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作者: 宗晓庆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阐述了他的道德义务论观点。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道德义务论强调人的行为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或正当性标准,这与以行为后果为导向的“目的论”或“功利主义”形成对比。功利主义主要关注行为的结果及其带来的实际效用。相反,康德提出了道德的最高原则,强调道德法则的纯洁性,并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质不应基于其结果或行为本身,而是取决于行为的动机。
一、“善良意志”的提出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首先解释了他对“善”的理解,他认为:“在世界之内,乃至超越这个世界,除了一个善良的意志之外,我们无法设想有任何东西能被无条件地视为善的。”通过对先前各种道德理论的批判,康德进而提出了他的“善良意志”的概念。
康德认为善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是唯一的善,而之前的几种道德理论的错误就在于把一些有限制性的善的事物视为善。这些道德理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将某些精神才能和气质视为善的观点。第二类是将某些品质视为善的观点。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的“善”指的是完美、高尚和优良的品质,是人类行为的目标和最高理想。他强调作为伦理学意义上的“善”,它的根本任务并非单纯地为了求知,而是在“知”和“行”上寻求一个协调,仅仅知道什么是善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将这种善通过行动去实现。第三类是将幸福的享受视为善的观点。例如,伊壁鸠鲁学派认为快乐是第一位的善,快乐是善的标准;穆勒的功利主义学说也继承这一观点,认为“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穆勒《功利主义》)。
康德认为这些善都是有限制性、有依赖性的,并不是因其自身是善而被视为善,因此并不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其在文中的论证为:“知性、机智、判断力及其他能够被称为精神的才能的东西,或者在下决心时的勇气、果断、坚韧这些气质的属性,毫无疑问在许多方面都是善的和值得期望的。但是,如果应当应用这些自然禀赋、其特有性状因而叫作性格的意志不是善的,那么,它们也可能是极为恶的和有害的。”
“在情绪和激情方面的节制、自制和冷静的思虑,不仅在许多方面是善的,而且看起来甚至构成了人格的内在价值的一个部分。然而,还远远不能无限制地宣称它们是善的(不管古人如何无条件地颂扬它们)。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善的意志的原理,它们就可能成为极其恶的,而一个恶棍的冷静不仅使他危险得多,而且也直接使他在我们眼中比他不具有这种冷静时更为可憎。”
“事实上我也发现,一种开化了的理性越是意在生活与幸福的享受,人离真正的满意就越远。”
