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明州砂岸买扑制与沿海社会秩序的重构
作者: 张宏利摘要: 砂岸买扑制是南宋中后期明州地方政府为应对财政困境,将买扑制度引入海物采捕场域的一种新机制。地方权势之家以买扑的方式取得明州砂岸承租之权,随即以垄断之势向使用砂岸的民众征收赋税,并随意扩大征税范围,进而任意干涉地方事务,破坏了明州沿海的社会秩序。为此,宋廷、明州地方政府皆有罢砂岸买扑制之举,并据此重构沿海社会秩序,但均遭到赖砂岸租维持日常用度诸司的阻扰,以及私占、承佃砂岸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抗争。由砂岸买扑制引起的沿海社会秩序破坏活动,终南宋一代未能得到消除。
关键词: 南宋;明州;砂岸买扑制;沿海社会秩序
南宋时期,中国经济重心完成南北大转移,受此影响,东南地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同时,受惠于国家积极开放的海洋政策,宋朝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达到了新的高度。伴随而来的是,沿海地方政府面临着以何种方式管理沿海居民的新问题。彼时,明州①地方官府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所属海滨之地创设砂岸②买扑制,以此将海物资源的所有权纳为官有,进以强化对濒海民众的管理。于是,砂岸这一场域汇聚了明州及所属沿海诸县官吏、私占承佃砂岸地方精英、赖砂岸为生的沿海民众三方相关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频繁互动,导致沿海社会秩序处于破坏—重构过程之中。透过砂岸买扑制,不仅能够呈现古代中国海洋资源的所属权变动和海洋管理方式的转变,而且还可以考察南宋及以后朝代沿海地方社会的发展走向。
目前所及,学界尚无以砂岸买扑制作为研究对象的论著。但是,关于砂岸的研究,已有诸多先行研究成果可资参考。就研究主旨而言,大多论著仅是在论述货币地租、学田、海洋捕捞、渔业税等时附带提及,③近来研究有进一步深化的趋势,有学者对其做专题性研究;倪浓水、程继红: 《宋元“砂岸海租”制度考论》,《浙江学刊》,2018年第1期。但以研究视角观之,主要基于经济史视域。
据上述先行研究之检讨可知,学者们主要把砂岸作为海物采捕场所来研究,仅有少数研究者视其为一种海洋租税制度。既有研究虽已注意到砂岸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但未认识到两者皆由砂岸买扑制衍生而来。据此可以讲,现有研究还存在诸多尚需解决的问题,诸如怎样定义砂岸买扑制?砂岸买扑制产生于何时?承佃砂岸地方豪族上户如何凭借砂岸买扑制破坏明州沿海社会秩序?地方官员又是怎样重构明州沿海社会秩序,重构过程中是否遇到阻力,其结果如何?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历史学、社会学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解读南宋明州的砂岸买扑制,并回答上述问题。
一、砂岸买扑制释义
从目前所掌握的文献来看,砂岸仅见于明州,且集中载述于地方志中。关于砂岸的含义,宝庆《四明志》称:“所谓砂岸者,即其众其(共)渔业之地也。”(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杭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5页。开庆《四明续志》的记载与此相类,“砂岸者,濒海细民业渔之地也”。(宋)吴潜修,(宋)梅应发、(宋)刘锡等纂:开庆《四明续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715页。对此,学界的解读尚存分歧,主要有两种看法:其一,砂岸即民众近海捕鱼之场所。漆侠、徐世康、白斌、张伟等学者均持此观点。漆侠:《宋代经济史》,第172页;徐世康:《宋代沿海渔民日常活动及政府管理》,《中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白斌、张伟:《古代浙江海洋渔业税收研究》,崔凤主编:《中国海洋社会学研究》,第170页。其二,砂岸不仅包括渔民近海打鱼之地,而且海岛上的田地、海岛周围的海涂亦属其组成部分。倪浓水、程继红首倡此说。倪浓水、程继红:《宋元“砂岸海租”制度考论》,《浙江学刊》,2018年第1期。两位学者之所以如此定义砂岸,乃是源于他们对“洋山岙隶昌国州(今浙江省舟山市),山七百余亩,地四十九亩三十八步,海滨涨涂不可亩计”的解读。章国庆:《元〈庆元儒学洋山砂岸复业公据〉碑考辨》,《东方博物》,2008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洋山岙与洋山岙砂岸实属两个相异的概念,不可等量观之,此处的山地、海涂地系指洋山岙。另据文献所载“昌国县洋山岙砂岸一所”,“昌国州洋山砂岸系本岙住人丁德诚”所佃,章国庆:《元〈庆元儒学洋山砂岸复业公据〉碑考辨》,《东方博物》,2008年第3期。更是言明洋山岙砂岸为洋山岙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定义砂岸之时,不宜将海岛上的田地、海岛周围的海涂归入砂岸范围。
