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军屯与陕北居民先祖演变
作者: 周国祥明初陕北军屯的情况
元代,蒙古军征战中原,严重破坏了城乡社会经济事业。尤其在土地贫瘠的陕北地区,造成了赤地千里、荒无人烟的景况。据《元文类》卷六十和姚燧所撰《中书左丞姚文献公神道碑》中记述:元朝在各个地方,“军将惟利剽杀,子女玉帛悉归其家”,到处呈现“城无居民,野皆榛莽”,“荒田遍野,无人耕种”的凄凉景象。蒙古宪宗二年(1252年),鄜延路(包括鄜州、绥德州、葭州及其辖属的16个县)土著人口仅有6539户,为金末205809户的3%,每一个县平均仅有344户人家。陕北地区除了府州县城及交通要地外,其它广大区域,基本无人踪迹。明初建国,面对国穷民苦的现状,朱元璋总结历代兵役制度的优劣,在全国选择了“世军制”,“令军士屯田自食”,目的是以兵养兵,国家“养兵百万,不费国家一钱”。
明朝军户屯田,充实边境人口,开垦荒芜土地,加强边境防御力量,开启了陕北百余年人口几近灭绝后的生息、繁衍、发展新的周期。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三载:“洪武十三年(1380年)九月,诏陕西诸卫军士留三分之一守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以省转输。”《明史》卷三·太祖三记:“洪武十五年(1382年)八月己丑,延安侯唐胜宗、长兴侯耿炳文屯田陕西。”《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记:“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又更定屯守之数。临边险要,守多于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于守,屯兵百名委百户,三百名委千户,五百名以上指挥提督之。屯设红牌,列则例于上。年六十与残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于例。屯军以公事妨农务者,免徵子粒,且禁卫所差拨。”
文献记录表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延安侯唐胜宗、长兴侯耿炳文率军赶跑北元残余势力后,驻守陕西及其陕北。面对陕北地区荒无人烟、田土荒芜的悲凉惨状,全面实行屯田办法,命令所有军兵连带家属,在卫、所、旗驻守的地方,由少数人驻守瞭望,多数兵士垦荒种田,尽可能自给自足。具体规定:每丁种地50亩,免征三年,三年后每年上缴12石粮食。
明初驻守与屯田的人员,来源有五个方面:一是“从征”,即参加朱元璋起义军的随从“诸将所部兵”;二是“归附”,指先后降附的元朝军士和其他队伍;三是“谪发”,即因罪被罚充军者;四是“垛集”,即强制抑配为军,将民户编为“垛”,其中一户充役(军役,名正户),二户帮贴资助正户(称贴户);五是将元代军户继续充军役。
据清康熙《延安府志》舆地志·沿革条载:“延安卫,洪武二年(1639年)收复后,先设卫治,封从戎者指挥三十六,为世袭。领千户所五,百户所五十。(卫城)附近人邑为下屯二十五,靖边以上为上屯二十五。”“绥德卫,明洪武中设分绥、米、清、葭、神、府等州县地为军屯,领千户所五,百户所五十。”
清光绪《绥德州志》卷五·武备·记事条载:“明洪武四年(1371年),大将军汤和置绥德卫。六年,置绥德卫指挥使司,迁江南上江之军于其地,立屯田法戍之。九年,诏山西汾(汾州,今汾阳)、平(平阳府,今临汾)、泽(泽州,今晋城)、潞(潞安府,今长治市)之民于河西,任土垦田,世业其家。”
明军在陕北驻守屯田,开始于明初的洪武年间,首先以延安侯唐胜宗、长兴侯耿炳文率领的千军万马驻扎陕北,一方面让少数将士驻扎在军事要地的城寨内,担负起守御国土安全的重任,另一方面,让多数将士就地分散,占用无主土地,开垦种植作物。由于地域过于辽阔,驻军人数显然不足,便根据陕北的实际情况,从附近山西南部人口稠密的汾州、平阳府、泽州、潞州等四府州,招徕部分居民到陕北加入军籍,用于开垦荒废的土地。招徕的这一部分农民,不属于明初在山西大槐树下设立“移民司”专门向朱元璋老家安徽凤阳组织移民的同一次移民行动。招徕人口数量,相对于明军来说,无疑是微乎其微的,而且招徕人员,都是明军各级军将属下的最底层役丁。
屯田制度下居民双重管理体制
实行军户屯田制以后,陕北居民成分类别有军户、匠户和地方土著乡民。据清光绪《绥德州志》卷三·户口条载:明万历年,绥德州有民14270口,屯43530口。外来屯田人口为土著居民的三倍多。朝廷对于基层地方居民实行了两套管理制度:土著老户,政府管理体系是:从中央到地方,为户部、陕西承宣布政司、延安府、州署(鄜州、绥德州、葭州)、各县县署、乡里(坊)甲六级组织机构。驻军屯田军户的管理体系是:中央五军都督府、省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下辖五千户所)、千户所(下辖十百户所)、百户所(下辖二总旗)、总旗(下辖五小旗)、小旗(辖十人)共七级管理机构组织。其中卫所建制为:一卫编制5600人,一千户所编制1120人,一百户所编制112人,每百户所下编制二个总旗,各为50人,每总旗下五个小旗,每小旗10人。
