不必有亲属之关系,谓之家庭。另一种解释,所谓家庭,仅指同居之亲属而言。前者可称为家庭(Household), 后者可称为家(Family)。家与家庭在人口调查中应分别统计。言心哲:《农村家庭调查》,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6-17页。 按照这一定义,“家庭”与户对应,而“家”与“家庭”有共同之处。应该说,言心哲在中国当时学者中较早将家庭和户做了初步区分。1936年蒋杰在陕西关中农村人口调查中的分类与言心哲相同,他指出:家庭之界说有二:凡包括与家长常年同居共食之家属,及雇工等而言者,谓之家庭(Household);单指同居之家属而言者,谓之“家”(Family)。蒋杰:《关中农村人口问题——关于1273农家灾荒与人口之调查研究》,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下)》,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784页。 此处的“家庭”与家户同义,“家”则与家庭含义相同。乔启明在研究中也曾涉及Family和Household的区分问题,他将两者分别称为“家庭”和“家属”。家庭(Family)为自然家庭,只限于同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口,有比较永久的共同生活;家属(Household)为经济家庭,凡享受共同生活,而同居同食的人口皆包括在内。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274页。 尽管乔启明所使用的名称不够规范,但含义与言心哲基本相同,前者以共同生活的亲属为基础而形成,后者则不限于亲属。
3.家庭和户
当时的调查者通过调查表格直接将家庭和家户及其成员范围进行区分。有不少调查原本是针对家户及其成员,但实际上将家庭成员特别是出外谋生的成员包括在内。
1934年山东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就具有这样的特征。本调查的“表格说明”对“户”的定义是:指同居共食、共同生活者而言。若兄弟已经分家,每家单算一户。虽然他们还住在一所院宇之内,但若兄弟各自携眷分居,也各算一户。虽然他们还未分家,但若一户中之一男丁或一妇女,因求学或因职业住在外省外县或本县之其他各乡,则应算为本户出外之一口,仍计入本户的户口之内。唯在外县或外省者,须在备考栏内注明“某人离县”字样。按照这一设计,不仅“同居共食、共同生活者”应被调查,而且“因求学或因职业住在外省外县或本县之其他各乡”者,也被作为“本户出外”人口,“计入本户的户口之内”。这就具有家庭调查特征了。该调查对家长、家属,特别是家属范围所做的规定表明,它对家庭、家户有兼顾考虑。家属是指与户主有血亲、姻亲关系之人。而“非家属”包括两类:“非家属无家可归同居者”,指亲戚、朋友、婢女、佣工、佣妇等,长期住在户主户内,而自己已无家可归者,都填入本栏项内。第二类“非家属有家可归暂居者”,指亲戚、朋友、佣工、佣妇等。如自己有家可归而暂时因拜访或职务关系,寄居在户主户内者,可不必详查,在备注栏内注明人数。吴顾毓:《民国二十四年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上)》,第162页。按照本项调查规定,长期受雇的佣工、佣妇可被计入户内,但其身份不是“家属”,为“非家属”或非亲属。依据本调查,既可获得家户人口状况,也可知晓离家在外上学、谋职的“男丁”或“妇女”状况,即对家庭在家成员和出外成员信息均有掌握。
1934年内政部卫生署在江苏句容县进行了生命统计调查,其家庭定义同样具有将家庭、家户结合起来的特征:在同一户主监护之下,共营生产消费及一切同居应尽之义务者,为一家庭。如果说这一定义还不够明确的话,其补充条款则对成员范围详加说明:(1)凡家属中有人在外经商求学旅行当兵等,如并未自成一家,均应填入户口调查表“亲属”栏下,更在“其他事项”栏内填明所在地。(2)凡亲戚朋友同居者,均填入“同居”栏内,并注明关系。如有家可归而仅系暂时寄居者,则在“其他事项”栏内注明“暂居”二字。(3)“佣工人”等填入“佣工”栏内,并注明关系,其有家可归者,应在“其他事项”栏内填“暂居”两字。许世瑾:《试办句容县生命统计第一年工作概况》,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中)》,第5、7页。 可见,在外家属未建立独立家庭者应被登记,与户主同居的非家属成员也予登记,具有家庭、家户混合调查特征。
国立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1939年在云南呈贡县的人口调查中这样定义家庭:家庭是指一般有亲属关系而同居共炊者。亲属关系的发生,大致由于血统、婚姻或继承。依此见解,家与户有别,后者往往大于家庭,其中可以含有非亲属如雇工及寄居者。国立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云南呈贡县人口普查初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中)》,第202页。
上述定义家庭、家户的方法及其调查实践是可取的,由此可收集两类家庭的信息。不过,也应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家庭、家户边界不够清晰。前述山东邹平县的调查具有将家户、家庭结合起来的特点。但组织者吴顾毓在调查总结报告中说,邹平每户平均的数字是只指法定人口而言——有几户亦包括非家属无家可归的人。关于雇工,有家可归的非家属是不计在内的,所以此处的平均人数是指英文的Family而言,并不是指Household而言的。吴顾毓:《民国24年邹平实验县户口调查报告》,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 人口卷(上)》,第873页。 这又将家庭、家户的边界弄模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