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对犯罪学生违纪处分措施的适用及其限制
作者: 严磊摘 要:青少年犯罪治理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事关青少年群体的根本利益。当前,高校主要依靠违纪处分措施对犯罪学生进行处遇,呈现出实体处分较为严厉、决定程序较为严格和救济渠道较为多元的特征。整体而言,高校对犯罪学生进行违纪处分时过度倚重开除学籍措施,暴露了未能充分考虑高校犯罪学生自身的特点、未能充分贯彻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未能充分发挥高校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形成惩戒措施合理梯度、审慎适用开除学籍措施和加强学生权利救济力度等措施予以应对。
关键词:高校行政权;大学生犯罪;违纪处分;权利救济
犯罪治理和青少年教育历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降和犯罪门槛的降低,青少年群体面临着日益上升的入罪风险。这导致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频发态势。其中,高校犯罪学生由于多已成年,难以享受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宽和政策,因而始终被视作一般成年犯罪人对待。对于有犯罪记录的高校学生而言,其不但需要承受严厉的刑罚处分和强烈的就业歧视,而且会受到来自学校违纪处分权的追责,严重影响了其复归社会的进程。根据各大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对犯罪学生适用开除学籍的措施业已成为纸面上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惯例。然而,无视犯罪学生可塑性高的特点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一律对其适用开除学籍措施是否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比例原则的要求不无疑问。作为高校准行政权行使的特殊形式,违纪处分措施的适用应当秉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理念,兼顾实体合理性和程序合规性,即使在对待犯罪学生时也应如此。基于此,高校才能实现保障学生权益、惩戒犯罪学生和预防再次犯罪之间的平衡。
一、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的现状分析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了犯罪人复归社会后将要面临来自法律强制规定和社会交往规则的排斥。这些排斥引发的不利后果统称为犯罪附随后果,为犯罪人正常复归社会带来了重重阻碍。相较于一般犯罪人,犯罪学生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受到来自所属高校的违纪处分,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和未来发展。通过对各高校违纪处分办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对犯罪学生适用的违纪处分措施存在着实体处分较为严厉、决定程序较为严格和救济渠道较为多元等特征。
(一)实体处分较为严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1条的规定,违纪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五种。①与此同时,《规定》第52条还就如何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可以适用开除学籍处分。②由此不难发现,从国家层面的规定看,各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开除学籍措施是具有上位法依据的。作为高校惩戒措施中最严厉的措施,开除学籍措施直接剥夺了犯罪人重新回到校园继续学业的资格,对犯罪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都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开除学籍处分对应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既有属于学籍管理方面的,如违反学业、学术等规范的行为,也有属于校园秩序管理方面的,如违反学业、学术领域之外的其他日常行为。”[1]在此基础上,犯罪作为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行为,在《规定》所列举的情形中相对更加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因此,各高校违纪处分办法都将开除学籍措施规定为处理犯罪学生的常用措施,甚至部分规定有将开除学籍措施设置为唯一措施的嫌疑。③
与此同时,即使不对犯罪学生适用开除学籍措施,各高校也会适用留校察看措施予以替代。申言之,犯罪学生复归社会后将会面临所在高校最为严厉教育惩戒,其是否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存在着较大的疑问。此外,在现有的管理制度下,无论是开除学籍还是留校察看,相关处分决定都会以书面形式在网络等渠道公开,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受处分的学生而言,这样“不仅会造成该生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而且会影响其社会形象、职业生涯和未来发展”[2]。因此,从实体层面看,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的违纪处分措施较为严厉,开除学籍适用的频率相对较高。相关违纪处分措施的适用对犯罪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造成了强烈且深远的负面影响,应适时根据预防犯罪的目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和上位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决定程序较为严格
在程序方面,“很多高校都在新修订的校规文本中增加了对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规定,有了更多能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维护学生程序权利的程序规定”[3]。在此背景下,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需要经历严格且完整的决定程序。《规定》和各高校的违纪处分办法均对处分依据、处分过程和处分形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从处分依据看,违纪处分措施的适用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具体而言,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应当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依据,不得以存在犯罪嫌疑、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等理由作出处分决定。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刑法基本都采用‘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二元评价模式,即并非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犯罪,对其中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低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据此,在某些场合,相关主体虽然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甚至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是由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应将相关行为作为适用违纪处分措施的根据。此外,当行为人符合不起诉条件未进入审判程序时,亦不能将其视作有犯罪记录的主体。④
从处分过程看,《规定》和各高校违纪处分办法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设计了相对严格的程序。首先,各高校就适用违纪处分措施的适格主体作出了明文规定。一般而言,各高校根据违纪学生的学籍身份或者处分事由的不同,授权校内不同的职能部门作出处分决定。与此同时,在部分高校,违纪事件的处理和处分决定的作出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⑤其次,各高校分阶段制定了严格的事件调查程序并规定了调查时限。如前所述,高校在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处理意见和作出处分决定等多个步骤。其中,各个步骤负责的部门和涉及的事项多有不同,应当进行明确的分工,以兼顾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事件处理的效果。最后,各高校针对较为严厉的违纪处分决定,尤其是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设置了严格的审核程序。以开除学籍措施的适用为例,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作出不仅需要经由学校集体讨论决定,⑥而且需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充分保障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对受处分学生权益的不当侵害。与此同时,部分高校还规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备案,以充分接受上级监督。⑦
