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用法,儿童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及策略探析
作者: 岳亚平在数字化时代,21世纪出生的儿童,其所有的活动信息都可能被网络记载、留痕。特别是儿童个人的隐私信息常常出现在成人无意识的网络分享中,这容易引发潜在的诈骗风险与安全威胁。
2024年11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则明确提出“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这既是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亮点,又是儿童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与前提。本文从学法用法的角度出发,探析立法背景下儿童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与策略,以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促进每一名儿童的健康全面发展。
一、学习“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成为儿童隐私权的合格保护者
我国早在1991年便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直到2020年修法时,才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正式列入。而学前教育法则把“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直接写入法律条款,并把保护学前儿童的权益作为该原则的核心——特别强调在所有涉及学前儿童的决策和行动中,应将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其获得最好的保护和发展。
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内涵的阐释,“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是指,在涉及学前儿童的各项事务中,应始终以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发展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学前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这一原则既是一个基本的权利声明,又是一项根本的法律原则阐释,它指引我们在处理涉及学前儿童的权益问题时,始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裁量。
二、领悟“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正视儿童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因儿童隐私暴露、权益维护等引发的数字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给儿童隐私及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践行过程中也面临多重挑战。
(一)对原则的内涵缺乏深度理解
学前教育法把“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写入第二章“学前儿童”的首条,这体现出其既是统摄学前教育法的法律原则,也是从生命健康、人格尊重、平等对待等方面对学前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更是在多个群体多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学前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而在现实中,对该原则缺乏深度理解,是造成儿童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
(二)对原则的价值缺乏足够重视
由于学前儿童年龄小、语言表达能力弱、身心机能发展不充分,需要成人给予更为细致的照顾和特别关注。但从目前儿童隐私权的保护情况来看,多数成人并未对此原则给予足够的重视,依旧“我行我素”地在社交媒体“晒娃”,甚至有意无意地让儿童出现在各类短视频中。
(三)对原则的践行缺乏主动意识
谁来决定某种行为或措施是“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理想情况下,判断主体应是儿童本身,这符合儿童能动自治论的观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儿童隐私保护问题上却充当着监护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在隐私权判断主体模糊的背景下,更多成人选择将“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主动搁置而非积极地实施和应用。
三、践行“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依法保护儿童隐私权
(一)基于儿童,尊重儿童
“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的落实应关注儿童的基本权利。学前儿童由于自身年龄和发展的局限,导致父母或其他成人进行信息分享时很少征求儿童的许可。在立法背景下,我们要全面了解学前儿童的基本权利,尊重其话语权,积极发挥其在自身隐私保护中的主体作用。
“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的落实应关注儿童的主体地位。学前教育法第十四条指出,“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为此,我们应当尊重儿童的主体地位,倾听、了解他们,充分满足他们的发展需要和保障相关权益。
“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应关注儿童的特殊地位。学前儿童的特殊地位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道德和社会责任的体现。在儿童网络隐私保护的实践中,我们应当考虑学前儿童发展阶段的特殊性,不断寻求和实施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安全、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
(二)把握关系,解决矛盾
把握好父母监护权与儿童自主决定权之间的关系。父母的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而儿童的自主决定权则是他们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监护人必须基于儿童的年龄特征,关照到儿童自己的决定权。
把握好父母言论自由权与儿童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其他成年人在分享儿童的数字信息时,应当尊重儿童的选择,并尽量征得其同意,不要强作主张,以免给儿童的未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把握好父母自身存在的矛盾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父母虽意识到隐私泄露的危害,仍出于利益的需要主动泄露儿童隐私的矛盾现象。立法背景下,无论何种情境,成人都应该把保护儿童隐私权放在首位,不能以暴露儿童隐私的行为获取商业化利益。
(三)正视隐私,全面保护
甄选好主体冲突中的“优先”选项。学前教育法在确立“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时,明确提及“特殊”和“优先保护”。这意味着各责任主体在践行权利和采取措施时,应当以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为优先选项。
提高儿童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家庭、幼儿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提高学前儿童对自身权利的认识,鼓励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偏好,让他们清晰地知晓数据传播方向和用途,使他们能够参与涉及自身肖像、图片、视频等数据分享的决策过程。
解决父母自身存在的隐私悖论。我们可以借助正向宣传和专业化指导,帮助父母了解他们的行为可能对儿童健康成长带来的风险,并通过专项软件使用技术的培训,提高成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技能,从而在有效保护儿童隐私的同时,为他们的身心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系河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河南省学前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2025年度重大课题“人口变化形势下河南省学前教育资源优化调整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25JKZB04)