那么,砂岸是如何变为一个专有名词的呢?在此,我们拟根据地方志的相关记载,勾勒出其大致演变过程。检索文献可知,成书于乾道五年(1169)的《四明图经》尚无砂岸的记载,而撰成于绍定元年(1228)的宝庆《四明志》已经有多处关于砂岸的载述,并详叙砂岸的产生情形。其文称:宋孝宗之子魏惠宪王赵恺判明州时,奏请朝廷将石弄山砂岸拨赐明州州学养士,令其自择砂主,并定其租钱额为5200贯文。(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34-3135页。开庆《四明续志》则将“砂主”称作“砂首”“主砂者”,并记载“以砂首烦扰,复奏请驰以予民”。(宋)吴潜修,(宋)梅应发、(宋)刘锡等纂:开庆《四明续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612、3715页。此处的“砂主”,知庆元府事颜颐仲在奏疏中用其来指代承佃砂岸的地方精英。
(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35页。对于“自择”之意,据“浦屿穷民无常产,操网罟资以卒岁,巨室输租于官,官则即其地龙断而征之,或兴或废”,(宋)吴潜修,(宋)梅应发、(宋)刘锡等纂:开庆《四明续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715页。则指称的是招佃。结合上述所载,赵恺此举意在解决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而“令其自择砂主”意指明州州学将石弄山砂岸向当地居民招佃,富家豪民向其缴纳规定额度的租税后,地方政府赋予承佃地方势豪垄断砂岸,并赋予他们向使用砂岸的濒海细民征税的权力。这便是砂岸买扑制的雏形,其法是将通行于宋境的买扑制度移植于海洋经济管理的一种新举措。所谓买扑,系指私人通过类似现代流行的招标竞标的方式,向官府交纳一定数额钱物后,承包或承买官府的商税场、酒坊、田地、盐井等特定时空内的经营权。方宝璋:《略论宋代政府经济管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基于市场性政策工具的视角》,《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因此,知庆元府事吴潜称砂岸买扑制实施的场域为砂岸税场,又称其为团局。(宋)吴潜修,(宋)梅应发、(宋)刘锡等纂:开庆《四明续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715-3717页;(宋)吴潜:《宋特进左丞相许国公奏议》卷三《奏禁私置团场以培植本根消弭盗贼》,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政府此举不仅可以节省设务差官的开支,而且能假借豪民之手实得商税,实属有益无弊之举。冷辑林:《略论宋朝的商税网及其管理制度》,《江西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细考之,赵恺于淳熙元年(1174)徙判明州,
《宋史》卷二四六《赵恺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8733页。宋廷于淳熙四年(1177)颁布除罢续置砂岸的诏令,(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573页。因此明州地方政府当于此间创建砂岸买扑制。其后,砂岸数量逐渐增多,故明州新设砂岸局统辖各处砂岸,专门负责砂岸的招佃,并向承佃者收取租税。(宋)吴潜修,(宋)梅应发、(宋)刘锡等纂:开庆《四明续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612页。在此背景下,明州沿海官民逐渐使用“砂岸”一词来指称近海采捕场所。
随着砂岸买扑制的推行,明州地方官府财政收入得到大幅度提升的同时,依海而生的当地民众经济生活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首先,明州地方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将海滨人户共渔之地强行纳为官有,进而以强制性手段剥夺了濒海居民共同享有的海物捕捞场域的所有权,由此完成了物产权的转移。其次,沿海细民捕捞海物由免税变为纳税。北宋时期,明州地方政府“以海乡散漫,止产鱼盐,商贾之所不至,故无征禁”,(元)冯福京修,(元)郭荐纂:大德《昌国州图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10册,第4758页。官府此举乃是欲留此利源养赡不耕不蚕的习海之人。(宋)吴潜:《宋特进左丞相许国公奏议》卷三《奏禁私置团场以培植本根消弭盗贼》,第177页。降至南宋,明州地方官府曾短暂向海民捕获鲜鱼、蚶、蛤、虾等征税,不久即以明州乃濒海之地、田业既少、其民兴贩鲜鱼为生理宜优恤的名义,免除了上述税项。(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94页。但是,这种情况在淳熙元年至四年(1174—1177)伴随着砂岸买扑制的实行而发生根本性变化,其后整个明州沿海地区业海人的采捕活动均被征收租税。明州地方政府向使用砂岸的习海人群征收的赋税,宝庆《四明志》称作砂岸租,有学者称之为“砂岸海租”制度。倪浓水、程继红:《宋元“砂岸海租”制度考论》,《浙江学刊》,2018年第1期。此外,渔船出海捕鱼前后,需要在沿海滩涂晾晒渔网、海产品等,地方政府亦会对占用沿海滩涂的海民进行征税。白斌、张伟:《古代浙江海洋渔业税收研究》,崔凤主编:《中国海洋社会学研究》,第170页。