康德强调,我们所追求的善只能是善良意志本身,正如他所说,如果没有一个善的意志的原理,即使是那些表面上看似美德的品质也可能导致极大的恶。例如,如果一个邪恶的人同时具备智慧和冷静这样的特质,那么这些特质反而可能会给他带来更大的危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主张,如果我们要找寻一个不预设前提的善,那个善只能是善良意志本身。康德从正面阐述了善良意志的特征:一个善良的意志之所以是善的,并不是因为它所导致的结果或达成了某个特定目标,而是仅仅因为它本身的意欲就是善的;换句话说,它本身就是善的。并且,从独立的角度来看,它的价值远远超过通过它满足任何偏好,甚至是所有偏好的总和所能实现的一切。康德就此提出了“善良意志”的概念,同时证明了追求善良意志才是人的最高实践使命。但是,人类的意志在服从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规范的同时,也受到了本能和欲望的制约。善良意志是不受到任何偏好干扰的,但是偏好在人类社会是无处不在的。那么,善良意志该如何做出行动呢?康德引入了“义务”的概念来进一步表述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出于义务的行为。
二、“义务”概念的提出
康德解释“善良意志”是以履行道德义务为动机来做出行动的意志,但是“义务”这个概念拥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我们的所有行为都是合乎义务或者不合义务的,不合义务的行为显然不用考虑,但是合乎义务的行为并不就等于出于义务。在这里,康德对合乎义务的行为做了三种区分—出于义务的行为、基于直接偏好的行为、基于间接偏好的行为。
出于义务的行为。康德举了保存生命的例子来区分哪些行为是出于义务的,哪些行为是基于直接偏好的。“保存自己的生命则是义务,此外每一个人也都对此还有一种直接的偏好。”当逆境和绝望的悲伤已经剥夺了生活的乐趣,如果这些不幸之人内心坚韧,面对命运更多的是愤怒而非胆怯或沮丧,他们渴望死亡,不爱惜生命,但仍然选择继续生存。此时,他们保存生命的行为不是出于个人偏好或恐惧,而是出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准则就具备了道德内涵。
基于直接偏好的行为。以保存生命为例,每个人都有对于死亡的直接恐惧,因此出于这种恐惧,都会直接偏好于保存生命,这种行为虽然履行了保存生命的义务,却不是一种出于义务的行为,是出于某种直接偏好做出的行为。
基于间接偏好的行为。以保存生命为例,虽然人期望死亡并且不恐惧死亡,但是出于世俗的眼光,害怕因自杀受到别人的批判而保存生命,这是一种基于间接偏好的行为,也并不是出于义务而做出的行为。
通过对以上行为的列举和分析,康德将出于义务的行为与偏好彻底分离开来,并提出了一种完全由理性指导的、近乎严苛的道德理论:只有完全脱离任何偏好,仅仅出于义务而做出的行为才可以说是符合义务和道德的。
三、检验义务的方法
康德认为符合义务的行为都同时符合定言命令的“普遍法则”表述和“人性”表述,因此可以通过普遍性公式和人性公式检验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义务。
(一)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作一个(理性的)诫命,这个诫命的公式就叫作命令式。”人的意志通过理性得知实践法则要求人们这样做,然而,与神圣意志不同,人们无法完全遵循善良意志来行动,因为人们经常不知道怎么做是善的,也经常受到偏好的影响而偏离实践法则的要求。因此,客观法则对人的意志的规定需要通过诫命来强制,而诫命的表达式就是命令式。
命令式分为两种类型: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假言命令将一个可能的行为视为达成某个其他目的(或可能被意欲的其他目的)的手段;而定言命令则直接将一个行为视为客观上必然的,不需要与其他目的相关联。假言命令是在特定条件下对行为的要求,而定言命令则是无条件的。例如:
假言命令:如果你害怕死亡,那么你应该保存生命。或者,如果你不想因自杀而受到批评,那么你应该保存生命。
定言命令:你应该保存生命。
假言命令成立的条件是其逻辑前件,也就是条件句。假言命令的本质上是分析的,它的可能性由其条件句保证。定言命令则以直言句表达,没有条件句,是先天综合实践命题。这样的定言命令是如何可能的?