明代百户组织,一般以百户长姓氏命名。地方志书记载延安卫、绥德卫先后屯驻的百户所有:
延安卫治设在在延安城,延安卫辖五个千户所,下属百户所分布在延安府及其以南者,时称“下屯”,分布在今靖边及其南部者称为“上屯”。据清嘉庆《延安府志》卷四十三·兵略载,到明嘉靖初(1522年),延安府军卫,户2781,人口4340。卷四十七·里甲条载:肤施县接收延安卫,旧分四路,共18百户:东路内有左张百户、葛百户、萧百户、潘百户、罗百户,共五百户,坐落延长县地方,离肤施县150里。西路内,谢百户、邓百户、后张百户、在城百户、高百户,共五百户,坐落安塞县地方,离肤施县104里。南路内,李百户、徐田百户、袁百户,共三百户,坐落甘泉县地方,离肤施县100里。北路内,阎百户、鲁百户、沙百户、杜百户、段百户,共五百户,坐落安定县地方,离肤施县180里。另外,宜川寄驻屯地,有汪、韩二百户。
绥德卫治设在绥德城,下属50个百户所。清康熙《延安府志》兵防志·屯田条载:“绥德卫,清涧、绥德、吴堡为下屯;北至米脂、葭州以东,尽威武(今横山县威武堡),距镇城内鼓楼界(榆林城鼓楼)为上屯。”清光绪《绥德州志》卷三·户口条载:明定屯卫,五十百户为军籍,曰:王杲百户(上、下)、李奉百户、钱义百户、冯贵百户、程大用百户、石刚百户、冯阙百户、刑大刚百户、毛国百户、殷三都百户、朱爵百户(上、下)、叶孜百户、束栾百户、胡荣百户(上、下)、李孜百户、党英百户、赵建百户、高钦百户、魏智百户(东、西)、刘润百户、任国甫百户、方连百户(上、下)、栁奇百户、孙隆百户、刘九思百户、王一林百户、黄臣百户、戴洪百户、马昂百户、王玺百户、陈镇百户(上)、孙钦百户(下)、高铣百户、张炳百户(上、下)、李潮百户、赵世相百户、冯宣百户、宋安百户、白堂百户、汤全百户、翟贤百户、王阙百户、王钦百户(东、西)、张堂百户、谢荣百户、张勋百户、宋文百户、杨天云百户、郭正百户、袁钦百户。
朝廷为了保证国家拥有强大的国防队伍,对驻守地方军户(军籍)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军户由中央都督府管理,与民户严格分治。军户男丁不受地方官府管辖,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地位上与民户严格分开。军户军籍世代沿袭,非朝廷恩准不得更换或免脱。军户全家住在指定的卫所屯区,不许士兵独身居住。军户父死子承,如有逃亡缺伍或绝户者,必须设法补足。卫所编制有军籍名册,核实军伍,载明军户丁口之数,依数取丁服役。
军户的终身任务就是当兵服役。参军壮丁名“正军”,子弟等称“余丁”或“军余”。正军在卫所地方操练或种田,余丁专职种田、收入归公。军士日常生活由官府从屯粮中供给,按地位级别分等逐月支米,军府供给屯田者牛犋、籽种。屯军隶卫,以屯养军,且守且屯,守屯结合。
陕北明军屯田的成果
明军从建国初至天顺六年(1462年)前后近一个世纪内,北方残元鞑靼部落居住河套以北。虽然有零星的小规模的南下扰略战事,但总体北方边境局势是相对安稳的。所以,陕北驻军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屯田上,“以屯养兵”取得了丰硕成果。
明初陕西为军户屯田规模最大的地区,而陕西军屯主要分布在今陕北及甘肃庆阳地区。永乐年间(1403~1424年),陕西都司及卫所屯田顷数占全国总数的14.2%,其后上升到15%,在全国都司中居第一位。《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记:“诸边及近京镇兵饷,延绥:主兵,屯粮五万六千馀石,地亩银一千馀两,民运粮料九万七千馀石”。即驻军屯田收获的粮食,除了自己食用以外,给政府上交的数量占到了国家征收粮食的百分之三十七。由于驻军需要的粮食与畜草多半达到了自给或半自给,所以陕北驻军的粮饷供给没有发生少供或断供现象,相应地也减少了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征收数量。据《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十七载:屯田30余年后的“永乐九年(1411年)七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魏源上疏言:陕西布政司、都司所属见积仓粮10984225石有奇,以官军俸粮计之足支十年。”即当年政府征收仓储的粮食总量,够驻军和政府支用十年,官府和老百姓都过上了“粮食有余”的好日子。