从处分形式看,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并有效送达至受处分学生处。一方面,书面处分决定具有正式性和稳定性特征,可以将处分作出的依据、过程和结论等详尽记载,以便受处分学生和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公开宣布和有效送达可以使受处分学生及时知悉自己将要承受的处分,为相关学生接受处分或者寻求救济提供依据。
(三)救济渠道较为多元
在对犯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正式生效前,各高校保障了相关学生应有的权利并提供了较多的救济渠道。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高校赋予了相关学生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等权利,以保证处分决定的作出建立在充分倾听相关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而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这意味着在适用违纪处分措施时也应当承认“程序正义对裁判结果的塑造作用”[5],即只有充分听取并吸收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才能公正、有效地作出处分决定。
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相关学生也有相对多元的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从内部救济渠道看,当受到处分的犯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校内专门的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高校内部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尤其针对学生和学校有关的纠纷,这一机构在解决学生和学校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6]处分决定部门和申诉处理部门的分离有助于后者不会受到既定认识的束缚,进而妥当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从外部救济渠道看,公立高校的违纪处分规则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法规范。对此,当受处分的犯罪学生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异议时,有权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此外,当受处分的犯罪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本校的违纪处分办法进行规范性审查。[7]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受处分犯罪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相对多元,应当重新审视并充分利用这些救济渠道,引导高校在犯罪治理领域承担更多职责。
二、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的问题检视
通过对各高校的违纪处分办法进行梳理不难发现,犯罪学生在接受过刑事处罚之后,还将承受严厉的违纪处分,面临着被开除学籍的风险。诚然,各高校就自身违纪处分权的行使制定了严格的程序规则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然而,囿于文本的规定,犯罪学生难以通过现有的处分程序和救济手段改变实体层面的结论,进而维护自身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申言之,无论是属于上位文件的《规定》,还是各高校自主制定的违纪处分办法,都暴露出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包括未能充分考虑高校犯罪学生自身的特点、未能充分贯彻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未能充分发挥高校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
(一)未能充分考虑高校犯罪学生自身的特点
首先,当前各高校在对犯罪学生进行处遇时未能考虑相关主体可塑性强的特点。从形式上观察,高校中的犯罪学生多已成年,难以享受法律给予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和政策。然而,从实质上考量,高校中的犯罪学生多数一直处于校园环境,未与社会进行过多接触,难以准确分辨生活中的危害现象。与此同时,在校大学生相对年龄较小,其身心发展犹处于一个上升期,需要进一步接受来自学校和家庭的教育,以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人的角色转变。申言之,相较于其他成年人,在校大学生仍然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应当受到国家和学校的关注。根据学者的统计,大学生犯罪大多源于自身的三观尚未清晰形成、对社会了解不够深入,以及受周边环境,甚至近亲属的影响。[8]在此情况下,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包括开除学籍在内的违纪处分措施未曾考虑相关主体可塑性强的特点。
其次,当前各高校在对犯罪学生进行处遇时未能考虑相关主体已经接受了严厉处罚的前提。随着积极刑法观的兴起,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和犯罪圈的不断扩张已经增加了青少年触犯刑法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实施同样危害行为的在校大学生相较于以前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这种处罚力度的提升不但体现在处罚量的增加,而且体现在处罚性质的变更。一方面,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相比其他处罚措施会更多地克减行为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具有质的差别,犯罪人在有了犯罪记录后将会承受来自规范性文件和社会交往规则两个层面的负面评价和权利限制。质言之,对犯罪学生的处罚措施既有刑法之内的刑罚,亦有刑法之外的犯罪附随后果。在此基础上,由高校再对犯罪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可能会使其面临“难以承受之重”。与此同时,高校对犯罪学生适用开除学籍等措施有违比例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在相关主体触犯轻罪或者事出有因的情况下。“比例原则之所以能够穿梭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根本原因在于,其作为权衡方法,是规范适用的普遍方法。”[9]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审视各高校的规定,不难发现相关规定在必要性和有效性上存在疑问。以醉驾行为为例,在醉驾入刑之前,如果在校大学生实施了该行为,至多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学校会视其情节进行处分,但一般不会适用开除学籍措施。在此情形下,相对轻缓的处分规定并没有引起争议和其他后果。基于此,当前对醉驾的大学生适用开除学籍似乎不具备必要性。此外,开除学籍等措施将会影响犯罪学生的生活状态和发展前景,可能会滋生新的犯罪。因此,这些严厉的措施在有效性上也有所欠缺。
最后,当前各高校在对犯罪学生进行处遇时未能考虑相关主体未来发展的前景。从形式上看,高校对犯罪学生违纪处分措施的适用符合属于自主决定的事项,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明文规定。与此同时,即使最严厉的开除学籍措施也只是剥夺了犯罪人继续学业并获得学位的权利。上述权利在位阶上相对要低于人身自由或者就业等权利。再者,高校违纪处分、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递增的表象也为当前部分高校的规定和处理决定提供了合理性的背书。然而,从实质上看,高校违纪处分措施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学生一部分的受教育权,而是关涉到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发展权是现代社会对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尊重和保护。”[10]在此意义上,发展权是每一个社会主体追求美好生活的固有权利,这对青少年群体更是如此。在这个重视学历的年代,对犯罪学生适用开除学籍等严厉的违纪处分措施无疑是剥夺了相关主体未来安身立命的资本。一方面,这种处分措施的负面影响可能伴随相关学生的终身,引发标签效应。另一方面,即使相关学生可以通过后期再次参加学习挽回部分损失,期间耗费的社会资源也是需要考量的。因此,高校在对犯罪学生适用违纪处分措施时,还需要考虑该处分对学生发展权的影响并进行仔细地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