(二)普遍性公式检验
根据上文的论证,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是符合定言命令的,而基于直接偏好和间接偏好的行为都属于假言命令。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因而对所有有理性者都是适用的,因而也具有必然性。“定言命令式不与任何一个意图相关,亦即无须任何别的目的,自身就宣称行为是客观必然的,所以被视为一个必然的实践原则。”
知道了出于义务的行为必须是符合定言命令这个原则的,接下来还要知道定言命令的内容是什么,以此来检验义务的具体内容,使其不成为一个空概念。当我们考虑定言命令时,我们立即了解到它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定言命令除了法则本身,只涉及行为准则符合这一法则的必然性,而法则本身并不包含任何自我限制的条件,所以剩下的只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则,要求行为的准则应当符合这一法则,而正是这种符合使得定言命令成为必然的。因此,定言命令只有一个,那就是:“你应当只按照你能够同时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义务的普遍命令式还可以这样表达:“你应该如此行动,仿佛你的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应当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
这种通过定言命令来检验行为准则是否符合义务的方法,被称为普遍性公式的检验。借助这一检验方法,我们可以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是否符合义务的要求。
(三)人性公式检验
康德论证了定言命令对理性存在者的有效性。在这里他提出了第二实践原则,即定言命令的人性公式。
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是拥有意志的存在,这种意志是一种能够根据某些原则或法则的观念来决定自身行为的能力。尽管有理性者也会受到本能和欲望的影响,但在康德看来,存在着主观目的(基于个体动机)与客观目的的区别,后者是对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动因。在康德的视角中,客观的目的就是人本身,因为人作为目的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相比之下,无理性的存在者仅具有相对价值,因此它们被视为“事物”。如果所有的价值都被视为有条件的、偶然的,那么理性将无法找到任何最高的道德原则。
因此,如果要有一种最高的实践原则,它应当是一种适用于人类意志的定言命令式。这样的原则基于将人本身视为目的的概念,构成了一种客观的原则,可以作为普遍的实践法则。这一原则的基础在于:有理性的本性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据此,实践的命令式可以表述为:“你应该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这就是实践理性法则的第二公式—人性公式。它是第一公式(普遍性公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同样证明了定言命令对于理性存在者确实是有效的。定言命令的“人性”表述也可以用于检验行为准则是否符合义务,且其检测结果与普遍性公式的检测结果是一致的。
四、目的王国的确立
从普遍性和人性这两条实践原则中可以推导出第三条原则—自律性公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本质上应当被视为具有普遍立法能力的意志。这意味着每个理性存在者应当始终视自己为一个由自由意志所构成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简而言之,在这个由纯粹理性构建的世界里,我们不仅是遵守法律的人,同时也是制定法律的人,这一世界即为目的王国。在这个意义上,当作为守法者时,理性存在者是目的王国的一员;而当作为立法者,并且不依附于其他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时,他就成了目的王国的元首。然而,一个理性存在者只有在其意志准则完全独立,没有外在需求,且其行动能力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保持这种元首地位。
由于理性存在者都仅仅凭借理性遵守着同样的法律,而且这一法律本质上是理性存在者的自我立法,可以想象一个伦理共同体,它由理性存在者构成,仅仅依靠理性存在者之间的道德关系维系在一起。“道德性存在于一切行为与立法的关系中,唯有通过这种关系,一个目的王国才是可能的。”理性存在者的尊严在目的王国中得到了彻底实现,因为它通过自我立法保证了自己的客观目的的地位。
“如果准则不因为作为普遍立法者的有理性存在者的本性,就已经必然地与它们的这个客观原则一致,那么,按照这个原则的行为的必然性就叫作实践的强制,亦即义务。义务并不适用于目的王国中的元首,却适用于每一个成员,而且在同等程度上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三个公式似乎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实践理性法则的描述,它们从不同方面揭示了定言命令的内容。第一公式从形式方面强调其立法的客观性;第二公式从目的方面强调其立法的目的所在;第三公式则把目的与形式结合起来,强调理性存在者的自我立法。正如康德自己所说的,“但上述表现道德原则的三个公式,从根本上说是同一法则的不同表达而已”。康德并没有详细说明为什么提到这个目的王国,只是强调,我们要从目的王国的理想中看到,自律是实现尊严的基础。
康德认为我们所追求的善只能是善良意志本身,善良意志是唯一无条件的善,它不受任何偏好干扰,是纯粹的实践理性。康德的义务伦理学显然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他强调道德要求源自实践理性,因此不道德的行为即是不理性的行为。进一步地,他指出道德规则可以从最高的定言命令中推导出来,这些规则构成了人类义务的基础,而正确的行动就是尊重这些义务的行为,善良意志即是由义务驱动的行为。康德还阐述了如何通过考察定言命令式来获得检验义务的方法。
康德的道德哲学以理性自律为基础,体现了启蒙以来的时代精神,凸显了主体的能动意识。然而,康德的道德学说具有极端形式主义的特点,在实践中往往是软弱无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