明军延安卫、绥德卫屯田60余年后,到了英宗正统年间,调整了屯田的赋役制度。《明英宗实录》卷六十七载:“正统五年(1440年)五月,命陕西、延安、绥德沿边卫所、各寨堡,军余开种田野,子粒听其自给,惟输草束于官。”就是说从正统五年开始,延安卫、绥德卫屯田军户收获的粮食,全部用于自给,国家也不给发放俸粮。屯军只给卫所上缴草束,以为军马饲草。军户收获粮食都是自己的,恳田的积极性更高了,而政府也减少了军队饷粮的供应。双方减少了征粮、上缴、储存、运输、领取等繁多的劳作,皆大欢喜。这时候,陕北屯田到达了辉煌的时代。据《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二载:“正统八年(1443年)三月,镇守陕西右副都御史陈镒奏:西安等八府所属仓内米麦豆粟赢羡,有军处可支十年,无军处或可支百年。乞于每年二月至四月青黄不接之际,给与腹里官军、旗校,准其折粮俸钞。”官仓存量“积久腐烂,不堪食用,惟宜粪土”。朝廷及时实行了提前支付军饷的办法,解决了藏粮腐烂的现象。
军屯性质的蜕变
驻军战事渐少,屯田收获多多,便滋生了屯田腐败的事件。随着时间的延伸,腐败现象更加严重,以致达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
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军户屯田逐渐成为卫、所军吏运用权势、假公济私、巧取豪夺的地方,土地收入大量被个人侵吞,军屯公田逐渐演变为卫所长官及其家族、家臣、亲信私人经营的田土,变成了私人庄园。《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六载:“正统八年(1443年)七月,镇守延安、绥德都督佥事王祯言:陕西左参政年富奏,称陕西卫所官占种肥饶田土,多至三四十顷。”景泰三年(1452年),大学士商辂记:“两京功臣等官之家,将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庄田,以诸空闲田地又被彼处镇守总兵、参将并都指挥等官占为己业,每岁使军夫耕种,收利归己。”《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二载:“景泰元年(1450年)五月,赞延绥军务右佥都御史马恭奏:陕西署都指挥佥事陈聚等,擅占民地五百余亩。”屯田私有化,低层军丁沦为军士农奴,没有人身自由,生活难以为继,大量逃亡。屯田效益急剧下降,面积缩小,明廷多次派人到延绥整饰均无成效。清康熙《延绥镇志》载,镇直属屯田原额由43261顷下降至3492顷,减少92%,其中靖边屯田失额94.3%,定边屯田失额93%,几近无存。因此,陕北地区几十年的屯田,在军队上下权力层间形成了一大批新的地主与富豪。
尤其是军队上级军官,私人霸占公田尤为突出。《明英宗实录》卷之十四:“正统元年(1436年)二月。陕西都司都指挥同知王祯私役军伴、占种官田事觉,陕西按察使王文等请罪之”。《明英宗实录》卷十五:正统元年三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曹翼奏:“太监王贵占种官田一百余顷,侵夺军屯水利,私役军余九百余名”。
由于从上到下,军屯公田以各种形式化公为私,所以省都司以下无人可以纠正公田私有化经营的趋势,明朝廷对这种屯田蜕变的做法,只能逐步容忍、让步和放弃不管。《明孝宗实录》卷四十九载:“弘治四年(1491年)三月戊戌,先是陕西榆林卫有土兵以助军,有户丁屯种以养兵。其后户丁有逃回原籍者,若官司勾摄之,累建议者欲听从其便,勿令勾扰。下镇巡等官议,谓土兵、户丁耕守两便,彼此相资,若逃者不究恐边务渐废,宜将逃归者免原籍本户粮差一年,在屯逋租亦暂蠲之。待秋成后有司仍遣还卫屯种,其卫所亦但令移文原籍,查取勿輙遣人勾扰。户部覆奏,从之。”《明神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三载:“万历十八年(1590年)五月,辛亥。户部覆延绥督抚奏议处钱粮五事:清屯额。言陕西各边屯政久废,延绥尤甚。议各抛荒田地,召人承佃,不堪种者,即为除豁。”《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载:“自正统后(1449年),屯政稍松,而屯粮犹存三分之二。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夺占,法尽坏。”《明史》卷一百九十九·范骢记:“范骢,嘉靖二十年(1541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抚宁夏。上疏言:‘边将各有常禄,无给田之制。自武定侯郭勋奏以军余开垦田园给将领,委奸军为庄头,害殊大。宜给还军民,任耕种便’。帝从其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