综合上述,明州地方官府将海物采捕水域强行纳为官有后,创建砂岸买扑制,通过买扑形式让渡该水域使用权予地方权势之家,濒海人群享有的无偿采捕海物之权随即被剥夺。明州地方政府由此获取巨额砂岸租收入,有效地缓解了地方财政的困窘局面。与此同时,包佃砂岸的地方豪民大族取得了向濒海细民征收海洋渔业税的权力,他们因势而垄断海物资源,致使赖此为生的沿海乡民只有交纳一定赋税方可继续使用砂岸。承佃砂岸的富家大族正是凭借征税之权恣意侵害海滨人户的利益,导致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明州沿海社会秩序因此遭到破坏。
二、承佃砂岸地方势家豪民对沿海社会秩序的破坏
由于明州地方财政日益趋紧,砂岸买扑制得以推广,尤其是在宝庆年间(1225—1227)得到普及。倪浓水、程继红:《宋元“砂岸海租”制度考论》,《浙江学刊》,2018年第1期。因砂岸买扑制引起的明州沿海区域社会关系的变化,成为考察沿海社会秩序破坏—重构的逻辑起点。正所谓权力与所控配置性资源成正比关系,[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赵力涛译:《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8页。强族豪民取得砂岸这一配置性资源后,意味着他们同时获得了官府的授权,堂而皇之地垄断砂岸之利,并能够合法地向海捕人群进行征税。在此情形下,承佃砂岸的地方精英与濒海居民由平等的关系转变为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边海之人因此受到明州地方政府、承佃砂岸地方富民大家的双重剥削。易言之,正是因为明州地方官府强势介入砂岸场域,改变了沿海地方原本利益关联度不强的社会关系,进而生成充满利益纠葛与冲突的新型区域社会关系。
在资源依存性极强的古代社会,海物捕捞场所对于濒海细民生计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砂岸是明州海滨之人的重要生计来源,其民“素无资产,以渔为生”。
(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35页。在缺乏利益均衡机制的古代中国,资源配置有利于强者,更易于使强者以侵犯他人利益边界的方式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弱者愈益处于被剥夺的境地。李琼:《冲突的构成及其边界——以湖南省S县某事件研究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大学,2005年,第25页。承佃砂岸地方精英正是以垄断砂岸获利,“海乡细民,资砂岸营口腹,龙断者以抱纳微入啖官司,而擅众利”。(宋)刘克庄著,辛更儒校注:《刘克庄集笺校》卷一四三《宝学颜尚书神道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703页。知庆元府事颜颐仲更是指出:“数十年来,垄断之夫,假抱田(佃)以为名,啖有司以微利,挟趁办官课之说,为渔取细民之谋”,并称承佃砂岸地方豪民对濒海民众横征行为乃是“夺小民衣食之源”。(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35页。史籍虽未明确记载承佃砂岸地方豪民巨族何时借砂岸扰乱濒海生民,但宝庆《四明志》载:“淳熙四年有旨,续置砂岸并除罢。”(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573页。这说明砂岸买扑制创建不久后,租佃砂岸地方豪民巨族欺凌使用砂岸的海滨民众,对明州沿海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从而引起宋廷的关注并诏令废除。
然而,宋廷此诏并未能遏制明州砂岸的续置,明州反而不遗余力地续增之,石坛、虾辣、鲎涂、大嵩、双岙、淫口、沙角头、穿山等处均属新置砂岸。(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34-3137页;(宋)吴潜修,(宋)梅应发、(宋)刘锡等纂:开庆《四明续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612页。在此种情势下,官员、地方豪强趁机私占了少部分砂岸,“在外官民户砂岸”,秀山砂岸为徐荣等物产,然其所占比重较少,且砂岸规模亦不大。(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34-3135页。以此之故,承佃砂岸的地方精英一直是剥削濒海细民、破坏沿海社会秩序的主体,私占砂岸者在其中所起作用非常有限。对濒海细民来说,一旦其生存手段完全不在自己的掌握之中,就意味着其生活与过去有了根本的不同。[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随着承佃砂岸势家豪民掠夺幅度的增大,砂岸变为民害的场域,海民因此陷于困苦的境地。文献记载濒海民众为求生存而上诉明州地方官府的情形为,“砂岸之为民害,见于词诉者愈多”,“争佃之讼纷如”,“人又谓主砂者苛征而相吞噬者,则滋讼”,“沿海细民又且词诉迭兴”。(宋)胡榘修,(宋)方万里、(宋)罗濬等纂:宝庆《四明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7册,第3136页;(宋)吴潜修,(宋)梅应发、(宋)刘锡等纂:开庆《四明续志》,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宋元浙江方志集成》第8册,第3612、3715-3717页。换言之,承佃砂岸地方大家上户的逐利行为,业已侵害了赖海为生的民众利益,并使他们的生存陷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